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卫生和计生、工商(市场监管)、交通、水利、海洋和渔业、文化广播影视、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和死者所在单位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管理的联动和考核机制,将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
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包括殡葬改革发展目标,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站)、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的布局、规模和数量,殡葬市场的发展、监督管理以及惠民殡葬政策的制定和落实等内容。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强化安葬设施的生态功能,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本条例所称节地生态安葬,是指采用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等方式安葬骨灰,包括树葬、花葬、草坪葬、海(江、河)葬、深埋、撒散、格位存放等。
利用本市海洋资源优势,鼓励和支持海葬。海葬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七条 殡葬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提高殡葬行业服务水平,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第八条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倡导以人为本、生态文明、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第二章 殡葬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水利等部门,根据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人口、土地、交通、环境等因素,制定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条 设立殡葬设施,应当符合本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民政部门应当公告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得留坟头墓碑。第十二条 公墓包括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城镇或农村居民安葬骨灰提供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指为居民安葬骨灰提供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
禁止擅自将公益性公墓改变为经营性公墓。第十三条 公墓经营单位一次性收取墓位管理维护费周期不超过二十年。在缴费期限届满前一百八十日内,公墓经营单位以事后可查方式告知用户,用户需要保留墓位的,应当办理续缴手续。逾期三个月不缴纳,且没有合同约定的,按照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处理。第十四条 公墓新建墓穴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连同底座的高度不得超过地面12米。经营性公墓新建墓区节地生态安葬墓位数量不低于墓位总数量的百分之四十;公益性公墓新建墓区节地生态安葬墓位数量不低于墓位总数量的百分之五十。
公益性公墓的墓位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并建立免费安葬区,保障符合条件群体的安葬需求。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划定农村公益性公墓服务区域范围,明确安葬对象条件,不得安葬不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第十五条 因建设需要迁移坟墓的,由建设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公正原则制定征地补偿方案,承担迁移补偿费用,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在本市主要媒体刊发迁坟启事并在当地张贴迁坟公告,墓主在六十日内选定迁移补偿方式,认领处理;
(二)超过公告期无人认领或者不办理迁坟手续的,由建设单位绘图、摄影摄像、编号入册后起葬,土葬遗体予以火化,骨灰交殡葬服务单位寄存;两年后仍无人认领或者不办理手续的,由民政部门公告后,按照节地生态方式安葬。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殡葬管理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殡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第三条 县(含县级市、区)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土地、建设、交通、卫生、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第四条 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地区开展有关殡葬活动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五条 提倡骨灰深葬、入土植树或撒向江河湖海。禁止将骨灰乱埋乱葬的行为。第六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市和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所、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在土葬改革地区,市和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实行火葬地区和进行土葬改革地区的具体范围,由省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 省民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按照有利于殡葬改革、方便群众的原则,制定殡葬设施的建设数量及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 建设殡葬设施,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所在地县或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地县或市民政部门审批;
(三)建设公墓(含骨灰塔、骨灰林等),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或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
(四)建设公益性墓地,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民政部门批准,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五)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由中方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第九条 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设并经营管理。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建设并管理。
殡葬事业单位在提交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公墓总体规划图、城市规划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和土地管理部门用地审批手续等材料。第十条 实行火葬地区的公益性墓地只准安葬本村村民的骨灰;土葬改革区的公益性墓地只准安葬本村村民的骨灰或遗体。公益性墓地不得对外经营殡葬业务。第十一条 建设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严禁在《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建造坟墓的地区建造坟墓。第十二条 严禁在公墓内建立家族、宗族墓地和搞封建迷信活动。公墓墓穴不得自行转让。第十三条 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不得建墓。原有分散的坟墓应当有计划地迁至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或平毁。第十四条 安放骨灰的公墓每个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回民土葬墓穴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第十五条 在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应按规定交纳墓穴安葬管理费。墓穴安葬管理费按计算,一次性收费最长不得超过20年。期满继续使用的,有交纳费用;逾期3个月不交纳的,按无主墓穴处理。
