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户的车不能过户,但是可以签合同转让,可以买吗?

公司户的车不能过户,但是可以签合同转让,可以买吗?,第1张

不建议购买,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由于汽车属于特殊的动产,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使签了汽车买卖合同,如果卖房将汽车卖给善意第三人并完成交付,则不能取得汽车所有权。第二,未过户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事故很难认定。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属于特殊的动产,涉及到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的汽车,虽然可以与买方签订汽车买卖合同,但是基于区分原则,买卖合同成立时,不能保证物权变动的发生,只有完成交付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而由于汽车属于特殊的动产,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由于公司不能给汽车办理过户手续,存在善意第三人取得该汽车,而买方不能保证取得该汽车所有权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车辆的登记的信息还是以登记备案为准,如果不能办理过户,以后出现事故责任很难认定,对于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问题也很难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登记行为确定车辆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扩展资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权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您好,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所有权是交付转移。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先看逻辑关系:1买卖二手车需要过户——2过户需要提供发票——3根据二手车交易模式的不同,发票分为两种:一种是经销公司、拍卖企业开具的发票;一种是二手车市场开具的发票——4(个人卖车)经销公司、拍卖公司开具发票需要纳税,二手车市场开具发票不需要纳税——5为了合理避税,就会大量规避一种交易模式,即规避经销公司这种交易模式,而大量的产生个人和个人之间的直接交易6《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7基于以上原因和规定(合理避税——个人与个人直接交易——必须在二手车市场进行),所以很多市场主体都注册为二手车交易市场8单纯的开票是不能收费的,但是有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这项收费,所以,很多二手车市场强制或者借机收取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搭车收费")。
好,来看依据或者理由。
一、为什么买卖二手车需要过户?因为车辆属于特殊动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车辆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是“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物权法》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出卖人而言,如果将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撞了人或者用车辆从事违法犯罪等,岂不要惹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出卖人需要将二手车过户到购买人名下,这个车从此与出卖人无关。对于购买人而言,如果车辆没有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岂能安心,如果将来出卖人把车辆再进行抵押,或者出卖人因为债务问题,这辆车被查封、扣押了,岂不闹心,为了切实维护自己的权益,过户是非常非常必要的。
二、过户需要提供发票的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三、根据二手车交易模式的不同,发票分为两种:一种模式是个人把自己的二手车卖给经销公司,经销公司再卖给第三方,这时候是经销公司开具发票;另一种模式是个人和个人直接交易,这时候是二手车市场开具的发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四、经销公司、拍卖公司开具发票需要纳税,二手车市场开具发票不需要纳税。(关于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如何缴纳增值税,比较复杂,我们另撰文细讲,这里只选市场中大多数情形,个人销售二手车的情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注意这里的是成交额的4%征收率减半征收。假如一辆二手车的不含税价格是10万,二手车经销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2000元,这个税肯定会加在车价里,这辆车的含税价格就是102万元。然而,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免征增值税。
五、以上税收的不同规定,就决定了人们作为一个理性的市场主体,为了合理避税,就会大量规避一种交易行为,即规避经销公司这种交易模式,而大量的产生个人和个人之间的直接交易。
六、《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七、基于以上原因和规定(合理避税——个人与个人直接交易——必须在二手车市场进行),所以很多市场主体都注册为二手车交易市场。
八、单纯的开票是不能收费的,但是有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这项收费,所以,很多二手车市场强制或者借机收取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搭车收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要求,严格管理二手车销售发票。要督促各开票单位严格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对符合用票规定的,必须及时开具,不允许附加其它条件,严禁拖延刁难、"搭车收费"。

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其民事行为有效。《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过户手续,即车辆买卖未过户不影响车辆买卖合同效力,不影响动产车辆所有权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3号)、《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和《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0]民一字第32号)等三个司法解释,都包含了车辆买卖未过户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影响物权发生转移(即车辆已实际交付)的精神。车辆买卖合同效力,主要是依据一般合同效力的条件来认定的,买卖双方只要达成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即成立生效。车辆的过户登记并不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而是物权变动的要求。过户登记办理与否,影响的是标的物是否依法转移的问题,而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车辆变更登记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中规定的,该规定属于行政规章性质,目的是对车辆进行管理,这与车辆买卖当事人之间确立的车辆买卖合同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车辆买卖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过户登记而买卖是一种违反有关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受行政法规调整,而不能以此否定车辆买卖合同的效力。可见,目前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是机动车买卖行为生效的必然要件,故只要车辆买卖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法律又无另外规定,尽管未登记过户也不影响车辆买卖合同的效力。车辆买卖未过户不影响所有权转移。所谓买卖合同就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车辆本质上属动产范畴,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其必须以登记过户作为交付。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动产买卖合同的规定,应从财产交付时起所有权发生转移。显然,如果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动产买卖合同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车辆买卖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所有权转移。所以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即是说,法律并未规定登记过户为车辆交付的必要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的登记过户指的是车主变更、车辆转籍要办理异动登记手续,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交付行为和所有权转移行为,把车辆变更登记与不动产登记过户混为一谈,认为车辆未经登记所有权就不发生转移,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总之,车辆买卖必须过户是行政管理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其并不影响车辆买卖合同这一民事行为的效力。

汽车不能过户可以买卖给他人,只要双方签署有买卖合同,注明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实际交付车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车辆物权也发生转移,和车辆登记人无关。
《物权法》: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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