(二)经济和信息化委(局):办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三)规划局:出具规划条件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四)国土资源局: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增量用地、存量土地审批意见(划拨土地提供划拨决定书、出让土地出具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增量用地、存量土地办理土地证;
(五)环保局: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批复;
(六)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一般工业生产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
(七)安全局: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八)地震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审批;
(九)文广新局:在地上、地下文物丰富地段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十)水利与渔业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十一)公用事业局: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专业审查,城市集中供热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专业审查;
(十二)公路局: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十三)林业局: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占用或征用林地审批;
(十四)人防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
(十五)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预审;
(十六)各级联审办确定的其他部门及事项,出具的相关文件和办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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