公墓墓穴的最低收费标准,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第十六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遗体一律火化,对患有烈性传染病死亡的,必须在死亡24小时内火化。第十七条 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必须持下列证明:
(一)正常死亡的,出具医疗机构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非正常死亡(含无主遗体),出具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第十八条 实行火葬的地区,应当将遗体在当地火化。因特殊原因需要运往外地的,必须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国际运输遗体实行统一管理,由省国际运尸联系网承办。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严禁将骨灰装棺埋葬。第十九条 设立殡仪服务单位,必须由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在实行火葬的地区从事遗体运送业务,必须由殡仪服务单位承办。殡仪服务单位必须使用喷涂专用标志的接尸车辆,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殡葬活动与管理,坚持实行火葬、节约用地、保护环境、文明节俭的原则。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将殡葬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殡葬事业发展相适应的保障、协调和考核机制。
基本殡葬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殡葬管理有关的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六条 殡葬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交流,建立服务标准,引导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第七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普及殡葬法律法规,传递文明殡葬理念。第二章 殡葬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八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房屋、规划、环保、林业等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人口、土地、交通、环境等因素,制定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建设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应当符合本市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办理用地、建设和其他手续。第十条 殡仪馆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及时更新、改造设施设备。遗体火化和遗物焚烧设施的废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遗体冷藏柜、火化机等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第十一条 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
公墓应当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规划建设墓位,新建墓位(含合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连同底座的高度不得超过地面12米。
公墓应当设立节地生态安葬墓区。鼓励使用可降解材料,减少地面硬化覆盖面积。
禁止非法转让、出租、炒买炒卖墓(格)位。第十二条 公墓应当按照价格公开的原则,合理确定墓位价格,依法接受物价主管部门的管理。
经营性公墓墓位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应当报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备案。
公益性公墓的墓位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非营利兼顾城乡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第十三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益性公墓建设,保障公益性公墓的资金投入。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采取捐建、捐助等方式参与公益性公墓建设。第十四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农村实际,兼顾方便群众和散坟管理的需要,合理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加强对现有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规范服务范围,明确经营原则,保障农村公益性公墓正常运营。第十五条 建设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禁止在下列区域新建公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五百米以内;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第十六条 不得在公墓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对公墓以外现有的散坟,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逐步迁移,或者就地深埋,不留坟头。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散坟除外。
鼓励散坟迁入公益性公墓安葬。第十七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尚未迁移的散坟加强管理,确定散坟管理单位,明确管理责任。
不得增加、扩大散坟分布的数量和面积,不得在散坟分布区域新建、扩(修)建坟墓以及从事销售墓位的活动。第十八条 因建设需要迁移坟墓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公正原则制定迁移补偿方案,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有联系人的,直接通知相关联系人;无联系人的,在本市主要媒体和坟墓所在地发布、张贴迁坟公告,通知相关联系人在六十日内认领,办理迁移手续;
(二)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由建设单位绘图、摄影摄像、建档立册后起葬,并与殡仪馆、骨灰堂、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将骨灰和档案交其保管;
(三)超过两年仍无人认领的,由保管单位公告六十日后,按照节地生态方式安葬。
迁移补偿等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本条例实施后违法新建坟墓以及扩建坟墓增加的部分,不纳入补偿范围。
随着物联网技术发展不断进步、NB模块成本不断下降、云技术与大数据的发展不断推进,当下水务领域出现了各种远程抄表的“新物种”,物联网与云计算正在迅速改造传统水务行业。
中国电信成都分公司携手天翼物联产业联盟于6月8日在中国西部信息中心举办了“水·网·云”天翼物联智慧水务研讨会。此间,新都水务的智慧水务崭新尝试浮出水面。
此外,为了快速打造智慧水务运营服务新模式,进一步拓展水务产业链的合作,全面助力智慧水务的建设,由水司、中国电信和无锡聚为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互联网”+智慧水务云服务系统战略合作协议。
传统水务行业的头疼之处
虽然各种智慧抄表应用的硬件开始逐渐出现在家庭用户中,但其实当下的水务行业从业者并没有轻松很多,这又是什么原因呢?
