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的历史发展和主要理论特是什么

法学的历史发展和主要理论特是什么,第1张

法学思想最早渊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一词,在中国先秦时被称为“刑名之学”,自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
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
一、法的本质
所谓法的本质,是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与法的外部现象相比较,法的本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法的本质首先表现为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这是法的初级本质。法与国家政权是密切相联的,如果没有国家政权作依托,法既不可能产生,也不可能实现。统治阶级一旦把本阶级的意志宣布为国家意志,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以国家的名义制定法律,从而进一步推行这种意志,并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迫使人们服从这种意志。
(二)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是法的二级本质。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这种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是该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
(三)法的内容和实现形式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这是法的终极本质,也是法的深层本质。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反映在法律中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也不是统治者个人随心所欲的结果,而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这就是法的物质制约性。
总之,法的本质所揭示的并不是某个唯一的、终极的要素,而是法内在的一种矛盾关系。这一矛盾关系包括两个相关的方面:其一,从主观方面看,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二,从客观方面看,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前者是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后者是法的物质制约性。
二、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指示。法通过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引。
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法不是针对某个人、某件事而制定的,而是针对一类人、一类事而制定的。
3法是能反复适用的。
(二)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是两种:一是制定;二是认可。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
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自由。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行为。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从最近几年形式来看,法律专业越来越吃香。
法学你如果学好了,就感觉很厉害,考公务员优势很大的。有能力,出去去当律师,发展几年开个律所,都是个不错选择。但法律A本很难考的,学法的难度也是相当大的。

《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加强自律,遏制秽、色情等不良信息通过互联网传播,推动互联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特
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互联网站不得登载和传播秽、色情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禁止的不良信息内容。

第三条 秽信息是指在整体上宣扬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性欲,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或科学价
值的文字、、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包括:
1、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2、宣扬色情荡形象;
3、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4、具体描写、强奸及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可能诱发犯罪的;
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6、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以及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亵性描写。

第四条 色情信息是指在整体上不是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三条中1至7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
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文字、、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

第五条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信息、电子公告服务以及移动电信增值服务等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
手续,取得合法资格;新闻信息应来源于具有向互联网站提供新闻信息资质的媒体或其他合法的内容提供商。

第六条 不渲染、不集中展现关于性暴力、性犯罪、性绯闻等新闻信息;此类内容须严格控制数量,并不得在多个频道或栏目同时登
载。登载这类新闻信息,应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和维护社会公德,确保导向正确。

第七条 登载有关医学医疗、生理卫生、婚姻家庭、人体艺术和与此相关的自然、社会科学信息内容,应建立信息内容的审核制度,
做到内容健康、科学,来源合法、可靠。

第八条 不开设或变相开设为不道德性行为和性交易提供便利的频道或专栏;开设交友类专题频道或栏目,应明确说明该栏目的目的
、网友行为规范和公布有关法律警示;非注册用户不得在该类频道或栏目张贴信息,对注册用户上传的信息实行先审后发。

第九条 对利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短信息服务系统传播秽、色情等不良信息的用户,应将其IP地址列入“黑名单”,对涉
嫌犯罪的,应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条 不与非法网站建立任何性质的合作关系;不与其他网站或企业建立违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联盟或协作关系。

第十一条 不以任何形式登载和传播含有秽、色情等不良信息内容的广告;不为含有秽、色情等不良信息内容的网站或网页提供
任何形式的宣传和链接。

第十二条 违反本自律规范的互联网站,应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有义务向政府
有关部门建议,取消其提供相关信息服务的资质。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和从业人员均有自觉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责任和义务,自觉接受政
府的管理。

第十四条 加入《互联网站信息服务自律公约》的成员单位应遵守本自律规范。

第十五条 《互联网站禁止传播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互联网协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
2004年6月10日
《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
国家统一;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秽网站、网页,提供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秽书刊、影片、音像、。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五、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
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
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
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
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
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
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国际联网的安全保管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
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
密。

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
第八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
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国际出入口信道、所属互
联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覆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
(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
机关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
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
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
户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使用公用帐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帐号的管理,建立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
证明。
前款所列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与国际联网,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市)、县(市)公安局,应当有相应机构负责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掌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备案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并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
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
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发现含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或者删
除。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负责追踪和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对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
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
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可证或者
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八)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澳门地区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

