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联网是传销吗

中国物联网是传销吗,第1张

中国物联网分享经济平台的行为是传销。

相比于传统传销,网络传销更具欺骗性和隐蔽性。江西省鹰潭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日前公布一起网络传销典型案件,涉案企业打着“分享经济”的幌子来进行非法传销活动。

天津联家兴物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利用“中国物联网分享经济平台”,在鹰潭市余江区以投资680元购买项链为幌子,通过奖励制度,吸引会员加入并发展下线。根据会员发展下线的人数和金额,分别给予不同比例的奖励。

经查,从2017年11月13日至2018年3月12日,平台拓展部部长许某发展会员11万余人,投资金额近7500万元;其下线周某在余江区内共发展会员233人,投资金额1673万元。

市场监管部门认为,该公司运营的“中国物联网分享经济平台”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禁止传销的相关规定,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行为;责令相关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资金7500万元,并处罚款200万元,合计7700万元。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近年来,网络传销采取了更加隐蔽的包装术,常用的幌子包括电子商务、分享经济、网络理财等。

消费者要识别传销,首先要明白天上不会掉馅饼,高回报必然有高风险;其次,无论传销的形式如何变化发展,其实质仍是以购买份额作为入门费,发展下线人员、拉人头组成层级,以下线人员“业绩”作为获利依据。

扩展资料:

他们打着“物联网”的旗号,做着非法传销、非法集资的恶劣行径,将更多的人拉向深渊。还有很多传销贼称把物品放在网上卖就叫做“物联网”,那叫做网店!

防骗大数据早期发布过 《告诉你什么才是真正的物联网》 ,在文中阐述了物联网的起源、以及应用,与传销贼口中的那些垃圾东西根本风马牛不相及。再来重温下什么才是真正的物联网!

物联网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信息化”时代的重要发展阶段。其英文名称是:“Internet of things(IoT)”。顾名思义,物联网就是物物相连的互联网。这有两层意思:

其一,物联网的核心和基础仍然是互联网,是在互联网基础上的延伸和扩展的网络;

其二,其用户端延伸和扩展到了任何物品与物品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也就是物物相息。物联网通过智能感知、识别技术与普适计算等通信感知技术,广泛应用于网络的融合中,也因此被称为继计算机、互联网之后世界信息产业发展的第三次浪潮。

物联网是互联网的应用拓展,与其说物联网是网络,不如说物联网是业务和应用。因此,应用创新是物联网发展的核心,以用户体验为核心的创新20是物联网发展的灵魂。

说白了就是物品连接网络,比如洗衣机、电冰箱、空调连接到自家WIFI,通过APP来控制其功能,这叫做物联网!当然这只是物联网应用的冰山一角!

明白了吧?记住,以后凡是利用物联网概念让你投资多少拿翻倍回报的,统统都是骗子!对于这种人,你要做的就是收集证据,提交给经侦部门!而对于那些臭不要脸的这些传销人渣,法律会审判你们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江西网—信息日报—江西公布网络交易违法十大案例

人民网-云南频道

“十三五”期间,云南省围绕八大重点产业发展、世界一流“三张牌”打造,多措并举,精准发力,在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脱贫攻坚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五年来,云南省各级税务部门始终聚焦党中央为云南明确的新定位、赋予的新使命,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以税务智慧和力量支持云南经济 社会 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推进“绿色税制”为“美丽云南”添彩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首次把“绿色发展”纳入五大发展理念,为经济转型升级添加强劲的“绿色动力”。为了全面落实云南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坚持绿色发展,不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要求,云南省税务部门持续推进绿色税制建设,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与财政、环保等部门积极协作,推动搭建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助推生态文明建设。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2016年7月1日,全面实施资源税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后,云南省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资源税改革工作。自改革推开以来,资源税与矿产价格直接挂钩,较好解决了不同品质和不同价格矿石税负不均衡的问题,促进了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对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加强矿产品的深加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起到了积极作用,促进了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

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资源税法,让“绿色税制”更进一步。云南省财税等部门在资源税法授权范围内,拟定资源税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免税办法等有关事项,明确实行幅度税率的应税资源的具体适用税率、地热等六个资源税目的具体计征方式、尾矿等的减免税办法。

“资源税法实施后,我们公司开采的低品位矿预计每月可以减免资源税8万多元,全年预计减免近百万元。这笔钱我们就可以用来更新机器设备,提高资源利用率,希望国家出台更多优惠政策,带动资源枯竭型企业转型升级。”云南某铅矿有限公司办税员赵寿莲介绍说。

——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法施行,成为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的单行税法。为确保环境保护税法在云南顺利实施,云南省税务部门及时制定配套文件,落实税收优惠,强化效应分析,鼓励治污减排,成功实现制度平稳转换、征收平稳有序。

