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影院放的电影有版权吗

私人影院放的电影有版权吗,第1张

私人影院,是时下很多地方流行的娱乐场所。私人影院提供音响、屏幕、沙发等设施,消费者可在私密的空间内欣赏商家提供的,同时接受商家提供的酒水、茶点等服务。但是,这样的商业模式可能具有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两起涉及私人影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原告爱奇艺公司诉称,原告是中国大型网络视频平台“爱奇艺(iQIYICOM)”的合法经营者,为采购版权许可支出高额成本,原告经授权享有《杀破狼2》、《十万个冷笑话》等影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上海轻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万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告)在其经营的“万幕私人影院”中,设有多个豪华包房,在未获得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通过自建的局域网利用计算机终端向消费者提供有偿的视频点播服务。原告认为被告将涉案作品置于局域网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播放涉案影片,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作为独占性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停止在“万幕私人影院”中提供电源《杀破狼2》、《十万个冷笑话》的点播服务;2、(两被告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计500,000元。审理中,原告确认被告已经停止了涉案影片的点播服务,故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消费者可以在包厢内利用计算机终端直接登录原告视频网站观看涉案两部影片,有可能是消费者在线观看后,涉案影片被自动缓存在被告的服务器终端中,因而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第二,即使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权,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消费者导电消费并非单纯买票看,被告也提供了一定的空间服务。针对上述主张,万幕影院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本案审理中,被告自述,在其经营的万幕私人影院中,每个包厢内设有计算机终端,消费者开机后通过 *** 作计算机终端中预装的播放界面,搜索并播放影片。包厢中计算机终端的硬盘无法存储影片,被告将涉案影片存储在网络服务器终端硬盘内,消费者使用统一的播放界面选择、点播影片,通过店内架设的局域网读取服务器终端的影片并进行播放。
法院认为,原告对涉案影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中,被告的“万幕私人影院”包厢为计算机终端安装有统一的播放界面,虽然每个包厢的计算机终端没有储存涉案影片,但顾客在播放界面自行选择影片后,通过被告自行假设的局域网网络便可链接至服务器终端。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影片存储在服务器终端中,使用户能在自行选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络对涉案影片进行播放,该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被告变成涉案影片系消费者通过互联网从原告网站上观看的正版视频而被自动缓存下来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根据公证记录过程,涉案影片确实存储在被告的服务器终端上,且通过被告自己的“热力首页”点播界面进行 *** 作,在被告的影片库中可以搜索到涉案影片并进行播放,而如果是消费者播放后的缓存,则不可能存在上述将影片编辑入影片库的行为,因此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尽管私人影院这种经营模式在市场上已经开展多年,但杨浦法院此次判决是上海首例认定私人影院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网络”,包括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第三条规定,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通过信息网络提供行为。

一、民事 诉讼 网络公告送达的优点是什么? 互联网络的出现,为法院拓宽公告的覆盖面,提高公告作用创造了条件。与传统的报纸、电视等媒体不同的是,互联网使人可以在任何一个角落与世界的其他部分保持同步、即时、紧密的联系,它大大拓宽信息的传播面,也使得法院在互联网上建立自己的网上公告提供了便利。 这种网上公告的出现,使得原来只能局限于法院所在地的公告可以借助互联网迅速传播到世界各地。这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习以为常,但我国还刚刚起步, 上海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初开通的网站,增加了诉讼、投诉以及查阅案例等功能,是第一个利用网络为诉讼活动的法院。其实法院网站还可以做的更多,可以作为送达公告的园地。在全国法院联网后,可以建立起网络公告查询系统,这样只要一个法院将公告上网,在全国乃至全世界的任何人都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查到有关的公告信息。这样不仅使当事人在任何时间和地点都可以得知自己需要的信息,可以克服因传统媒体的局限性而造成的弊端;而且节省了大量的经济成本,因为现在当事人为公告要支付高昂的费用。 但我国法律上规定的送达还主要局限于张贴和报纸,网络还不是法定的公告送达方式。为了充分发挥网络送达的优势,我国在以后的 民事诉讼法 修订时应当把网络公告作为法定的送达方式。 二、在民事诉讼中,传统的公告送达方式有何弊端? 在诉讼活动中,送达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制度,它直接关系到整个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送达是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法律文书、诉讼文书交给应当接受文书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传统,送达一般是由法院直接送达给被送达人,法律同时还规定了其他的送达方式,如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广告送达等。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的频率日益加快,传统的以户籍和工作单位为纽带和基础的对人口流动的限制和束缚日益减少。反映到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被告住所地、居留地分离、被告下落不明等情况大量增加。这使得法院只能用公告送达这种特殊的送达方式。传统的法院实行公告送达采用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的原居住地粘贴或者在报纸上刊登法院公告的方式,这使得我国法院公告的效果并不理想,对当事人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传统送达方式暴露出来的问题越来越凸出。采用这样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常常会因为联系不到当事人而耽误时间,影响诉讼进程。而 民事诉讼法网络公告送达 不仅能够让当事人第一时间查询到法律文书,也节省了大量经济成本,值得在各地法院推广应用。

上海严打网络圈群涉疫造谣行为,此举释放了什么信号?下面就我们来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一番探讨,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到有需要的朋友们。

为进一步扩大对圈群涉疫谣言信息打压幅度,4月8日,上海网信办根据“网信办上海”公布《关于进一步查处网络圈群造谣行为的公告》,确立将协同公安机关等单位对谣言制作者、故意散播谣言者一追究竟、依规惩治。与此同时针对一些恶意传播谣言的群聊,网信部门也将依规做出解决。公示传出后,很多网民陆续适用,规定网信部门惩处造谣传谣者、净化网络环境。

现阶段,对于早期已公布避谣的“武警将接手上海小区”“明日上海中止全部团购优惠”二则虚假信息,经与公安机关协同追溯调研,已查证散布以上谣言信息的互联网群聊和工作人员。根据互联网技术最新法律法规,已融洽有关部门对“连飞互相帮助团购群”等四个群聊给予停封(后附),对先发谣言的手机微信普通用户给予惩罚。

为增加对涉疫谣言的冲击幅度,上海公安机关已依规对自主虚构以上虚假信息的周某某(男,35岁)、支某(女,49岁)的违纪行为进行调研,将进一步依规依规解决。

互联网技术并非法外之地、社会舆论飞地,网络空间的明朗必须每一个网民共同奋斗。上海网信办再度注重,现阶段本市疫情防控不容乐观繁杂,团结一心、同心协力的社会舆论绿色生态尤为重要。众多网民在朋友圈群、新浪微博等社交媒体上公布或分享涉疫信息时,一定要以权威机构公布的信息为标准,不必变成谣言散播的关键,更不可虚构谣言、惹事生非、信口开河。上海网信办将认真履行归口管理义务,再次增加互联网技术谣言信息整顿幅度。热烈欢迎众多网民按实检举,一同维护保养较好的社会舆论绿色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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