——政策意见

为了让中国物流行业走上更为规范、快速的发展道路,国家发布了一系列物流相关的政策意见,为物流行业的发展营造了秩序井然的政策环境。

发展趋势:智慧物流成为主要发展方向

国家层面推动物流行业降本增效,提高整个社会的货物流通运转效率,同时新零售的提出对仓储运输环节的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运输和配送环节,继快递之后,货运环节的龙头实力不断增强,对无人车和无人机的规模化运用正在逐渐加深,通过智能硬件、物联网、大数据等智慧化技术与手段,提高物流系统分析决策和智能执行能力的智慧物流将成为行业发展主要趋势,未来智慧物流市场将进一步扩张,行业发展将朝向物流连接升级、数据处理升级和经营模式不断创新的方向发展,随着智慧物流的大规模应用,结构不断优化,融合新理念、新模式、新技术、新业态来发挥智慧物流的优势,将推动中国物流业的革命性发展,实现物流行业的转型升级。

——更多物流行业相关规划、项目及数据分析请参考于前瞻物流产业研究院

最近几年,我们国家的很多大学,招生人数原来越多,专业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许多学院和大学都有大型综合专业,对于考生来说,他们可以选择什么专业?这些专业的前景如何?这篇文章将为你解答。

理科

近年来,“新工程”对理科学生来说是一个绝对的机遇和挑战。它有着良好的就业前景、人才短缺和高薪。它是最受欢迎的新兴专业之一。

1、物联网工程。此专业是混合学科,涉及很多互联网的实用知识,以及软件开发等知识。互联网发展是未来的大趋势所向,应当抓住这个风口机遇,所以此专业值得去学习。

2、机器人专业。机器人是新兴的,朝阳的专业,涉及材料、物理、化学等方面。机器人衍生出的专业也非常多,如机械自动化专业和电气自动化专业等。学习此专业符合未来的AI人工智能行业。

3、生物制药。生物制药属于生物工程的范围。它的学科是高度跨学科的,跨越了广泛的学科。学科基础来自多个科学和工程学科,与物理、生物、化学等许多学科密切相关。健康行业是未来发展的主力军,此专业对孩子的将来就业有所帮助。

文科

在高中,许多考生选择文科是因为他们认为文科相对容易学。然而,在填写和提交志愿者时,文学和历史专业的选择相对狭窄,可用专业的数量远远少于科工专业。

1、汉语国际教育专业。此专业是学习第二语言的基础,只要掌握语言文学的基本知识,进行各方面的训练,并熟练掌握英语,就能具备从事文化研究或语言的基本能力。随着国际越来越开放,此专业有利于将来走进国际圈。

2、法学专业。法学类里面包含37个专业。法学类专业包含的范围很广,涉及的内容的很多,在选专业时一定不要被法学类就是法律专业这个思想禁锢了,除了法学专业本身,还有几十种相关专业可供选择。法学一直都是热门专业,毕业后就业范围广,对自身能力的提高也有帮助。

3、心理学专业。心理学专业包括应用心理学专业,还有基础心理学砖行业。它的研究范围里包括感知、思考,行为和社会关系等领域,也包括生活中的很多领域,比如家庭、教育和人际等。事实上,许多人文学科和自然学科都与心理学有关。人类的心理活动离不开人类的生存环境。因此,心理咨询师在将来会变得很受欢迎。

热门专业并不一定适合自己,有些行业可能当下是热门,但是过几年就说不定了,所以无论作为家长还是考生,在填写志愿时,应选择何种专业,或根据考生的兴趣和成绩、专业就业和发展情况,理性选择专业进行填报,考大学对大多数人来说只要一次机会,切记不可大意,以上仅供家长和考生参考。

