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视频监控在智能交通应用中处于主要角色地位,物联网只是辅助,但是未来的趋势,随着车联网的普及,物联网将会在智能交通中逐渐占据主要地位,而视频监控依然转换为重要的辅助角色
至于楼宇的智能安防,物联网更是大有作为。根据国家安防中心统计,目前已有不少城市开始采用物联网技术安防系统用于新型防盗窗上。与传统的栅栏式防盗窗不同,普通人在15米距离外基本看不见该防盗窗,走近时才会发现窗户上罩着一层薄网,由一根根相隔5厘米的细钢丝组成,并与小区安防系统监控平台连接。一旦钢丝线被大力冲击或被剪断,系统就会即时报警。从消防角度说,这一新型防盗窗也便于居民逃生和获得救助。
物联网的功能组件:
设备。包括现有常用的设备,例如智能仪表或车辆,这些连接组件已集成到产品设计中。也包括由于物联网技术而出现的新设备,例如宠物追踪器。这样的设备必须具有传感器、通信功能,还将具有其他元素(例如,电源)。另外,根据设备的类型,它可能具有HMI。
传感器和执行器已连接的设备。传感器能够从环境中捕获数据(例如,温度)。执行器响应指令并进行更改设备状态(例如,调节恒温器的温度)。执行器的指令可以来自同一设备上的传感器,也可以来自其他来源(例如,房主回家时,可以通过移动电话激活恒温器)。设备可以同时具有传感器,执行器两类功能。
通信硬件使设备能够连接到网络,以将数据从传感器发送到后端系统。包括用于通过蓝牙,Wi-Fi,ZigBee,LoRa,蜂窝网络(例如GSM,5G,NB-IoT,LTE-M)或多种专有技术进行无线连接或通过固定网络进行无线连接的硬件。有些设备将具有连接到多种类型网络的硬件。
–连接网络(可以是蜂窝网络,固定网络或卫星网络)可以通过Internet或专用网络将来自传感器的数据传递到用户的后端系统。
此外,可以将各种不同的应用软件为最终用户提供附加价值。
–服务端软件包括用于收集和分析来自传感器和其他来源的数据(例如,天气预报数据)的服务器。这些服务端系统可以在公共或私有云或本地硬件中找到。对于非常简单的系统,服务端软件可以是标准PC。
–设备管理,安全性和数据分析等软件平台可确保IoT设备正常运行。这样的平台还包括用于分析数据并改善业务流程的数据分析软件,以及用于存储数据的数据库。
–应用软件还包括计费和客户支持等服务。
物联网价值链还包括设计,构建和管理物联网服务的系统集成商(SI)或开发人员。物理设备通常需要安装和维护。
天工测控主要面对安防,车载,物联网,无人机,机器人,智能家居一类生产企业,提供核心模块技术和方案。其中就包含提供位置信号的定位模块及基于位置信号的应用方案,比如我们的GPS模块、北斗模块、组合导航模块和蓝牙室内定位方案、室内外无缝定位方案、UWB测距应用等;然后把各种信息连接起来,服务于我们智能生活中的无线模块及应用方案,比如WiFi模块、BLE蓝牙模块、组合模块和智能插座方案、无线图传方案、智能照明方案、智能门锁等智能家居类应用方案,为我们的生活提供更多便利,营造一个更安全、舒适的家居环境。
西安聚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2016-07-05在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大兴东路88号4403室。
西安聚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10104MA6TYCB96K,企业法人顾荣寿,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西安聚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网站制作;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销售;游戏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网络工程的设计、施工;通信系统开发集成;自动化控制系统开发与集成;电子产品的销售;企业营销策划;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机器人的销售和网上销售;物联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开发;计算机智能网络系统、安防设备、电子智能设备、智能控制系统、智能家居产品的研发、销售、安装;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的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会务服务;市场调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陕西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317535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100-1000万和1000-5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3645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西安聚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物联网安防安全技术产品包括防火墙、防毒墙、入侵防御(IPS)。防火墙技术是通过有机结合各类用于安全管理与筛选的软件和硬件设备,帮助计算机网络于其内、外网之间构建一道相对隔绝的保护屏障,以保护用户资料与信息安全性的一种技术。防毒墙相对于防火墙来说,一般都具有防火墙的功能,防御的对象更具有针对性,那就是病毒。入侵防御(IPS)相对于防火墙来说,一般都具有防火墙的功能,防御的对象更具有针对性,那就是攻击。《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