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联网卡违规的安两部委考核规定每张卡扣多少分

物联网卡违规的安两部委考核规定每张卡扣多少分,第1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联网卡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9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的,由工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有物联网卡违规行为的,由工商主管部门负责追究责任的,不存在任何扣分的规定。

物联卡是实现智能硬件联网的流量卡,通过提供的2G/3G/4G网络实现智能硬件与云端数据信息的相互交互,最终实现物与物、人与物、人与人的交互。

与手机卡区别:没有区别,只是不能打电话,且不能安装在普通手机上。物联网卡只针对企业工业级应用,不针对个人市场。

不能用在手机上!

物联网卡由三大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提供,跟WIFI相比,物联网卡信号覆盖更广、灵活性和数据安全性更高,因此是企业传统产品转型中的重要配置。随着物联网设备接入不断增大,物联网卡的需求也是爆发式的增长。

扩展资料:


优势

1、一点接入,全网服务:提供政企公司或各省公司一点进行业务受理,分省出卡的业务开通,各配合省根据客户需求进行卡的制作、配号和销售,直接为客户提供业务服务和网络服务,满足客户“一点拿卡”、“一站式服务”需求。

2、丰富的码号资源:拥有13位以10648开头的物联网专用号段和11位以14765开头的物联网专用号段,总容量达一亿以上,充分满足用户大数量码号需求。

3、灵活的计费方式:针对物联网业务的特殊性,提供了流量池计费方式和按生命周期计费方式,其中,按流量池计费即客户通过购买流量池,实现多张卡共用一个流量池的功能;按生命周期计费方式即终端硬件费加上终端整个生命周期包月费的总和。

4、高质量的网络:通过建设物联网短信中心、物联网GGSN、物联网HLR等物联网专用网元,实现物联网用户与大众用户的网络分离,为行业客户提供可靠性和稳定性的网络。

5、通信管理:采集网络信息,并通过物联网专网的运营管理平台为客户提供通信在网状态查询(开关机信息、PDP激活状态、IP地址查询、短信失败原因查询等)、流量信息查询、流量余额提醒等功能。

参考资料:

物联网卡——百度百科

1 买卖自己yhk属于妨害xyk管理罪。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yhk业务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申领yhk,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z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yhk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2 妨害xyk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xyk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xyk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xyk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xyk,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z明骗领xyk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xyk或者以虚假的身份z明骗领的xyk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xyk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一、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xyk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xyk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xyk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xyk,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z明骗领xyk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xyk或者以虚假的身份z明骗领的xyk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xyk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一)妨害xyk管理罪的概念
妨害xyk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xyk管理法规,在xyk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xyk的管理活动,破坏xyk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妨害xyk管理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xyk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xyk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1)明知是伪造的xyk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xyk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xyk,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z明骗领xyk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xyk或者以虚假的身份z明骗领xyk的。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三)妨害xyk管理罪的认定
注意本罪为选择性罪名,既包含妨害行为(持有、运输、出售、购买、非法提供、骗领)的选择,也包含对象(伪造的xyk、他人xyk)的选择,行为人只要实施一种行为侵害一种对象即可以成立本罪;行为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侵害两种对象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四)妨害xyk管理罪的法定刑
依《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犯妨害xyk管理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随着5G的商业化逐步落地,越来越多的领域加入了数字化转型之路,利用物联网技术实施智能化升级。特别是题主所列举的工业领域,就是谋求数字化转型的先锋。

特别是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以来,由于供应链断裂和防疫管理不善所导致企业停工甚至是破产的例子不在少数。而对那些熬过艰难时刻的企业而言,想要在疫情常态化的背景下重塑核心竞争力,数字化转型成为了不可或缺的手段。

与传统的经营模式相比,实施数字化转型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价值,包括提高生产效率、减少人力成本、加速产品迭代、优化管理流程、加强制造自动化程度等等,真正起到降本增效的作用。此外,数字化程度的提高,也大大提高了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各种风险的监测能力,避免造成相关损失。

当然,以上只是物联网对于某一个领域所创造的价值,同理,在面对智慧农业、智慧交通、智能家居等行业时,一样可以利用物联网技术来实现更智能和更便捷的功能,例如气候传感器和温湿度传感器可自行检测分析当前数据是否符合农作物生长需求,并联动灌溉或保温系统进行干预,确保作物最佳生长环境。(了解更多智慧人脸识别解决方案,欢迎咨询汉玛智慧)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细心发现,其实现在很多物联网的应用已经深入到我们生活各个部分。比如说共享单车,自助扫码骑行,骑完以后锁车付费走人,这个能很好地解决大家短途出行效率。还有就是应用在汽车上,专业术语叫车联网,现在很多10几万的车都具备远程监控的功能。比如说通过app远程启动车子,通过app查看车子的状态,当前在什么位置,还能根据你的行驶里程和机油寿命提醒你去保养等等。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比如说智能家居产品,小家电产品。有些应用虽然感觉是鸡肋,这些都是他们跑马圈地的结果,先把市场占下来,再慢慢更新迭代产品。但不可否认的事,大家确实能感觉到物联网潜在的巨大价值,生怕自己错过一个亿。

从种种迹象也反映了物联网一定是个发展的趋势。总的来说,其实物联网可以和任何一个行业进行融合,让传统的产品更加智能高效。而我们汉玛智慧也在一直努力研发,争取为大家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智慧解决方案,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的便捷,让科技未来更指日可待!