历史法学派的特征及其主要代表人物的主要观点 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德国形成了以胡果和萨维尼等为首的历史法学派,该学派诞生之初代表了德国封建贵族的利益,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步演变成为资产阶级的重要法学流派之一,并统治欧洲法学界长达近一个世纪。在19世纪,历史法学派基本上代表了法学思想发展的主流。 胡果:胡果最先将历史性的实用主义批判引入法学领域,他在对“历史性的”自然法理论表示赞同的同时,反对纯理论的自然法学和法典化了的自然法思想。他在《作为实定法哲学的自然法》中认为,由于法学家从事的是文科研究,并不进行任何实验,所以他们的一般性的思索对立法没有价值。他指出,一定民族的各种法规、法律,不会顾及一般性的自然法,如同医生在开处方时,总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不会顾及医学的一般原则一样。因此,历史主义的个别化的观察方法与一般化的认识方法是对立的。基于上述理由,胡果批判了启蒙主义立法者对法发展的僭越。他指出,“将自己的意见提供给统治者的法学家,一般而言,并不比同时代的其他人贤明多少。”他们试图将法纳入各种法律之中的努力,完全是荒谬的,法的本质之源是习惯法。从现存的历史和比较观察中,必然导致出将来应发生的事情。而与此相对,自然法并不是追求正确的、合目的的事物的标准。当然,在这一点上,胡果还不是站在民族精神的意识上,而只是站在由孟德斯鸠在继承法国道德论过程中确立起来的经验主义立场上对自然法理论进行了批判。 萨维尼:系统论述历史法学派之基本观点的是萨维尼。他通过对法的产生、法的本质和法的基础三个问题的阐述,表达了该学派的代表性理论。萨维尼认为,“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和几乎是盲目地发展,不能通过正式理性的立法手段来创建。”他指出:“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象艺术和音乐一样,都是他们的文化的自然体现,不能从外部强加给他们”。“在任何地方,法律都是由内部的力量推动的,而不是由立法者的专断意志推动。”法律如同语言一样,没有绝对停息的时候, 它同其他的民族意识一样,总是在运动和发展中。“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法便趋于消逝。” 萨维尼认为,法的发展呈现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法直接存在于民族的共同意识之中,并表现为习惯法。第二阶段,法表现在法学家的意识中,出现了学术法。此时,法具有两重性质:一方面是民族生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又是法学家手中一门特殊的科学。当然,能够促使该阶段法发展的法学家,必须是那种具有敏锐的历史眼光,又有渊博知识的人,而这样的法学家现在在德国还很少,所以,在德国还未具备开展统一立法的条件。第三阶段就是编纂法典。但即使是到了此阶段,也要谨慎立法。对法的本质,萨维尼认为,法并不是立法者有意创制的,而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只有“民族精神”或“民族共同意识”,才是实在法的真正创造者。在《现代罗马法的体系》中,萨维尼指出,法律的存在与民族的存在以及民族的特征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在人类的早期阶段,法就已经有了其固有的特征,就如同他们的语言、风俗和建筑有自己的特征一样。“在所有每个人中同样地、生气勃勃地活动着的民族精神,是产生实定法的土壤。因此,对各个人的意识而言,实定法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是一种同一的法。”这种同一的法,反映的是一个民族的共同意识和信念。因此,立法者不能修改法律,正如他们不能修改语言和文法一样。立法者的任务只是帮助人们揭示了“民族精神”,帮助发现了“民族意识”中已经存在的东西。 最后,萨维尼对法的基础作了阐述。他指出,法的最好来源不是立法,而是习惯,只有在人民中活着的法才是唯一合理的法;习惯法是最有生命力的,其地位远远超过立法;只有
习惯法最容易达到法律规范的固定性和明确性。它是体现民族意识的最好的法律。 在萨维尼看来,法律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和语言、风俗一样,是“民族精神”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法律是民族意识的有机产物,是自然而然逐渐形成的。法律起源于习惯,习惯是法律最初的不成熟的表现形式。法律是自发地渐进地演化而成的,而不是立法者有意识创造的产物。萨维尼这种法律观的哲学渊源是进化理性主义。进化理性主义认为,社会、语言和法律都是按照演化的方式自然发展而成的,而不是由任何人依凭理性设计出来的,因而社会、经济、法律制度都不可能以演绎推理的方式加以重构。而建构理性主义基于对人类理性具有无限能力的盲目自信,主张一切社会、经济、法律制度都是由人类伟大的理性创造出来的,既然人类自身创造了各种制度和文明,那么人类也就能够按照理性设计随心所欲地对它们进行重构和改造。 