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行业标准滞后,个行业标准繁杂。标准是物联网规模发展的前提。物联网涉及的标准比较复杂,包括终端、网络通信、中间件、系统架构、业务规范和安全等。以终端为例,国内做M2M终端的厂家,都有各自的硬件接口及通信协议和软件标准,厂家都是定向开发,成本高而规模小。另外,在网络层,物联网中无数个传感器形成M2M互联后就要涉及互联网、无线通信网(3G)等大网的互联互通问题。还有物联网业务的标准规范问题,比如智能电网的规范、移动支付的标准规范、智能家居的规范等。
第二,改造成本高,社会效益显著而盈利性较弱。例如,根据美国的数据统计,市政改造智能路灯,平均每盏灯投入232美元。适合政府的公共事业,如路灯、交通、环境监控等,现阶段物联网应用成本高是制约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第三,我国物联网技术还处于低端水平,特别是在芯片、传感器终端、信息处理和应用软件方面。在传感器方面,我国很多的技术相对来说只是做分装方面的工作,核心的技术如芯片方面还是受制于国外,包括射频识别技术、传感网、智能卡、芯片等很多都是依靠进口。技术能力的薄弱,导致我国成本相对较高,成为规模化应用的重要制约要素之一。在数据处理方面,包括应用开发、业务平台、系统集成、中间件等,各厂商处于生存及发展期,力量薄弱,相对于IBM、SAP、Axeda公司而言在技术实力和专业性方面都有很大差距。为物体智能而开发的嵌入式软件还没有规模化应用。
第四,产业链上下游缺乏清晰共赢的商业模式,也制约着应用的规模化推广。例如,终端未标准化,导致开发成本高,应用开发无法满足用户多样化需求;在系统集成领域,受上游供应商供货时间限制,项目周期长,客户分期付款,需垫付资金,资金压力大。对于运营商而言,物联网收益性较差。
第五,目前的需求主要受政策驱动,来自企业的需求还比较初级。第六,个别企业有垄断产业链的行为。通过资金实力,垄断产业链上的企业,签订排他性协议,禁止与竞争对手合作,极大制约了产业链的健康发展。发展网络经济需要完善的配套措施\x0d\作者:工信部赛迪研究院互联网研究所 陆峰博士\x0d\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要“拓展网络经济空间,加快推动信息经济发展壮大”,世界银行发布的《2016年世界发展报告:数字红利》指出全民要共享数字革命红利,需要加强“非数字配套机制”建设,包括加强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劳动者技能培训适应新经济的需求以及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当前我国正在大力发展信息经济,大力推进信息技术普及应用,要让信息经济红利释放出来,也需要同步完善相应非数字配套机制,确保信息经济发展红利不被风险所抵消。\x0d\一、网络经济发展需要非数字配套机制\x0d\世界银行发布的《2016年世界发展报告:数字红利》报告认为数字技术能促进信息的搜索、匹配和分享,通过消除信息障碍、加强要素、革新产品,数字技术可以实现更加包容、高效和创新的发展。报告强调数字技术收益能渗透到经济的各个领域,互联网能扩大贸易、改善资本利用并且促进竞争,支持创造就业并且提高劳动者生产率,能够帮助政府提高能力且更高效回应民需。报告提出了数字技术的发展也会存在风险:缺乏法规监管会滋生垄断,不加强技术培训会导致更严重的不平等,没有问责机制会导致更强力的控制。报告建议建设人人可用、经济可行、开放安全的互联网。报告最后认为数字经济发展需要加强非数字配套机制建设。\x0d\当前我国正直大力发展网络经济时期,网络经济发展不光是信息技术的推广、普及和深入应用,网络经济是对传统工业经济的一次全面升级,是一种全新的经济形态。当前网络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和服务手段滞后、信息素养跟不上发展步伐等问题,更需要建立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非数字配套机制。\x0d\二、当前发展网络经济存在的问题\x0d\(一)缺乏针对网络新业态监管的系统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x0d\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融合创新应用产生了许多新业态,并且呈现出迅猛发展态势,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重大的影响,然而相应的法律法规却难以跟上网络新业态的发展的步伐,缺乏系统性的监管法律法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电子支付、个人隐私保护、数据共享和交易、网络安全等一些支撑网络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支撑性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还空白,以至于相应的上层法律建立起来难度更大。二是行为时空分离、非面对面交易、网络协作分享等一些网络社会独有行为特征,使得传统用来约束线下行为的法律法规难以适应线下行为线上化监管的需要,亟需要对已有法律法规根据网络业态的新特征加以调整。三是互联网和传统行业融合创新产生的新业态,还存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监管的真空地带,亟需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跨部门规章来加以规范。