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鸿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是2003-04-25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405号D区0201号。
甘肃鸿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201027458918211,企业法人张津瑞,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甘肃鸿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消防工程及消防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及消防安全评估;建筑智能化工程及技术咨询服务;机电安装工程(不含特种设备);建筑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劳务分包;消防装备及器材、防火门窗、防火材料、建筑智能化设备、动力设备、机电设备、仪器仪表、自控设备、成套电器设备销售及安装(以上各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甘肃鸿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外投资0家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
通过爱企查查看甘肃鸿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国家层面是没有强制的。
消防安全作为国家保障民生的重要工作之一,消防设备的物联网和智慧城市会成为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通过用户传输装置采集消防设备的数据信息,云端的大数据分析,能够及时有效的为消防安全的隐患做出预判,由被动接受向主动监测转变,让消防设备接入物联网平台,参与到智慧城市的发展进程中,最终实现网络实时监控,发现隐患及时预警解决,切实保障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物联平台系统建设以智能化技术为支撑,通过系统应用能够有效提升运营管理效率,按照运营管理智慧化的理念打造该智能化系统,集人物事务管理于一身、内外关联信息为一体,逐步实现全方位立体型的管理模式,保证项目运营管理的安全、可靠、便捷,使系统建设有助于提升项目的行业影响力,提升用户体验。
扩展资料实现消防设施运行及监管的现代化必须构建有效的的消防监控物联网系统,采用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已有的各种感知设备、视频采集设备等,将感知采集到的大量现场信息,借助消防物联网传输到消防指挥中心,将过去封闭、功能单一的火灾报警系统改造为网格化、智能化的跨区域火灾报警综合管理平台。
在现代化城市发展中,智慧消防逐渐受到重视,其对于社会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影响,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智慧消防的出现为消防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基础,在良好的政策支持下,加快智慧消防建设,让我们的生活更加安全、便捷、可靠,促进城市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和业务建设,保证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部队的装备水平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消防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县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消防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驻本省的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给予协助和指导。第四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负责。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二章 消防组织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办事处、林区和易燃建筑密集的居民点,应当建立群众义务消防组织,有条件的可设立专、兼职防火人员,负责本单位、本辖区的消防管理工作。第七条 下列单位和场所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二)飞机航站;
(三)大中型专用仓库区,储存大量易燃、可燃气体、液体、固体的基地;
(四)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
(五)消防监督机构认为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和场所。第八条 专职消防队可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由几个相邻单位联合建立。
企业事业专职消防队的撤销,须经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第九条 公安消防队(站)的布局、建立及其建筑和技术装备,必须符合《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的规定;尚未达到标准的,应由当地人民政府纳入规划解决。
全省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应逐步建立消防队(站)。第三章 消防监督第十条 消防监督机构按其职责范围,对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第十一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本辖区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组织的业务指导,定期对专、兼职消防人员和义务消防骨干进行培训。第十二条 消防监督机构对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国家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设计图纸文件报消防监督机构进行防火审核。
消防监督机构依据消防技术规范、规定,从接到图纸文件之日起,重点工程在十五日内,一般工程在十日内审核完毕,并填发《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保证所建项目中消防工程经费投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消防监督机构核准的工程防火设计和国家有关消防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主动向消防监督机构申报消防验收。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应在七日内向建设单位填发《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消防监督人员检查指导消防工作时,应当主动出示《消防监督证》,对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应及时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定整改时间。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情况和资料,根据整改意见,及时整改火险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回执消防监督机构。第十五条 消防监督机构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部位和场所,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第十六条 消防监督机构对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及其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办理消防产品许可证;对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应当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第四章 火灾预防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实行内部防火责任制,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灭火器具。第十八条 城建规划部门应将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
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邮电、消防等部门以及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建设和维护,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