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出台“二十条” 支持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甘肃出台“二十条” 支持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第1张

原标题:我省出台“二十条” 支持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关于大力支持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若干措施》。《措施》提出,将采取土地保障、财政奖补、要素保障、市场准入、服务保障、环境优化等六大类共计20条具体措施,以加大全省招商引资支持力度。

优先保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供应

省级先预留用地规模1万亩,优先保障符合生态产业、总部经济、东部优质转移产业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供应。

对符合省级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重大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综合开发成本价。

对省级确定的十大生态产业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d性年期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首次进500强,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对有需求的新投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使用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给予不低于注册资金10%的股权投资。

统筹使用招商引资及产业项目财政资金近1亿元,重点奖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招商引资项目,倾斜奖励符合产业要求的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将高质量发展的10亿元奖金、1万亩土地奖励,重点用于高质量发展和招商引资考核排名前三名的市州。

设立经济贡献奖,对省级重大招商引资企业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按不高于80%的比例,分档实施奖补,由企业用于增加研发投入及投资再生产等。

大力吸引总部企业集聚,对新引进的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经权威认定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的龙头企业,在我省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正式运营一年后,在本省形成的省级财力不低于500万元,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我省企业首次进入上述强企业排名,在本省形成的省级财力不低于500万元,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对纳入我省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的省级财政收入3项指标均较上年增长10%以上且不低于前3年最高值的总部企业给予奖励。

全面取消招商引资企业员工及家人落户限制

为本措施适用的兰州新区、省级以上开发区及榆中生态创新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建筑红线1米外供水、污水、通电、通路、通暖、通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对具有引领性、成长性,列入国家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新材料项目,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和高端制造业项目,大工业生产用电从投产投运之日起,到户电价按035元/千瓦时执行。

对符合产业投向、环保政策、纳入甘肃省丝绸之路信息港建设确定引进的大数据企业(不含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企业)生产用电,从投产投运之日起,到户电价按028元/千瓦时执行。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全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高管、核心科技技术人员,对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发挥作用的金融机构、科研院校、中央驻甘和省级企业团队,根据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全面取消招商引资企业员工及其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的落户限制,有落户意愿的全部及时落户;持有居住证的,同等享受当地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全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保障。

实行交易进场“四个零”服务

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消除在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市场主体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凡通过全省阳光采购平台交易的,实行交易进场“零门槛”、交易过程“零拖延”、交易环节“零障碍”、交易服务“零距离”的“四个零”服务。

支持来甘投资企业以兼并收购、融资租赁、股权出资、股东对外借款等形式,参与我省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和混合所有制改革。

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来甘投资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凡来甘投资企业投资的PPP项目同等享受政府引导资金支持等政策。

禁止以各类许可证明等作为企业获得水电气供应的前置条件

省级统筹安排前期费,支持园区开展区域化评价,赋予园区环评、文评、稳评等区域化评价自主权,建立省级互认机制。

优化水电气报装服务,对于新引进省级重大招商引资的项目,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标准要求,一律不得以各类许可、备案、证明等作为企业获得水电气供应的前置条件,不得向用户强制指定水电气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确需指定的必须以清单形式公布,并列明指定事项、法律法规依据。

引进一批具有全球战略眼光、市场开拓精神、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优秀企业家。完善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与企业家座谈交流机制,建立省领导联系招商引资企业家制度。

严格保护招商引资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惩治侵犯招商引资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严格落实招商引资政策兑现责任制,建立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将招商引资政策兑现纳入到政府信用系统,加大对政府相关失信人员的责任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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