\x0d\(二)政府传统市场监管手段和公共服务模式难以适应网络经济发展需要\x0d\网络经济新业态的快速发展对政府传统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政府传统市场监管方式都是按地区、部门和行业来划分的,执法机构设置也是按地区、部门和行业来划分的,网络服务跨越了地区限制,融合业态需要多个部门联合监管,这种线下时空紧密结合和行业独立发展背景下建立的执法体系,已经难以适应时空跨越分离和行业高度融合发展的网络经济时代需要。二是政府传统的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都是用非网络手段的,采用的都是线下手段,网络经济时代时空分离、平台服务、海量客户等新特点迫切需要政府采用在线、移动、大数据等新的监管服务手段。三是传统的市场监管手段都是资质准入制度,即采用严准入、宽管理的方式很不适合互联网业态的发展监管。互联网新业态发展很快,采用传统的资质准入制度会拖缓了新业态进入市场的最佳机遇。\x0d\(三)对网络新业态潜在风险系统性监测和评估不足\x0d\当前网络新业态发展十分迅速,导致监管部门对网络新业态潜在风险系统性监测和评估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前互联网产业统计监测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目前各职能部门对互联网产业的监测统计还十分欠缺,导致监测结果不仅部门间数据差异很大,而且与实际发展存在差距。例如国家统计局和商务部公布的2014年全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值分别为1639万亿和13万亿,两者之间就存在很大差距;商务公布的2015年全国网络零售额为388万亿,但阿里和京东公布的2015年网络零售额总额就已经超过34万亿,如果加上亚马逊、苏宁等其他企业,很显然这个数字远远超388万亿。二是对新业态的监测和评估反映迟缓,政府传统业态管理模式是根据初期的发展状况,做大规模和长时间的调研、摸底和评估,然后给出相应的结论性的评估结果,整个周期发展监测和风险评估周期都是相当长的,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互联网新业态快速发展的态势就不允许监管部门对新生事物做出反应迟缓,针对互联网新业态监管部门反应迟缓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就不可估量,当前网络小额贷问题频发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三是对新业态的系统性监测和整合评估不足,目前各个政府职能部门都是按照部门职能去监测和评估网络经济新业态存在的风险的,但是目前许多互联网公司业务都呈现出向多领域、综合化方向发展。例如,大型互联网公司业务涵盖电子商务、网络社交、新闻资讯、在线娱乐、云计算、在线教育、远程医疗、互联网金融等多个领域,大型互联网公司总体业务架构朝着生态型方向发展,各个业务板块之间呈现出了较强的互补性,公司呈现出了网络虚拟帝国的发展态势。对这种网络虚拟帝国的发展需要有系统性的监测和评估,而目前很少有部门对大型互联网公司做综合性的评估,都是在各自监测和评估各自的领域。\x0d\(四)国民信息素养跟不上信息技术发展步伐\x0d\正如数字红利报告所说的,国民信息素养能否跟上信息技术发展步伐也是影响数字鸿沟进一步扩大的重要原因。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各行各业对从业人员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要求越来越高。20年前,使用计算机是少部分专业人士的专利;10年前,会简单使用计算机成为了许多企业招工的优先录用条件;今天,能够数量 *** 作计算机已经成为了企业招工的基本条件。今天随着智能制造、电子商务、农业物联网的广泛推进,各行各业对信息技能的要求越来越高,使得许多在职员工对这种信息技术应用条件下的工作模式由很多不适应。网络经济能否发展,企业信息化推进固然重要,但是职工的信息素养同步提升更为重要。企业互联网化转型创新不能靠一套程序、一张网或是一台智能机器能解决,企业互联网化转型是一个持续动态的业态创新过程,业态创新的能量源泉就是在员工信息素养的不断提高。\x0d\三、关于发展网络经济的几点政策建议\x0d\(一)完善涉及网络经济新业态相关法律法规\x0d\针对网络经济发展需求,加快出台网络经济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相关参与主体的权责和违法处罚方式。一是要加快出台电子支付法、电子商务法、电信法、广播电视法、个人隐私保护法、数据共享交易法、网络安全法等一些支撑网络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支撑性的法律法规,为其他涉及互联网创新业态典型立法基础。二是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梳理和修正,增加互联网业态创新相关内容,比如商业银行法、卫生法、教育法、对外贸易法、海关法、知识产权法等一些法律法规,要亟需根据互联网业态创新进展及时调整相关法律条款。三是对于一些出现的新业态,如果立法时机尚未成熟的,要及时根据行业管理需要制定行业管理规章制度或是对已有行业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调整。