“环保税引导企业进入转型增效的良性循环。”云南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敦山表示,2019年该公司投入资金99万元,对包装机进行加装收尘器改造,污染物排放量大幅减少,享受了减按50%缴纳环保税的优惠,少缴纳环保税24849万元。尝到了低排放的“甜头”,企业准备再推动环保项目改造,在转型路上迈出更大步伐。

五年间,云南省税务部门立足主责主业,构建生态税收体系,引导企业走节能减排、绿色发展之路,实现“增加投入—环保税减免—再投入”的良性循环,“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的政策导向机制作用已逐步显现,“绿色税制”助推绿色发展的动能正在长效释放。

优化营商环境为“开放云南”增力

“十三五”期间,随着国内企业“走出去”,更多的企业“引进来”,云南省税务部门发挥“沿边”和“跨境”优势,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积极拓展税收合作,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服务自贸试验区建设、边境贸易创新发展等工作,为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和开放型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精准服务护航企业“走出去”。云南省税务部门建立“走出去”重点企业联系机制,通过实地调研、入户走访、税企座谈、在线答疑等多种方式,开展“一企一策”个性化服务,加大“点对点”“面对面”的政策辅导。

从事果蔬种植、加工,面向泰国、越南等国家销售的云南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是云南省级龙头企业,在谈到公司这几年发展时,公司总经理孔祥萍感慨:“公司开展出口业务后,及时收到了税务部门的《“走出去”税收指引》、出口退税宣传册,境内外税收宣传辅导全覆盖,享受的税费优惠让我们可以进一步扩大再生产,做到有品有牌、优品优价。”

五年间,云南省税务部门集中力量对南亚东南亚国家税收制度、征管体制、企业涉税风险等进行研究,组织编写并持续更新老挝、缅甸、柬埔寨、孟加拉《国别投资税收指南》,同时与省发改委、商务厅等部门联动开展政策执行调研,加强对企业境外税收风险管理培训,为企业提供跨境税务风险提示,合力为“走出去”企业保驾护航。

“十三五”期间,云南省税务部门不断升级出口退税服务,通过引入“互联网 出口退税”管理理念,提升出口退税便利化水平,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正常出口退税办理速度从20个工作日压缩至7个工作日以内,其中要求自贸试验区出口企业不超过65个工作日,促进云南主要出口退税产品的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

——优化环境助力企业“引进来”。“十三五”期间,多项稳外资税费优惠政策相继出台,2017年实行的“递延纳税优惠新政”就是其中之一。得益于该政策,云南某糖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境外股东将分配利润直接投资于在江苏盐城的某糖业有限公司,享受到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77694万元。政策的有力实施,引导外资企业将分配的利润再投资生产。最新数据显示,全省外资企业境外投资者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分配利润金额达1912233万元,为稳外资外贸提供了税务支持。

为助力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云南税务机关作为纳税信用重要指标的提供部门,注重“点对点”深化“银税互动”。在昆明市盘龙区,当地税务部门针对需求调查中企业反馈存在资金短缺的112户企业,辅导其进行“银税贷”流程 *** 作,目前,仅建设银行一家就累计为企业发放银税类贷款978笔,贷款金额共计425亿元,有效实现“企业有发展 银行有效益 纳税更诚信”的良性互动。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以来,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进入中国。自贸试验区税务部门专门招录东南亚语言专业人才,为外籍纳税人制定“新办纳税人套餐”,开办外籍纳税人学堂。“我来中国经商已经13年了,是税务部门的常客,在中国办税很方便,我的很多亲戚都来中国做生意了。”缅甸某企业法定代表人貌索登昂说。

五年间,云南省税务部门积极与周边国家建立税收交流合作机制,举办“澜湄”基金中国-老挝税务双边培训班,增进共识、促进合作。组织对边境州(市)开展“税收服务‘一带一路’边境行”走访调研活动,了解涉税诉求,提升服务质效。同时,8个沿边州(市)局和27个边境县(市)局依托当地外办和商务部门,与毗邻地税务部门互访交流,促进双边经贸往来。

助力脱贫攻坚为“和谐云南”鼓劲

“十三五”以来,作为全国脱贫攻坚的主战场,云南脱贫攻坚取得了决定性进展,但云南仍是全国贫困人口最多的省份。云南省税务部门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凝聚全省税务系统力量,实现政策扶贫与定点扶贫点面结合、协税共治与三级联动纵合横通,助力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

——税收优惠政策精准发力。近年来,云南省税务部门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全方位、多渠道宣传落实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不断释放税收红利,助力产业扶贫、创业扶贫、就业扶贫,实现精准扶贫从“输血”扶贫向“造血”扶贫转变。2016年以来全省税务部门落实支持“三农”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额达18461亿元。

