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青海省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第1张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版物发行管理,发展和繁荣文化事业,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版物的发行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期刊、报纸、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本条例所称发行,包括出版物的批发、零售、出租、展销等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民族宗教、交通运输、邮政及海关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出版物发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出版物发行法制宣传教育,建立健全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制度,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对出版物发行及其管理活动的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行为,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二章 出版物发行许可第五条 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第六条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有不少于五十平方米面积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
除出版物发行企业依法设立的从事批发业务的分公司外,批发单位应为公司制法人。第七条 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向有行政许可权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企业章程、管理制度;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z明;
(四)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五)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八条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第九条 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z明;
(三)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第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出版物批发或者零售业务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出版物批发、零售经营者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变更其他事项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z明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第十三条 举办出版物展销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一个月报展销地市、州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
备案时,主办单位应当提供参展单位名单、展销地点、场馆位置图、展销时间、规模、出版物目录等资料。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管理第十四条 出版物批发、零售经营者应当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出版物批发经营者可以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二)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等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三)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违法犯罪行为内容,或者含有凶杀暴力、恐怖残酷、秽色情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
(四)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五)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六)其他依法禁止发行的出版物。

需要办理网络出版物许可证。网络出版,又称互联网出版,网络出版是指具有合法出版资格的出版机构,以互联网为载体和流通渠道。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网络出版物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但是这个界限依然没有分得很明确。像我们平时用到的网站得到、知乎日报、好奇心日报、无讼阅读、在线读物这种供游戏发行、文学原创网站、豆瓣阅读等等还有目前比较火的小说、动漫网站等也都是需要办理的,还有就是小程序上线和app上架都需要有这个资质的。
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办理条件
1 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2 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3 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4 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5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6
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7 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8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9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适用企业
网络出版许可证主要是针对公司而言,这里的公司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的企业,具体的业务分为四大方面:
1 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2 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3 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4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材料
1、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发的《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
2、公司的执照副本
3、公司调档章程
4、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身份z复印件,法人或是负责人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5、最少九名编辑证(中级5个,初级4个)和身份z复印件、九名上一年度培训证明
6、租房合同以及房本
7、域名证书复印件。
8、CP证书
注:广电总局会实地考察,办公面积需要200平米以上,人员100以上。
申请地点:新闻出版总署
审批时限: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者;批准的,颁发《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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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出版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网络销售属于出版物的电子发行范畴,需要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上进行备案并加注相关内容,应当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上抄录《互联网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实体书店开网店需要具备注册公司的资质、有稳定的供应渠道、有合适的电子商务平台、具备在线支付、物流配送等能力、遵守法律法规。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在当地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即当地政府的新闻出版局进行办理。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三)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扩展资料: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可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

设立临时零售点时间不得超过10日,应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并应遵守所在地其他有关管理规定。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单位、个人基本情况;

(三)设立临时零售点的地点、时间、销售出版物品种;

(四)其他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临时零售点的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政府——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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