\x0d\(二)建立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市场监管和政府服务体系\x0d\针对网络经济发展对市场监管和政府服务带来的新挑战,需要尽快建立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市场监管和政府服务体系,实现快速响应、技术侦查和在线服务。一是适应网络案件发展的特殊性,改革政府传统执法事发属地和部门行业管理原则,成立多部门联合、国家直属管理的网络安全和网络市场执法监察局,实施网络安全和网络市场执法大部门管理执法机制,对网络案件一例采取“任意网点接报、国家统一立案、全国协同破案”办案方式,取消案件属地侦办负责制原则。二是建立全国网络市场监管和政府在线服务统一的网络技术支撑平台,综合采用网络平台、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来开展网络市场监管和政府在线服务,实现以网络技术手段侦办网络案件和提供政府公共服务。三是适应网络经济业态快速创新发展趋势,实施行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于尚未纳入负面清单的行业,一例实行无门槛准入原则,对于纳入负面清单的行业,一律采用先照后证管理原则。\x0d\(三)加强对互联网产业发展监测统计和新业态风险评估\x0d\一是加快建立互联网产业发展监测统计体系,研究构建互联网产业统计监测模型,将电子商务交易额、用户规模数量、数据资源规模等指标纳入法定统计报表,进行定期依法数据统计监测。二是积极采用新技术对互联网产业开展监测统计,由于互联网企业信息化水平都较高,可以采用网络平台、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互联网企业开展数据采集和报送,降低数据人工采集工作量和成本,提高数据采集的时效和精确性。三是对出现的网络经济新业态,主管部门要提高观察的敏锐性和应对时效性,加强对新业态的前瞻性研究,把握好处置的窗口期。四是加强对互联网产业生态圈的研究,对大型互联网企业发展要做好整体性统计监测和风险评估,要业务关联影响分析,克服从部门或行业角度片面看待互联网产业生态发展问题。\x0d\(四)加强对产业工人的信息技能培训\x0d\一是建立对产业工人信息技能定期培训机制,加强对产业工人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智能制造、农业物联网等相关信息技能的培训,邀请相关企业CIO和互联网企业专业人员授课,组织产业工人去相关示范基地现场参观学习。二是建立产业工人继续教育网络在线课程服务平台,分行业分领域提供行业两化融合、“互联网+”、电子商务推进等在线学习课程,并定期更新课程内容跟上产业技术发展步伐。三是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探索建立多方合作育人新机制,整合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开展联合办学,建立联合实训基地,为企业输送更加实用性人才。\x0d\(联系邮箱:mellowmelon@163com)
缺乏互 *** 作性和不明确的价值主张
尽管对物联网的潜力有着共同的信念,但行业领导者和消费者正在面对更广泛地采用物联网技术的障碍。许多物联网解决方案要么缺乏互 *** 作性,要么缺乏终端用户的明确用例。在启用了物联网的环境中,有可能是与物联网标准和接口的技术不兼容。这是由于需要将多个来源生成的IoT数据集成到分析和决策系统中才能进行进一步分析。
消费物联网领域的许多小配件已经吸引了早期采用者,但未能展现出与普通人生活的相关性。
“为了提高销量并推动需求超过早期采用者的需求,我们需要停止制造玩具,而致力于为真实的人们构建真正的日常问题的简单解决方案。”
爱立信最近对丹麦公司采用IoT进行的一项研究表明,许多公司正在努力“准确地确定物联网的价值在哪里”。公司必须确定物联网的价值所在,以便捕获它,否则不采取行动。这表明采用物联网的主要障碍不是技术性的,而是分析性的。
传统的治理结构
物联网与公司传统治理结构之间存在冲突,因为物联网仍然存在不确定性和缺乏历史优先性。在数字化转型时代缺乏数字化领导力,也阻碍了创新和物联网的采用,许多公司在面对不确定性时“正在等待市场动态发挥出来”,或采取进一步行动关于物联网“正在等待竞争对手的动作,客户拉动或监管要求。”这些公司中的一部分冒着“柯达”风险-“柯达是一个市场领导者,直到数字中断使摄影与数字照片黯然失色”-未能“看到破坏力影响他们的行业”和“真正拥抱新的商业模式,破坏性的变化开启了。柯达创造了一台数码相机,投资了这项技术,甚至了解到照片将在网上分享”,但最终未能认识到“在线照片分享是新业务,而不是只是扩大印刷业务的一种方式。
物联网的发展前景很不错,具体如下:1更安全的保护措施。在新技术出现之初,它的技术力量几乎都集中在创新上,导致监管水平低下,这就使业界的兴奋、激进和政策、监管的滞后常常形成鲜明的对比。由于物联网设备和基础设施的价格下降,企业在物联网设备上的应用也越来越普遍,这种创新和应用一旦普及,各种新技术的风险也突显出来。
2更普遍使用智能消费品设备。IoT所覆盖的行业人群广泛,从智慧交通、智能物流、医疗、农业、能源等行业应用,到私人智能家居、个人、智能汽车等应用,无论是降低成本,还是提高中国居民的生活质量,都将是中国居民生活质量的巨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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