在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云南省会泽县,某畜牧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小坚介绍,税务部门将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和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衔接整合,为参与精准扶贫的企业量身定制涉税辅导、政策宣传、“非接触式”办税等服务,公司今年已享受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减免企业所得税超过3000万元。

“十三五”期间,中央和云南省级财政共投入资金657亿元,完成云南省实施996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任务。以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中贫困人口最多的昭通市为例,2016年至今昭通全市涉及易地搬迁项目有389个,惠及人口3624万人,当地税务部门认真落实易地扶贫搬迁有关税收政策,积极宣传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推动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开展定点扶贫筑牢基础。税务干部当扶贫第一书记、乡村百业兴盛除穷根……“十三五”期间,云南省税务部门始终把定点扶贫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全省先后选派驻村扶贫工作队员2810人,实现613个党支部与483个挂包责任村结对共建,帮助挂钩联系扶贫点如期实现脱贫摘帽。目前,共有148个单位、381名扶贫税务干部获表彰奖励,其中,获省部级表彰奖励的单位13个,扶贫税务干部14人。

在滇西深处,曾荣获“云南省脱贫攻坚先进个人”的贡山县税务局干部胡建龙,在2018年初作为最年轻的“90后”第一书记来到独龙江乡马库村时,村里的44户独龙族建档立卡贫困户已全部脱贫,“巩固脱贫成果、振兴乡村发展”成为他驻村工作的重点。在大力引导村民巩固养殖技术,积极发展乡村 旅游 业后,2018年底马库村被评为“怒江州乡风文明示范村”。

五年间,在云南脱贫攻坚的战场上,像胡建龙这样奔走在扶贫一线的税务干部还有很多。携同年老多病的母亲和牙牙学语的儿子“一家三代人”驻村扶贫的昭通市税务局干部蒋仕祥,引导发展烤烟、竹子、中药材和蔬菜种植等产业,2019年实现入社群众年户均增收9000余元;主动请缨带着“拐杖”扛起双江县小坝子村脱贫攻坚工作队长、第一书记担子的临沧市税务局干部赵云龙,牵头发展土豆种植,小坝子村成为了全县的脱贫“样板村”……

帮扶工作在于持之以恒。2018年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以来,全省税务部门累计投入扶贫资金34亿元,引进帮扶资金18亿元,购买贫困地区农产品1341万余元,帮助销售贫困地区农产品287257万元,为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助力鼓劲。

站在新的 历史 交汇点上,展望“十四五”光明前景,对税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云南省税务部门将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厚植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的税收环境,积极做好税收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的各项工作,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服务产业升级、促进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郭雅)

您好,茂县农村信用社联社有多个网点,其中包括茂县支行、茂县白石支行、茂县石室支行、茂县桃源支行、茂县英明支行、茂县沙坪支行、茂县石坪支行、茂县桥头支行、茂县江口支行、茂县沙溪支行、茂县桃园支行、茂县茅坪支行、茂县芦溪支行、茂县洪山支行、茂县江源支行、茂县洪湖支行、茂县洪源支行、茂县洪江支行、茂县洪洞支行、茂县洪江支行、茂县洪湖支行、茂县洪山支行、茂县洪湖支行、茂县洪源支行、茂县洪江支行、茂县洪洞支行、茂县洪湖支行、茂县洪山支行、茂县洪湖支行、茂县洪源支行、茂县洪江支行、茂县洪洞支行、茂县洪湖支行、茂县洪山支行、茂县洪湖支行、茂县洪源支行、茂县洪江支行、茂县洪洞支行、茂县洪湖支行、茂县洪山支行、茂县洪湖支行、茂县洪源支行、茂县洪江支行、茂县洪洞支行、茂县洪湖支行、茂县洪山支行、茂县洪湖支行、茂县洪源支行、茂县洪江支行、茂县洪洞支行、茂县洪湖支行、茂县洪山支行、茂县洪湖支行、茂县洪源支行、茂县洪江支行、茂县洪洞支行、茂县洪湖支行、茂县洪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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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招标网相关办事规定,临沧招标网结合本地区招投标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基本内容包括:总则、评审专家资格管理、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评审专家的使用与管理、违规处罚等规定内容,其中评审专家的使用与管理的基本内容如下: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要相对分离。财政部门要建立专家库维护管理与抽取使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即政府采购专家库的维护管理与使用抽取工作分离。
第十九条 抽取使用专家时,原则上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特殊情况下,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也可以由财政部门专家库维护管理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后,推荐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二十条 每次抽取所需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多抽取两名以上候补评选专家,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
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查。
第二十一条 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但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统一建立的专家库必须公开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服务,不得有意隐瞒专家库资源。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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