萨维尼表面上主张一种消极立法论,认为法律犹如原野之草木,可以无需任何辛劳而生长,实质上其主旨在于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那种急功近利式的立法观念,强调制度设计之前的成熟的理论探讨。在立法方面,萨维尼始终对人类僭妄的理性持高度的戒心。萨维尼花费了近四十年的时间潜心研究罗马法理论,为后来制定著名的《德国民法典》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从萨维尼开始阻止立法到德国大规模编纂法典经历了近半个世纪之久,可见萨维尼成功地阻止了当时急功近利的法典化思潮。 普赫塔:继胡果、萨维尼之后,普赫塔在《习惯法》这部著作中运用费希特和黑格尔的历史哲学、辩证法的技巧,对从罗马法主义的民族精神转向专家支配的过程进行了分析。他继承并发挥了萨维尼在《论立法与法学的现代使命》中提出法的发展三阶段的学说,认为法的进化经历了“朴素的时期”、“多样性时期”(即经验性的判例时期)和多样性与学问性结合的“高层次统一性时期”(即学者性的法律家统治时期)三个阶段。而在这最后一个时期,只有学者性的法律家才能制定法律。普赫塔认为,作为民族的“机关”的这种法律家,在学说和判例中的法形成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在《潘德克顿教科书》中,普赫塔依据的是后期历史法学派提倡的理性法理论的演绎方法,即不是从各种法律、命题以及判例中概括、抽象出概念,而是从概念中演绎出教条式的命题和判例。这种方法虽被后来耶林批评为是“倒置法”,但却为后期历史法学派中“潘德克顿法学”的繁荣奠定了方法论基础。 随着历史法学派的发展,在该学派的内部也出现了分化,即尽管大家都强调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学研究的首要任务应是对历史上的法律渊源的发掘和阐述,但在哪一种法体现了德意志民族的精神、哪一种法最为优越这一点上产生了分歧。因此,便形成了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的罗马学派和认为体现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是德国历史上的日耳曼习惯法(德意志法),强调应加强古代日耳曼法的研究的日耳曼学派。罗马学派的代表人物,除了胡果、萨维尼和普赫塔外,还有温德海得和耶林等人。该学派强调当前德国法学家的任务,是对德国历史上的罗马法穷根究底,进行深入的研究,发现其中内含的原理,区别其中哪些是有生命力的,哪些是已经死亡了的。胡果和萨维尼,都试图在研究罗马法的基础上构造一门概念清楚、体系完整的民法学学科,正是在他们的努力下,罗马学派开始向概念法学发展。19世纪中叶以后,罗马学派又分为两派,一派以温德海得等人为代表,在研究《学说汇纂》的基础上,使概念法学发展得更为充分、更加系统化,从而形成了“潘德克顿法学”,另一派则以耶林为首,逐步意识到概念法学的弊端,主张对法不应当仅仅作历史的、概念的研究,还必
须从法的目的、技术、文化等角度来研究。 历史法学派中的罗马学派转变为“潘德克顿法学”,是当时德国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19世纪中叶以后,德国开始出现统一的趋势,统治阶级开始认识到,统一的德国对于其挤入帝国主义列强是必要的。为此,在德国出现了统一立法的趋势。1848年以后,《德意志一般票据条例》开始在德意志关税同盟的绝大多数盟国实施。60年代,《德意志一般商法典》在绝大部分德意志同盟成员国实行。其后制定民法典的呼声也甚高。而在这些现象的背后,则体现了国家的意志。这无疑刺激了“潘德克顿法学”的成文法至上主义。 “潘德克顿法学”的体系,由专事研究《学说汇纂》的学者海塞(Heise)创立,而最有代表性的是温德海得。温德海得既是“潘德克顿法学”的核心人物,也是后期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温德海得的理论主要集中在《潘德克顿教科书》中。该书是德国“潘德克顿法学”的集大成。首先,该书在对所有“潘德克顿法学”文献进行概括、整理和阐明内容的同时,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对其进行了公正的批判;其次,该书体系完整、理论结构严密,不仅在各项制度研究上运用了由概念的形式逻辑性 *** 作构成的系统的法学方法,而且将其推广到了整个私法学领域;第三,传统的“潘德克顿法学”作品,或偏向于理论或偏向于实用,而本书则第一次将理论和实用结合在一起。它是对以往“德国普通法”理论的集大成,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具有极大的权威,不仅支配了整个德国的民法学,而且也深深地影响了1900年《德国民法典》 “潘德克顿法学”的特点,一是对概念的分析、阐述非常完善;二是注重构造法律的结构体系,尤其是温德海得在《潘德克顿教科书》中确立的五编制民法学体系,成为1900年《德国民法典》(包括后来的日本和旧中国等的民法典)的渊源;三是以罗马《学说汇纂》作为其理论体系和概念术语的历史基础。“潘德克顿法学”,顾名思义,它是《学说汇纂》的注释学,这是近代德国民法学明显区别于《法国民法典》的地方(后者以查士丁尼《法学阶梯》为蓝本);四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脱离现实、从概念到概念、从条文到条文的倾向。 