因为当下水务系统的信息化程度普遍过低,一个水务公司往往有几十套系统,系统之间数据形成孤岛,连数据调用都十分困难更不用提“数据的二次利用”了。
无锡聚为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峰涛与昆山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信息中心薛颖均表示,当下水务公司大多处于“粗放式”的管理模式,诸如管网监测等还依靠传统的模式。
薛颖说:“昆山自来水的信息化很大程度上是客户倒逼的成果,譬如微信、支付宝支付水费、譬如电子账单等功能。”
虎哥了解到,并不是水务公司不愿意做信息化更好为客户服务,而是出于以下多种原因,让水务公司难以进行信息化改造。
1
水务系统过于复杂
水务系统是个相当复杂的系统,从源头到端都可以包括在内,更不用提“智慧水务”了。建设部城市水资源中心所长、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秘书处副主任周长青先生表示:智慧水务是一个庞大的系统,系统内又可以分众多子系统。现在没有企业能够完全打造出“智慧水务”,只是针对某些细分领域在做,目前来看智慧水务没有龙头企业。
正是因为系统过于复杂,所以水务同样需要复合型人才。但是目前来看,县级水务公司很难留住一个IT人员,所以在运维管理方面水务公司的信息化程度也就相对较低。
2
信息平台并未打通
虽然很多水务公司都在进行信息化的建设,但是由于各个系统之间信息化建设时间不同、厂商不同、标准不同等问题。所以数据很难实现跨系统之间的调用分析,更不用提跨公司统一管理或者监控了。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城市水务研究院侯煜堃博士介绍:“就拿一个很简单的例子‘管网漏损’监测来说,水务公司要监测到漏损,需要调用的有GIS数据、区域流量数据、营收数据、客服系统数据、巡检系统数据。但这些数据根本没办法实现统一分析,所以当下对于漏损情况,只能采取原始的‘换管,换表’等成本高、效率低的补救措施。”
3
投入成本高昂
如果选择靠谱的方案提供商,为水务公司建立整体的信息化系统的话,成本会有多少呢?常峰涛认为,单就软件平台的投入就需要300到500万左右,这还不算其他的硬件等方面的投入。
这对于水务公司来说,改造成本还是过于高昂,更不用提用户不到5万的县级水务公司了。
4
后期运维困难
即便是水务公司建立起自己的信息化系统,后期的运营保障谁来负责?水务公司核心业在“治水”而不是IT运维,更不懂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
更多的水务公司,往往是5-7人管理着30多套系统,还要负责公司的新风系统、机房系统等维护,本身已经焦头烂额,进行数据的精细化运营更是不现实。
5
行业缺乏标准
由于每个企业的技术不同、标准不同,带来的另一个问题就是“行业标准”的缺失。
周长青认为:“水务行业缺乏一个统领性权威性的标准,协会标准只要是协会都可以制定,但权威性显然就不如建设部。但现在来看协会关于水务的标准都相对缺失,都是每个企业自己在用自己的标准,长期来看不太适合行业发展。”
6
信息安全性保障差
水务公司记录着本地每户居民的“居住位置、身份信息、消费数据”等敏感信息,而当下水务系统对于数据安全性的保障方面。
一家自来水公司的信息中心主任郭建飞说:“现在想想还是很可怕的,我们用户的用水等30多万数据在服务器中,公司员工只要有权限就能下载。如果信息安全保障的不到位,那么问题无疑很严峻。”
SaaS平台解决水务公司信息化改造
为了快速打造智慧水务运营服务新模式,进一步拓展水务产业链的合作,全面助力智慧水务的建设,由水司、中国电信和无锡聚为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互联网”+智慧水务云服务系统战略合作协议,打造“水网云”的一站式智慧水务应用服务平台。
借用中国电信天翼云物联平台(无线网、NB网络、光纤网络),未来的中小水务公司可以实现像SaaS平台一样,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信息化改造。
也就是说,原本水务公司需要花费百万进行信息化改造,未来可以实现按年缴费(譬如每年10万)即可享受智慧水务方面的服务。
具有这些特点:网络接入形式多样、托管模式成本低、广泛适应多厂商设备多协议、安全保障级别高、无需运营维护……通过一站式的水务云服务,水务公司可以实现以较低的成本享受远程抄表、手机设备巡检,DMA漏水监测,水质在线监测等众多功能。
同时水务公司将不用担心维护问题,四川电信将为水务公司提供维护服务,而水务公司可以专注于核心业务为用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在研讨会上,虎哥了解到这套水务云服务系统最初是聚为想和BAT互联网巨头中的一家共同打造的,结果谈了半年并没有实践,最后发现电信才是最合适的选择。
“因为他们的服务没办法做到覆盖到每个乡镇,但是电信可以,电信能把服务覆盖到每个水务公司。”无锡聚为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峰涛说。当然除此之外,虎哥认为电信作为运营商,安全性的保障也是水务公司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电信搭建智慧水务基础设施
在这背后,则是四川电信在网络建设、物联网搭建、产业推进等多个方面进行努力的结果。
物联网方面,作为首批7个NB-IoT试验省份,自2016年12月以来,中国电信四川公司重耕800MLTE网络,累计投入上亿元打造物联专网。2016年12月10日,成都800M专网率先开始实施,各市州也陆续进行网络改造。
2017年5月,中国电信率先建成全球覆盖最广的新一代商用物联网NB-IoT网络,全国NB-IoT基站总量33万,开通率达97%,其中四川基站总量24万,开通率达100%。具备低功耗、海量连接、深度覆盖等多项优点的NB-IoT物联网应用正全面走向市场。
借助NB-IoT网络的优质覆盖,中国电信四川公司积极布局全省物联网,聚焦智慧城市公共设施服务和行业垂直领域,重点在智能气表、智能水表、智能井盖、土壤检测、智能安防、水质监测、智能停车等领域成功开展多场NB-IoT外场试验。在智能抄表领域,我们在成都市新都区、天府新区,已经开展智能燃气、智能水务试点,现在数千台NB水表、燃气表已投入使用。
产业推动方面,2017年9月中国电信四川公司联合华为、中兴、四川长虹、四川九洲等10余家副理事长单位,并依托电子科大、西南交大的专业技术支持,共同成立具有四川特色的四川天翼物联产业联盟。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为了推动四川物联网产业发展,四川电信打算在资金方面增加支持力度。中国电信四川公司政企客户部总经理杨斌介绍,天翼物联产业联盟打算成立基金,为川内从事物联网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而目前针对四川的基金规模大致是10亿。
同时,中国电信四川公司和九洲集团、五粮液等公司成立物联网联合实验室,将物联网业务发展与本土企业的产业链相结合,构建产、学、研一体的物联网生态圈。帮助物联网企业在推广产品前进行场景化的试用,从而完成试错过程。
