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联网技术应用在电梯远程监控中的方案可行吗?

物联网技术应用在电梯远程监控中的方案可行吗?,第1张

十分可行,需具备下列条件:
1、电梯控制器需有串口通讯(协议)
2、加一个插手机卡的串口通讯DTU,5块钱包30兆。
3、你公司要有固定IP地址的互联网接入
4、要有一台服务器(上位机、数据库、应用程序)
工作原理:
1、上位机向公司销售的各电梯轮寻发指令(如每10分钟),得到电梯工作状态的返回信息
2、判断是否正常,并将数据存入数据库
3、如果出现电梯故障代码,则系统报警。可短信通知维护人员。
很成熟的技术了!

苏州《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电梯安全管理,推动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有效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严峻形势,高度重视电梯安全工作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的加快推进,电梯应用已十分普遍。我市是电梯使用大市,在用电梯数量已近10万台,并仍在以较快速度增长;我市又是电梯生产大市,目前全市每年生产的电梯约占全国产量的四分之一。我市电梯安全管理面临面广量大、任务繁重的严峻形势,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各地、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电梯安全监管对促进民生保障和电梯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电梯安全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强化过程监督,推动责任落实,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镇(街道)属地管理、单位(业主)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电梯安全多元共治工作格局,努力形成监管机制完善、安全措施到位、应急救援及时、矛盾纠纷化解有效的电梯安全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我市电梯质量和安全水平,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

二、采取综合措施,强化电梯安全监管

(一)严格电梯生产质量安全监管。督促电梯制造企业树立“质量是生命,生命只有一次”的理念,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行企业“质量首位制”,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质量安全第一责任。建立完善电梯产品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等各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生产和施工,将提升产品质量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对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督促电梯制造企业立即停止生产,依法实施召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电梯及主要零部件质量进行监督抽查,促进生产、安装环节的质量提升。

(二)强化电梯使用和维保质量安全管理。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住户装修期间对电梯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减轻装修过程对电梯的损坏。加大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监管力度,督促其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保,对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根据运行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积极推动由电梯制造企业直接进行电梯维护保养,逐步建立以电梯制造企业为主体的电梯维护保养体系。住建和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对物业公司和电梯维保单位的联合检查机制,将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和电梯维保质量作为对物业公司和电梯维保单位的重要考核内容。

(三)抓好电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电梯安全日常监管,组织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重点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故障频发电梯的隐患排查。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监察、检验检测、稽查执法“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对存在严重隐患的电梯可依法查封,推动电梯安全隐患处置的及时“闭环”。各地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强联合监管,形成监管合力,及时发现和查处影响电梯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大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力度。对于使用期超过15年,或运行故障率明显偏高、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住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大修、改造或更新。研究制订电梯维修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办法,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办理速度。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小区,所需费用由电梯所有人(业主)筹集或由当地政府出台相应补贴政策。

(五)推进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和物联网建设。深化“96333”等电梯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加快完善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为主体、电梯维保单位为主力、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电梯应急救援体系。各地应加快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平台,2016年实现大市范围全覆盖。建设电梯物联网信息系统,充分发挥物联网信息技术在电梯动态监控、自动报警、快速处置、信用监管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开展电梯运行大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应用,定期向社会公布电梯维保单位不良记录、故障频发电梯、电梯困人救援等信息。

(六)做好电梯设置相关管理工作。加强对与电梯安全相关土建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设计与施工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完善电梯采购、招标工作,提高电梯配置水平,确保电梯的配置数量和参数性能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逐步提高精装修房的比例。

(七)实施电梯分类监管。全面实施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分类监管,根据其安全管理状况和电梯风险特性的综合测评结果,对排名靠后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予以重点监管,加强工作指导和安全隐患督查。进一步推进电梯维保单位的分类监管,深化全市电梯维保单位星级评定工作,建立全市电梯维保单位“黑名单”制度,加大对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现象多发、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的电梯维保单位的检查频次和查处力度。

(八)构建电梯安全社会化监管格局。充分发挥电梯业商会的作用,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诚信体系建设,定期发布电梯维保指导价格,倡导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引导电梯行业良性发展。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认真研究并及时采纳群众对电梯安全工作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电梯安全监督。鼓励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充分发挥责任保险机制事前预防、事中管控和事后补偿功能。

(九)建立健全电梯质量安全追溯和责任追究机制。针对电梯选型和配置、土建工程设计施工、采购招投标以及电梯生产、经营、安装、检验、维保、使用管理等各个安全环节,构建电梯质量安全全程监管链。建立电梯质量安全可追溯机制,完善各环节的质量记录,做到“一梯一档”。健全电梯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发生电梯事故或重大影响的电梯突发事件,要认真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十)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宣传渠道,采用现场咨询、安全课堂、应急救援演练等多种方式,深入企业、学校、社区和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广泛开展电梯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使用知识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全社会电梯使用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落实各方责任,实行齐抓共管