在温德海得将“潘德克顿法学”发展至顶峰的同时,以耶林为首的“目的(利益)法学”(功利主义法学)也在罗马学派内部形成。在这三本书中,耶林对“潘德克顿法学”只注重概念、脱离社会现实利益(权利)斗争、脱离社会法的目的的倾向进行了批判。在《罗马法的精神》一书中,耶林首先分析了权利概念。萨维尼将权利定义为“意思的力”,耶林主张将权利定义为“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的利益”。〔10〕在《法的目的》中,耶林又对人的目的和动机作了研究,这种目的或动机形成两个大的系列即个人的和社会的。个人对社会行为的利己动机有两种:报答和力。 历史法学派中另一个学派日耳曼学派,其特点是埋头于德国本民族法(日耳曼习惯法)史料的收集、整理和研究。日耳曼学派坚持历史法学派的基本观点,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该学派也赞成罗马学派的研究方法,主张用逻辑的、概念的、体系的手段来研究历史上的法律。但是,与罗马学派不同,该学派主张发掘德国私法自身发展的历史。与罗马学派为近代民法学的体系、原则、概念和术语奠定了基础相对,日耳曼学派的贡献除了为近代提供社会团体主义理念之外,还表现在促进了近代商法学和有价证券法学的发达方面。而对日耳曼法学的总结、整理和定型化作出巨大贡献的则是祁克。 梅因:在《古代法》一书中,梅因考查了早期父权社会关于遗嘱继承的历史及古今遗嘱与继承的各种思想,考查了财产、契约、侵权和犯罪的早期史,对雅利安
民族各个不同支系,尤其是罗马人、英国人、爱尔兰人、斯拉夫人以及印度人的古代法律进行了比较研究。梅因发现罗马法律在理论上是来自“十二铜表法”,而英国法律在理论上则来自古代的不成文惯例,因此认为“十二铜表法”的公布并不能作为法律史研究的起点。梅因批判了霍布斯根据自然法理论提出的法律是在一个法律上有无限权力的主权者或者政治领袖对一个臣民或者政治下属所颁发的不可抗拒的命令的理论。同时还批判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边沁、奥斯丁关于法律是主权者命令的学说,认为在早期人类社会根本没有一个所谓的主权者,更不存在所谓的主权者的命令。而最早的法律起点应当是“地美士第”,梅因认为,法律的早期发展经历了一条“地美士第”——“达克”——“习惯法”——法典的一般发展图式。“当原始法律一经制成法典,所谓法律自发的发展,便告中止。”从此开始了一个新的纪元,立法开始进入法律的领域,法律有了其独特的发展轨迹。 梅因指出,法律与社会的协调有三个手段,就是“法律拟制”、“衡平”、“立法”。“法律拟制”是指法律的文字并没有被改变,但是法律的运用规则已经发生了变化,英国的“判例法”和罗马的“法律解答”都是以拟制为其基础的;法律用以适应社会需要的第二个手段是“衡平”,它是同原有民法同时存在的某一些规定,是一切法律都应当加以遵循的,法官可以据以作出判决的原则;最后一个改进的手段就是“立法”,就是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立法机关虽然可以说是根据“衡平”而制定的,但是其所制定的法律之所以有拘束力,在于立法机关本身的权力,而不是由于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所根据的原则的权力。现代社会就是运用上述三种手段对古代的法律进行修正。这就是梅因所谓法律和立法一般发展方面的“现象序列理论”。 从法学历史方法论这个角度来看,其学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梅因分析了各国法律演变的历史进程,指出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的古代法律渊源都是沿着“判决”——“习惯”——“法典”这样的顺序产生发展的。最初法是以父权家长或是国王判决形式出现的,这种针对特定案件的,假借神意指示而下的判决并没有形成一般原则,只是法的萌芽状态;随着社会的进化,国王逐渐丧失神圣的权力,而为少数贵族集团所取代,这些贵族集团不再假借神意,而是确立自己的权威。他们依照习惯原则来解决纷争,成为了法律的仓库和执行者,他们所依据的习惯也就成了习惯法,从而法律的发展也就进到了“习惯法”时代;再后来,由于文字的发明,加上大多数人民对于少数贵族的独占法律表示不满与反抗,从而促成了法以法典的形式加以公布,这使得“法典时代”最终到来。经过这三个阶段之后,静止的社会便停止下来,只有进 步的社会的法才能继续发展下去。 第二,进步社会法的继续发展主要依靠三种手段:其一是法律拟制(Legal Fiction),如罗马的法律解答。其二是衡平方法(Equity),例如古罗马以裁判官法来补十二表法之不足,而英国以衡平法补普通法之所失。其三是立法,即由立法机关制定法规。 第三,梅因在比较研究之后,得出了一个重要的结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他提出的“从身份到契约”的公式,不管曾经引出过怎样的辩难与批评,毕竟是从法律史角度深刻描述了两千余年西方社会的一个根本性转变。 第四,梅因在《古代法》一书中,还具体运用历史方法论的研究方法,对遗嘱的早期史,财产、契约的早期史以及侵权和犯罪的早期史进行了专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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