北京市殡葬改革30年成果概况北京市殡葬管理机构是北京解放以后,从接收和改造“杠房”等旧的殡葬服务行业发展而来。作为政府管理殡葬事务的职能部门北京市殡葬管理处于1984年正式成立。随着北京市各项民政事业的发展,北京市的殡葬工作坚持殡葬改革的方向,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为首都殡葬业健康、有序、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同时,北京市殡葬管理处把目光放在树立殡葬行业新形象上,促进了首都精神文明建设,维护了社会稳定。改革开放以来,北京市殡葬事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取得了突出成就。
一、深化殡葬改革
北京是六朝古都,市井风俗独特,从晚清延续下来的旧丧葬习俗颇多,既是佛、道等宗教仪式和纯民俗的混合,又兼有满、汉等民族特色,既隆重又繁琐。其中,以土葬为主的丧葬习俗亟需变革。1956年4月27日,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率先在实行火葬倡议书上签字,揭开了中国殡葬改革的序幕,大大加速了全国人民由土葬习俗到火葬改革的转变过程。作为首善之区的北京,殡葬改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时代同步,殡葬习俗发生了根本的转变。
推行火葬是我国殡葬改革的核心内容,火化率是推行火葬成绩的重要标志。北京市自从推行火葬以后,火化率一直保持全国前列,但是在80年代,由于旧的丧葬陋俗有所抬头,土葬回潮,造成火化率下滑。90年代以来,北京市及各区县民政局和各殡葬事业管理部门加大力度,积极组织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各基层殡葬网络组织和居(家)委会红白理事会的作用,把殡葬改革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引导广大群众摈弃旧的丧葬陋俗,倡导文明节俭的殡仪新风。为此,北京市殡葬管理处采取有力措施,协调各级民政部门层层抓落实,签订责任书,明确职责和任务,采取说服教育与行政手段相结合的方式,提高火化率遏制土葬陋俗,有效控制了土葬及尸体外运事件,使北京市的火化率从1984年的64%稳步提高到1994年的98%。1994年以后持续保持在98%以上,18个区县中有15个火化率达到100%。
北京市还一直把提高火化率与治理乱埋乱葬现象结合起来,对平坟工作长抓不懈。由于平坟工作复杂,往往是平而复起,屡平屡起,一些干部只能“望坟兴叹”。1998年是北京市平坟工作具有里程碑的一年,北京市各级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精神和市领导关于“要彻底治理乱埋乱葬”的指示要求,把平坟专项治理作为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行动中,市及各区、县的领导亲自抓,有的区县领导亲自平掉自家祖坟,起到了带头作用。同时,给平坟户采取一些优惠政策及建立公益性骨灰林、骨灰堂等措施,深受广大群众欢迎。仅1999年,全市共平坟7万多个,净化了公路、铁路两侧、河湖、旅游风景区可视范围内的环境,既防止了乱埋乱葬,也堵塞了土葬陋习的回潮。
骨灰安置也是殡葬管理的一个重要问题。1987年以前,主要依靠骨灰堂安放骨灰,场地狭小,祭扫不便,且容易造成人员拥挤,形成事故隐患。1987年清明节老山骨灰堂前因祭扫群众过多,拥挤不堪,险些造成重大事故。为解决这一问题,90年代以来,北京市先后兴建了近30个公墓以解决骨灰安置问题。但仍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人口迅速增长与对墓地不断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北京市每年人口死亡数约为7万多人,如果都要占地修墓的话,人们的生存空间就会被逝者大量占用,骨灰安置方式的改革刻不容缓。为此,北京市大力推行骨灰处理多样化、立体化,推出了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廊、骨灰塔、骨灰深葬亭等方式。这样不仅可以节省土地,也节约了修墓所需的费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北京市加大宣传力度,推广新的安葬方式,引导人们把保留骨灰向少占地或不占土地的方向发展,进而达到不保留骨灰的目的。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北京市在一些陵园建设骨灰林试行植树葬。骨灰林由殡葬部门管理,参照林业部门经营管理办法,结合殡葬行业的特点实行科学化管理。园方负责树木保活,并允许丧家根据亡者生前的爱好、习俗、信仰、身份等选择不同的树种,可由园方植树,也可由丧家自己植树,允许丧主与其直系亲属的骨灰安葬于同一棵数下。骨灰林不占耕地,将荒山瘠地绿化,既可减少国家对绿化的投资,又大大减轻了国家对增设骨灰安放设施而增加的财政负担。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率先垂范,身体力行。李先念、陈云、聂荣臻、彭真、杨得志等同志的骨灰深植在八宝山革命公墓的常青树下。2001年10月,北京市首家花园型无墓碑公墓北京长青园正式营业,海淀区、丰台区、昌平区也先后建成以绿葬为主的陵园。在这里,传统的墓碑被各类树木和花草所取代,草坪葬、植树葬、骨灰墙代表了绿色殡葬的发展方向,标志着以绿色环保为主旨的“绿色安葬”方式开始在北京正式推行。
更令殡葬工作者欣慰的是,经过多年的宣传推动,很多人开始逐步认可不保留骨灰的骨灰海撒方式。1994年5月,北京市成功组织了首次海撒活动,共有185位亡者的骨灰伴着鲜花与思念从天津渤海湾撒入浩瀚的大海。从1994年5月到2007年底,北京已组织了60次海撒,共有11332人参加,有5303位亡者的骨灰撒入大海。由厚葬、土葬到薄葬、火葬,从保留骨灰到骨灰撒入大海,人们的思想观念不断更新,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
二、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和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北京市殡葬改革在取得可喜成果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加以纠正解决,将阻碍殡葬事业的发展,有的甚至会酿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据统计,截止1994年底,北京市先后出现39座非法公墓,共占地600亩,兴建坟墓22万余座。对此,殡葬管理部门认识到:虽然遗体火葬这一文明的丧葬习俗已被绝大多数群众接受,但要改变中国几千年遗留的丧葬观念,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去规范人们的丧葬行为,巩固已取得的殡葬改革成果。1996年7月1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全国率先通过了《北京市殡葬管理暂行条例》,2001年进行了修订,正式颁布了《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标志着北京市的殡葬管理已逐步走向了法制化轨道。
