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张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容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市)城市规划区以及镇规划区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管理体制,加强城镇公共空间规划设计,提升城市家具设置管理水平,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综合评价考核体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及城市建设相适应的增长机制。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对全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考核。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辖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动员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民等参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及时发现、报告存在的问题,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民政、卫生计生、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公共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相关工作。第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由城市管理部门实施。
对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建设,建立以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数字城管系统,不断提高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民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保护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道德水平。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权利,有维护城镇容貌整洁和环境卫生良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一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本条例所称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人和使用管理人是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有管理责任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三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具体划分如下:
(一)主次干道、街巷、桥梁、天桥、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机场、车站、码头、公路、铁路、轨道交通、隧道、地下通道、停车场,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报刊亭、公交站亭、户外广告、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检查井(箱)盖、交通信号灯、监控设备等设施和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等空中架设的管线,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五)早市、夜市及其他临时摊点的经营区域,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设立单位负责;
(六)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旅游景区、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商场、宾馆、饭店、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河流、湖泊等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储备土地由管护单位负责;
(十)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十一)临街商户周围由建筑物产权人和经营者负责;
(十二)无责任人的区域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导致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责任区和责任人确定后,应当书面告知责任人。

排水管道运行管理包括的工作内容分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内容:

排水管道管理方面 注意定期检查、定期维护、保持良好的水力功能和结构状况;排水管道应明确雨水管、污水管或合流管的类型属性;在分流制排水地区,严禁雨污混接;排水管道养护方面 应定期巡视排水管道;

检查井采用防盗型的铸铁井盖和雨水箅子,或采用混凝土、钢纤维材料或其它符合材料的将该和雨水箅子。当发现井盖缺失会损坏后,必须及时安放护栏或警示标志,并在 8 小时内恢复;排水管道检查方面 管道施工后的移交检查包括,渗漏、错口、积水泥沙、碎砖石、固结的水泥浆、未拆除的残墙、坝根等;

施工移交后的运行期间也应加强管道的检查工作,包括检查管道的功能状态和结构状态两类检查。功能检查包括管道积泥、检查井积泥、雨水口、排放口积泥、泥垢和油脂、树根、水位和水流及残墙、坝根等。结构检查包括管道裂缝、变形、腐蚀情况、错口、脱节、破损与孔洞、渗漏及异管穿入等。功能状态的检查周期一般为1~2 年一次,结构性能状态的检查周期为 5~10 年一次,施工质量差和重要的管道检查周期应缩短。应急事故检查包括渗漏、裂缝、错位、积水等;

排水管道维修方面 在管道维修过程中应注意,重力流排水管道不应采用上跨障碍物的敷设方式。污水管、合流管和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雨水管应采用柔性接口的管道。封堵管道时应先封上游管口,再封下游管口,拆除封堵时,应先拆下游封堵,再拆上游封堵。如需废除主管道,应经过管理部门的批准;除了原位置的翻建管道外,旧管应在所有支管均已接入新管后才能拆除;废除的旧管应该拆除,实在不能拆除的,应该进行填实;

档案及信息管理方面 排水管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排水管网档案资料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档案资料管理人员;排水管网档案资料应包括工程竣工资料、维修资料、管道检查资料及管网图等;排水管道工程竣工后,排水管道管理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移交的竣工资料及时归档以便今后的运行管理。 另外排水管道管理部门可以建立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采用计算机技术对管网图等空间信息实施智能化管理,减轻运行管理工作量,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生活中产生的污水需要及时的排放,不然会对排水的环境造成影响,也会影响人们的生活品质。现代社会地下室的利用率很高,人们各种生活娱乐交通需求都在地下室得到了应用,比如说地下室商场、地铁等等,现在很多住宅也带有地下室。大家知道地下室产生的污水应该怎么排放么
大家都知道,咱们室内的污水一般是排到室外的污水井里的。因为这时候污水是重力自流排放的,所以我们要考虑排污管道的标高,要保证室外污水井,不会顺着管道发生倒灌。在地面上的排污设备的排污管一般都要比地表高,这种情况一般不会有污水倒灌发生。不过,如果是地下室排放污水的话,情况就有所不同了。地下室排水一般有两种办法,一是室外污水井比地下室位置更低的情况下,直接将污水排到室外的污水井内。另外一种方法,也是目前的主流做法,那就是安装污水提升器来解决。把地下室排水点的污水汇集到污水提升器内,然后污水提升器就会自动运行,然后排放到室外的污水井内,其实这种方法也要更加的环保。
在污水提升器的选择上,无论是从工艺、材质、技术上来说目前都是以进口的品牌更优。在众多的品牌之中,小编建议泽德污水提升器。泽德污水提升器采用整机原装进口,而且泽德一直是专注于污水提升器这个领域,现在地下室排水很多地方都采用的是泽德污水提升器。无论是产品自身,还是消费者的选择上来说,都是非常靠谱的。

我们地下室的装修要是有用水点的话,一般都会用到一个产品,那就是污水提升泵,用来将地下室的污水提升到楼上的主排污管道中(一般主排污管是规范的位置,不允许随意更改的),这样才能满足地下室的排水需求。
可是地下室只有一层且不能挖坑的话,那么污水提升泵怎么安装呢
这其实不是一个大问题,因为地下室安装污水提升泵不是非要坑内安装的,我们根据现场的情况和使用的需求,可以采用地面安装或是柜子内安装的,这些都是不用挖坑的方式。
我们地下室要是只有一个用水空间的话,那就可以使用像是Gerios这种的小型机器,那么我们可以安装在马桶的后方,或是放置在洗手柜的里面,做到隐藏式的安装,看不见任何机器的踪迹,也更加美观。
要是地下室用水点较多的话,我们就可以使用大型一点的机器,大型的机器也是可以地面安装的,要是有条件的话,还可以放置在设备间内,这样也是一种隐藏的方式。
还有一点就是我们有淋浴或是地漏的话,我们是需要抬高淋浴或是地漏的,一般抬高18-20cm的,这样就能保证污水能通过重力流的方式顺利流入机器中,并且防止机器的水回流进入水箱中,保证排水的正常运行。
这样地下室没有挖坑条件来放置机器的话,就可以采取这样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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