根据法律规定,买卖yhk是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yhk业务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申领yhk,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z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yhk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明确规定,非法持有他人xyk,数量较大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xyk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yhk被不法分子销售出去后,主要被用于电信诈骗、伪卡盗刷、洗钱、行贿受贿等下游犯罪资金的转账提现。
被冒名开卡的人,会遭受经济损失和信用额度下降的风险,而司法办案的视线也被严重扰乱。
非法买卖yhk,已成为电信诈骗、伪卡盗刷等下游犯罪持续高发的重要推手。

近日
在全国反诈战线的翘首以盼中
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
如期召开新闻发布会
对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进行了解读
《意见(二)》17条内容一经发布
迅速引起强烈反响
特别是广大反诈民警
更是激动得夜不能寐
因为它真正解决了
基层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更加有利于打击骗子、
治理黑灰产、保护人民群众
下面给大家带来解读
1
电诈上下游犯罪谁都可以管了!
对应条款:第一条
关键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地新增以下情形:1“两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2资金的交付地、汇出地;3信息的发送地、接受地、到达地;4信息设备、账号的销售地、入网地、藏匿地、登陆地。
解读:公检法机关最看重的是管辖权,要办案首先要考虑的也是管辖权。2016年12月三部门出台的《法律意见》已经在管辖权方面作了些突破,但是在执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掩饰隐瞒、帮信案件中,对掩饰隐瞒、帮助的行为发生地不在发案地的,有些检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无管辖权,需移交案件至当地,导致打击和诉讼严重脱节。
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次《法律意见(二)》列出了上下游黑灰产所有能考虑到的环节,换句话说,无论电诈犯罪的哪一个环节被哪一家公安机关发现,哪一家公安机关就可以有管辖权进行全链条打击,再也不会出现发现了犯罪却有力使不上的情况了!
2
并案处理更方便了!
对应条款:第二条
关键点:电诈上下游犯罪形成的多层级犯罪链条,或者利用同一网站、通讯群组、资金账户、作案窝点实施电诈犯罪的,都可以认定存在关联,公检法可以并案处理。
解读:并案处理既可以节省精力,又能加大对嫌疑人的惩处力度,还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但在基层执法实践中,很多地方都把电诈犯罪上下游犯罪孤立看待,甚至在同一个窝点抓获多个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对暂时掌握不到犯罪证据的人束手无策。这一条,主要解决的就是关于关联犯罪的认识问题。
举个例子,以后提供yhk的犯罪嫌疑人、使用yhk转账的嫌疑人、最后提现或者取款的嫌疑人链条式分工的,受害人资金转入后所有人都应承担共同责任。利用同一网站、通讯群组、资金账户、作案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多个嫌疑人,对不特定的多数受害人被诈骗的犯罪事实都应承担责任。二弟理解,这样的规定,也为后续民事环节的赔偿奠定了基础,以后受害人可以让关联的犯罪嫌疑人一同承担赔偿责任。

3
境外再也不是电信诈骗犯罪的天堂了!
对应条款:第三、第十四、第十五条
关键点: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境外执法机关移交的证据经审核加盖公章,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境外羁押期限可以折抵刑期。
解读:这招真是及时雨!据新闻发布会介绍,目前有60%的骗子在境外(缅北和东南亚国家是重灾区),虽然通过技术手段能够锁定骗子的身份,但是却不能尽快将其抓捕,事后回国抓捕也已经失去了关键证据,无法对其有效打击。
第三条,直接列出了兜底条款,那就是我掌握你的犯罪证据后,即使无法查清你的诈骗金额,但是你只要在窝点累计30天以上,或者多次到境外窝点,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二弟估计,随着各地劝返逼投政策的有力推进,下一步各地将迎来又一波骗子“回国潮”。
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在二弟看来,这是在为下一步出境打击作铺垫。估计疫情结束以后,国家将会重拳打击在境外的骗子。到时候,境外的骗子可就再也不会像现在这么猖狂了!