北京市除了加大宣传力度外,还于同年10月成立了全国第一支殡葬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全面负责北京市的殡葬行政执法工作,并对区县的殡葬行政执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执法人员必须执证上岗,北京市民政局每年举办执法培训班,邀请专家讲解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殡葬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促进了执法的规范化。北京市政府专门发文,对取缔、改造非法公墓和平坟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责成有关部门将这项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和治理“脏、乱、差”结合起来,从根本上清理整顿。北京市殡葬管理处依据《条例》及市政府指示精神,先后制订了《北京市殡葬管理行政执法办法》等四个行业管理规范性文件,并与各区县执法人员联合作战。他们从严整顿、清理了北京市的非法公墓,取缔非法殡仪机构和无照摊贩,没收、销毁了一大批丧葬迷信用品,平毁几万座散葬公墓,对8个城区的寿衣店进行常年检查,严厉处罚和取缔出售丧葬迷信用品的经营网点。1997年至2008年间,北京市共开展殡葬执法19300人次,纠正违法行为6793起,罚款、没收违法所得821943元。而且,所有的殡葬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均未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北京市将市场机制引入殡葬行业中,用激励机制催化职工潜能,用淘汰机制吐故纳新,为殡葬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活力。按照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对殡葬事业的经营管理进行了重大改革。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岗位责任制,以制度规范职工行为。1994年,八宝山革命公墓骨灰堂实行代班主任制度,让职工直接参与管理,实现了民主管理,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了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东郊殡仪馆也建立了每日主任值班制度,负责处理当班的业务工作,解决突发问题,考核当日值班人员,收集丧家意见等。二是继续完善经营承包办法,把管理、服务、经营和经济指标逐级分解承包到班组或个人,改革分配办法,打破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模式,实行奖效挂钩,拉大奖金差距,使殡葬一线的职工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坚持定期对职工进行业绩考核,做到奖勤罚懒,对工作不积极以及出现业务差错的同志扣发奖金或调离岗位,对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给予相应奖励。目前,北京殡葬管理已建立了基本合理的用人机制、分配机制、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
殡葬业是伴随着人类的文明进程而演绎变革,但它的发展相对滞后,且不平衡。在长期的演变中,不同地区、不同信仰、不同生活习性,演绎了不同的殡葬方式、殡葬理念。如何剖析现状,引导突破,这也正是时代赋予殡葬文化的重任。北京市殡葬管理部门顺势而为,注重营造整个行业的文化氛围,发挥理论先导作用,在以往文化建设成就基础上,成立以殡葬工作研究和殡葬文化研究为主的机构,并出版体现北京殡葬行业特点的杂志《八宝山》。良好的行业文化形象,吸引了一批批人才加盟殡葬事业行列。过去,曾被人们看不起的下九流“杠业”,如今吸引了一只只凤凰到这里栖息落户。北京市殡葬管理处立足于提高全员素质,在科技振兴行业的人才战略下,从“育才、引才、用才、爱才”四个方面构建和实施“人才工程”,积极拓宽渠道,引进人才。通过组织调配、社会招聘、引进大学毕业生、接收部队转业干部和聘请科技顾问等多种形式,广纳贤士。引进各类高学历人才近200名,与此同时重视人才的培养使用及全员素质提高。坚持采用技能教育、学历教育与岗位培训相结合,每年举办计算机、财会、统计、人事管理、礼仪服务等培训班。95%以上的干部职工参加了培训,并取得了单项合格证书,40%以上的职工成为规范服务先进个人,鼓励职工在岗参加函授学习,并从时间、资金方面给以支持,北京市殡葬全行业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干部,由1994年的6%提高到2008年的49%,这些具有不同特长的各类人才在自己的岗位上发挥着聪明才智。八宝山殡仪馆的技术人员集众多智慧,成功研制了国内先进的CH-93型自动程序控制火化炉,并通过部级鉴定,荣获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在殡仪服务、管理体制的研究中,大量论文被中国殡葬协会和各级报刊选用,为首都殡葬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智力支持。
三、优化殡仪服务
殡葬行业属于特殊的服务性行业,随着社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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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有效解决殡葬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殡葬管理,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市民政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市民发〔2018〕148号)精神及省、市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决定从2018年8月中旬开始至10月底,在全县范围内联合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部署要求,通过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合力整治违规乱建公墓、违规销售超标准墓穴、天价墓、活人墓,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格位等问题,强化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和丧葬用品市场监管,遏制利用开发公墓谋取暴利行为,整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严格落实监管执法责任,推动建立殡葬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殡葬行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加强领导,压实责任。