(一)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电梯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电梯安全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电梯安全管理,督促电梯制造企业和维护保养、使用管理单位履行各自安全主体责任,协调落实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的经费保障。要采取措施,推动解决“无物管、无维保、无修理资金”的“三无电梯”问题。

(二)明确部门监管责任。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管工作。

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实施对电梯制造企业、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单位、使用管理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监察及相关作业人员的考核,加强质量监管,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组织电梯事故调查处理。

住建部门:负责对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设计与施工的质量监督,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加强对电梯维护保养活动的监督和相关服务,协调解决电梯修理、更新、改造所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事宜。

安监部门(安委办):将电梯安全纳入全市安全监管体系,依法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公安部门:负责电梯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现场秩序和安全维护,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

消防部门:开展特殊情况下的电梯应急救援,实施电梯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保障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和有关装备投入。

发改部门:支持电梯安全的相关重点项目的建设,推动相关企业关键技术、产品和服务的研发与产业化。

经信部门:对电梯物联网安全监控运行所需的信息通信给予政策支持,推动电梯制造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产品质量。

科技部门:支持电梯研发制造、检验检测环节的技术创新,对电梯相关科研项目给予政策扶持。

人社部门:支持电梯行业人才培养、引进工作,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检验检测和电梯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等给予政策支持。

工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会审并推广电梯委托使用管理合同及维护保养合同示范文本,依法查处电梯违法销售经营行为。

民政部门:支持电梯行业协会规范发展。

保监部门:支持保险机构参与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承保工作,鼓励保险机构充分发挥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加强风险管理资源投入,提高风险事故的应急处理和理赔服务水平,助力完善电梯安全管控和事故赔偿体系。

教育、交通、商务、卫生计生委、体育、旅游、铁路等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宣传、新闻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三)落实电梯从生产到使用各环节的主体责任。涉及电梯安全的各责任主体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切实加强电梯安全管理。

电梯制造企业:对所生产的电梯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对出厂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使用等环节加强监督和指导。密切跟踪电梯运行情况,发现存在隐患的,应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协助使用、维保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电梯经营单位:确保所售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对施工质量、现场安全负责。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合同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做好维护保养记录,确保维护保养质量。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安全使用负责,承办电梯使用登记,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电梯事故风险防范机制,做好日常巡查工作。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电梯安全法定检验、技术鉴定及风险评估工作,接受委托对应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项目进行检测鉴定,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严把电梯安全运行检验关,发现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等严重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上报当地政府监管部门。

四、加强工作保障,健全长效机制

(一)构建协调处理机制。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电梯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市、区政府(管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电梯安全管理协调机制。要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的社会管理作用,建立健全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协调处置、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参与的电梯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妥善解决因安全事故、运行故障、修理改造更新资金不落实等问题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加大财政资金投入,保障电梯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工作,推动电梯应急救援和物联网信息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支持电梯科技项目。积极探索多渠道、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推动建立切实可行的老旧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经费筹措机制。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充实基层电梯监管力量,加大监管力度。建立电梯安全专家库,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电梯招投标评审、技术鉴定、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等工作。针对电梯行业人才需求矛盾突出的情况,要广泛组织开展岗位技能竞赛和培训,引导企业加强人才培养,不断提高电梯生产、安装、维保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

(四)推进电梯安全管理地方立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推动出台《苏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提高我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法治水平。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第四条 电梯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民服务、多元共治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督促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本级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应急救援纳入本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房产、应急、公安、教育、卫生健康、文旅广电、交通、商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履行电梯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第八条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应当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普及电梯使用安全知识,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电梯使用安全教育,培养未成年人安全乘用电梯的习惯。第十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第十一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鼓励电梯生产单位在电梯安全保护方面开展科技创新,提高电梯的主动安全性能。
禁止将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电梯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第十二条 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安装电梯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以下安全保护措施:
(一)设置双电源、双回路供电系统或者备用电源;
(二)具备断电就近自动平层开门功能。第十三条 新安装载人电梯的,应当安装具备运行参数采集、信息网络传输、自动报警、实时通话等功能的物联网电梯系统,按照规定配备统一接口,并对市或者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放。
鼓励在用电梯安装物联网电梯系统。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前,将施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情况,书面告知区或者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施工时,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工程是否符合电梯安全使用要求,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如实记录施工过程,并在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监督检验报告、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电梯使用单位,电梯在交付使用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
(四)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经电梯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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