4
处理黑灰产的法律武器迅速增多了!
对应条款:第四、五、六条
关键点:对公账户可认定为xyk;互联网账号密码以及人脸、指纹等信息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伪造身份z的范畴扩大到了网上。
解读:各类黑灰产层出不穷,最让基层头疼的是,公检法在黑灰产的认识上存在差异,导致很多犯罪无法得到有效惩处。目前四五六条的规定,不但统一了模棱两可的认识,还给了基层惩治黑灰产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依据。
第四条把对公账户认定为xyk,这就是说,以后打击对公账户除了买卖国家公文罪,还可以用妨害xyk管理及非法提供xyk信息罪来打击,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补充。
第五条,等于扩大了侵公罪的范围,以后,QQ、微信等聊天工具账号,支付宝、网商银行等支付账号,微博、抖音、快手等信息发布工具账号,个人照片、声音、指纹等生物识别的信息等,都算是公民的个人信息,再也不能猖狂买卖了。
第六条,把以前俗称的“办假证”这一实体犯罪行为扩大到“网上认证”,只要使用他人身份z件信息并替换他人身份z件相片,就构成伪造身份z件罪,这为打击提供实名认证账号的黑灰产提供了有力支撑。

5
帮信罪的认定更加细腻了!
对应条款:第七条
关键词:实施下列行为的,可已认定为帮信罪:
(一)收购、出售、出租xyk、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解读:前几年出台的《法律意见(一)》对帮信罪做了解读之后,近几年通过帮信罪打击的嫌疑人大幅上升,可以说已经成为了一个兜底罪名。但在实践中,还是发现了很多新问题,这一条款进行了明确。
第一,是对帮信罪“帮助”的行为进行了明确,收购、出售、出租“两卡”都属于是帮助行为,嫌疑人只要实施了以上行为可以认定为“帮信罪“的入刑条件。
第二,对“两卡”的范畴进行了明确,xyk、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都属于“两卡”。
6
帮信“明知”的问题终于解决了!
对应条款:第八款
关键点:认定明知,应根据收购、租售两卡的次数、张数、个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嫌疑人的关系、时间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出售两卡的,注可以认定为“明知”。
解读:以前一句“我不知道他们买我的卡是用来干什么的”,就足可以逃避打击,现在做了明确规定。
第一,会综合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行为人关系等进行综合认定,如果你这个人是个认知正常的人,特别是之前还从事过这类犯罪或者与这类犯罪行为人有关联,那么就可以认定你为明知。
第二,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的“内鬼”收购、租售“两卡”,可以直接认定为明知。这个很好理解,毕竟“内鬼”最懂各类规定,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直接给你定个“明知”算是轻的。
7
收购、租售手机卡终于有打击依据了!
对应条款:第九条
关键点:yhk类5张以上,手机卡类20张以上,即可定罪!
解读:这条对帮信中“其他情节严重的”作了补充,解决了两大难点。
第一,以前存在嫌疑人屡次买卖yhk但因为资金获利达不到追诉要求而无法打击的情况,而现在,如有证据证明嫌疑人办理了5张(个)以上的xyk、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就可以打击。简单说就是“钱不够、卡来凑”,弥补上之前的法律漏洞。
第二,解决了基层打击中遇见电话卡无从下手的情况,以前由于工信部门一直没有出台明确的惩戒、打击规定,遇到手机卡类的买卖行为,大都束手无策,现在规定,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就可以入刑,这就对GOIP、多卡宝、络曼宝这种不能及时核实到上游犯罪无法打击的情况很好的进行了补充。

8
不能以商业活动来逃避处罚了!
对应条款:第十款
关键点: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经销商,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与其继续交易,以帮信罪追究责任。
解读:之前,有些点卡、游戏装备经销商,往往以自己不明知为由,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还把低价收购的虚拟商品继续售卖,最后以正常商业活动为由来搪塞,以后这种情况将不会再出现了。只要公安机关告知你,就要停止交易,否则就是犯罪。

9
“跑分”等洗钱手段有了打击指引了!
对应条款:第十一条
关键词句: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z明开设的收款码、网络支付接口等,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二)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点卡等虚拟物品等转换财物、套现的;
(三)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 “手续费”的。
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为诈骗“洗钱”的各类下游犯罪非常之多,“跑分”就是这两年比较流行的一种方式。这个条款对各类新兴的洗钱手法进行了明确,跑分的,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买卖点卡等虚拟商品的,为洗钱收取高额手续费的,全部可以处理。
最关键的是,在主观故意方面,事前通谋认定为共犯,未通谋的通过证据证明其“明知”的应属于掩饰隐瞒的共犯。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不能出租或者转借自己的yhk。买卖yhk极易泄露个人隐私,不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买卖自己的yhk是违法行为,且可能涉嫌妨害xyk管理罪,如果构成了犯罪,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处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最低一万元,最高十万元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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