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强化目标考核,确保统一部署推进,多部门合力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积极稳妥,依法依规。 对于殡葬领域存在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明确整治重点,讲究方式方法,做到分类施策、依法依规,既要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也要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惩防并举,标本兼治。 立足当前,围绕殡葬领域损害群众利益、影响行业形象的突出问题,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完善法规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健全殡葬服务体系,保障和改善殡葬公共服务供给,尽快形成规范和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的突出问题
(一)公墓建设运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设施。
2.公墓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其它相关手续不完备,或者公墓性质界定不清楚的。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墓建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的。
4.在耕地、林地、景区、水库附近、水源地保护区以及河流、交通干线两侧等法律明令禁止建造公墓的区域规划建设公墓的。
5.违规建造宗族墓地、豪华天价墓地或对墓地实施大面积硬化,违背节地生态安葬要求的。
6.建造、出售(租)超出规定面积墓穴(墓位)。
7.除依法向逝者健在配偶等特殊人群预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并确保自用外,向未出具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葬证明的人出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
8.农村公益性墓地(集中安葬区)违规出售(租)墓穴(墓位),从事营利活动。
9.公墓企业以墓地“增值”、承诺“回购”为虚假宣传手段,诱骗群众炒买炒卖墓穴(墓位)。
(二)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丧葬用品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提供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销售丧葬用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捆绑服务、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
2.医疗机构太平间对外承包经营、开展营利性殡仪服务行为。
3.违规经营、欺行霸市行为。
县殡仪馆、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集中安葬区、医疗机构太平间均纳入此次专项整治范围。
三、整治违法违规问题的方法措施
各乡(镇)在摸清底子的基础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先易后难,分类进行整治:
1对公墓性质界定不清楚、建造出售超出规定面积墓穴、违规预售墓穴、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出售(租)墓穴从事营利活动、公墓企业诱骗群众炒买炒卖墓穴墓位,以及太平间对外承包经营、殡葬服务和中介服务机构服务不透明,捆绑服务、强制收费等类问题,必须立即责令整改到位。
2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设施、公墓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其它相关手续不完备、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墓建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违规建造宗族墓地、豪华天价墓地、违背节地生态安葬要求等问题,必须责令公墓企业或开发者立即停止建设和销售行为,随后按照殡葬管理规定和要求,明确整改方向和整改措施,督促整改落实到位。需要补办有关手续的,补办完善手续,建立健全公墓企业档案;
超出规定建设标准、违反禁止性规定开发建设和销售的必须立即纠正。
3对历史遗留问题、长期积累的矛盾、涉及面广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拿出合法合理、切实可行的措施,统筹解决。对严重违法,阻挠对抗执法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四、专项整治工作标准
经过专项整治,全县殡葬领域各个方面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 公墓建设方面
1殡葬事业及公墓建设发展规划编制列入乡(镇)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并取得实质性进展。
2已建成运营的公墓性质界定清楚,审批许可手续合法健全,用地手续合规齐全,各类公墓底子清楚,档案资料健全。
3各类公墓建造、出售的墓穴(墓位)、骨灰格占地面积控制在规定面积以内。
(二)公墓运营方面
农村公益性墓地(集中安葬区)违规出售(租)墓穴(墓位)从事营利活动,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实施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诱骗群众炒买炒卖墓穴(墓位)的行为得到有效制止。
(二) 殡葬服务方面
1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开透明,服务流程清晰明了,管理规范。
2医疗机构太平间对外承包经营、开展营利性活动的全部收回由医院直接管理,服务项目公开透明,收费标准合理,管理规范。
3殡葬服务机构(团体)服务项目公开透明,收费标准合理,无捆绑服务、强制服务行为,殡葬用品销售机构明码标价。
(四)执法检查方面。
1乡(镇)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并取得明显成效。
2乡(镇)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密切,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取得明显成效。并把殡葬领域执法检查经常化、制度化。
3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发挥充分,统筹协调工作有力,对发现的重大疑难问题能够及时研究解决。
(五)综合管理及制度建设方面。
1乡(镇)党委政府把殡葬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亲自抓,部门负责同志跟踪问效。
2对本乡(镇)制定的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并进行修订、补充、完善,建立健全殡葬管理制度体系,形成长效机制。
五、工作步骤和进度安排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2018年8月10日-8月20日)
乡(镇)和村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村(组)专项整治方案,明确细化相关要求、责任分工、方法步骤和工作措施,全面组织实施。各乡(镇)、村(组)整治方案、投诉举报电话要向社会公布。
(二)摸清底数、建立台账(2018年8月20日-9月1日)
各乡(镇)、村(组)组织力量对殡葬管理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深入自查,摸清底数,建立整治台账。各乡(镇)、村(组)于9月1日前上报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情况阶段性报告。
(三)全力整改,总结评估(2018年9月2日-9月30日)
县民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各乡(镇)、村(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推进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乡(镇)党委和政府反馈,推动解决;
对各乡(镇)、村(组)有效经验和做法,进行推广。
(四)建章立制,严格考核(2018年10月1日-10月15日)
各乡(镇)要对本次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查遗补缺,着力完善制度措施,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县民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各乡镇殡葬管理进行严格考核,指导各乡(镇)把整治成果应用于制度机制创新和日常服务管理中,并对领导重视不够、查找问题不实、整改落实不力、投诉反映问题较多的乡镇予以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于10月15日前上报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情况总结报告。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成立由党委和政府领导挂帅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建立由乡(镇)政府领导负责、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各部门力量,全面做好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工作,研究殡葬领域的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密切协作,形成整治合力。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组织作用,依靠群众,摸清情况,加强自我管理,合力做好整治工作。
(二)明确职责,加强部门协作配合。 县民政局负责牵头做好专项整治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导检查,指导公墓、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等机构做好自查排查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及殡葬服务价格制定情况的检查,依法查处殡葬领域乱收费、价格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查处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等违法行为。法制、司法部门要加快推进殡葬法规制度完善,做好人民调解等工作。国土部门要加强对非法占地建设公墓、建造坟墓行为的检查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殡仪馆、公墓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要纠正和查处医疗机构太平间违规对外承包、非法开展殡仪服务等行为。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殡葬行业限制竞争及垄断行为,并配合查处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违法行为。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要依法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骨灰存放设施等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殡葬服务管理风险隐患源头防控,必要时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对突出问题予以清理和查处。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各乡(镇)要加强殡葬工作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大力宣传殡葬改革先进典型,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用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干部群众,引导树立厚养薄葬、节地生态、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专项整治活动在县殡葬改革和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联系电话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专项整治行动通报制度,对县直部门和乡(镇)政府进展情况定期进行通报,推动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行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事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从事殡葬管理、殡葬服务的单位以及办理丧事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殡葬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市、县民政部门可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规划、城管、工商、价格、卫生、国土、林业、环保、环卫、民族和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死者所在单位,应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劝阻、制止和举报。
维护和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火化管理第五条 本市为实行火葬的区域。本市居(村)民和暂住人口死亡后,遗体均应实行火化。
边远乡镇、交通不便的村寨,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定为暂不实行火葬的区域。第六条 回族人员死亡后,遗体可以不火化。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七条 在本市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审批;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建立殡仪服务站、骨灰堂、殡仪馆、火葬场,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和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殡仪服务站、骨灰堂、殡仪馆、火葬场向社会提供殡葬服务。第八条 城镇正常死亡人员遗体火化,须凭死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农村正常死亡人员遗体火化,须凭死者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和无名尸体火化,须凭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出具的证明。第九条 本市实行火葬的区域内人员死亡后,死者亲属应在24小时内与殡仪馆或县级民政部门殡葬管理所联系接运遗体。殡仪馆、县级民政部门殡葬管理所接到死者亲属的通知,应安排专用车辆按约定时间接运遗体。
遗体运至殡仪馆后,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借口运出。第十条 经卫生防疫部门确认患有甲类及其它严重传染性疾病的患者死亡,其所在单位和亲属不得举行遗体告别活动,由卫生防疫部门通知殡仪馆火化。第十一条 正常死亡人员遗体移至殡仪馆后,应及时火化,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因办案需要存放在殡仪馆的,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日。确需延期存放的,由办案单位持县级以上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殡仪馆办理延期手续。第三章 公墓管理第十二条 公墓是为社会提供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骨灰可以葬入公墓或送骨灰寄存场所寄存;也可以由死者亲属深埋、抛撒野外或自行存放。禁止乱埋乱葬、骨灰入棺土葬。第十三条 建立公墓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或林地。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和水资源保护区建设公墓。第十四条 公益性墓地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建立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依法办理有关建设、用地手续。
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第十五条 建立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与外国人、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公墓,须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民政部审批。
申请者须持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国土、工商等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未经批准、未办理规划、土地、工商手续的,不得经营公墓。第十六条 建立公墓的申请,应附有墓区位置、占地面积、墓区内的绿化面积、规划的墓穴数量,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每一座骨灰墓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禁止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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