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开始研究数字货币!这些省市也在争取“数字经济”试验区

深圳开始研究数字货币!这些省市也在争取“数字经济”试验区,第1张

深圳特色 社会 主义先行示范区 横空出世。1979年至今,深圳从小渔村,转变成为中国制造业和 科技 行业的枢纽,必有其过人之处;而下一个40年,深圳要干什么?

《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 社会 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深圳要“ 打造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 ”,而且指明“开展数字货币研究与移动支付等创新应用”

下一个时代的产业发展,深圳会给全国的城市趟出一条路来。

不到4700字的《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 社会 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涵盖了发展理念、经济、 社会 、法治、民生等方方面面。

其中第五条 “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中,明确了深圳“ 打造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 ”的定位,而且 “支持在深圳开展数字货币研究与移动支付等创新应用”。

深圳经济特区的成功,最主要的表现:在于 经济发展速度提升 科技 创新进步加快

从过去的劳动密集型的加工、组装产业为主导,如今,深圳已转型升级为知识密集型的高 科技 产业为主导的城市,特别是 数字经济 功不可没,深圳也拥有了 华为、腾讯、大疆、中兴 等一批高 科技 企业。

国家也已经看到,在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背景下,加快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充分挖掘大数据红利,激发大数据潜能,必然是经济必然发展方向。

深圳正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 按照计划,深圳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加快建设省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培育一批年收入超10亿元的工业互联网核心企业,建设一批工业互联网平台和智能工厂。

深圳也在以网络基础设施促进应用发展。 以应用拉动产业发展,推动5G网络、技术、产品与应用的深度融合,形成良好的5G产业生态,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5G产业集聚地。

对于 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 ,除了深圳已有明确政策背书,全国其他许多省市正在积极竞争,甚至组团争取,毕竟,这个代表城市发展未来的试验区,可能成就另一个深圳!

今年两会期间,四川代表团以全团名义提出了《关于支持四川建设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的建议》,明确提出建设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

四川认为, 数字经济将是未来最活跃的经济领域、最大的发展空间。

数字经济能催生一系列新产业、新业态,像共享单车、网购平台甚至未来的无人驾驶都是其中的代表,同时它还能和实体经济结合,推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福建,是数字中国建设的 策源地 和实践地。2000年,福建工作就提出建设“数字福建”。

福建省之前发布了《加快全省工业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意见》,将着力构建 自主可控的大数据产业链、价值链和生态系统,以数据为纽带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和开源社区开放创新。

福建的 东南大数据中心 ,包括 健康 医疗大数据产业园、VR产业园、大数据融合产业园和融合创新支撑服务区。其中,“海峡光缆一号”和省级“政务云”“商务云”、超算中心二期等一批大数据产业基础设施,国家 健康 医疗大数据中心、国土资源大数据应用中心等国家级平台项目已落地。

而福建东南大数据中心的 东湖数字小镇 ,与中电数据深度合作,以国家 健康 医疗大数据云服务平台为核心,运用人工智能分析,打造智能 健康 档案,形成垂直产业资源整合。

目前,东湖数字小镇已吸引微软、腾讯、中国航天十二院、清华大学大数据研究院,中电数据、360、浪潮、国信优易、贝瑞和康等近两百家知名企业与机构落户小镇,注册总资本近200亿元,涵盖大数据、移动互联网、虚拟现实、医疗大 健康 、人工智能五大领域。

去年10月,浙江杭州喊出了“打造全国数字经济第一城”的口号。

阿里巴巴、网易、海康威视、新华三 ……这些数字经济时代的公司齐聚杭州,足以说明杭州在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地位。

2018年,杭州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万亿元,增加值达到3356亿元,占GDP的比重达248%,对全市经济增长贡献率50%以上。今年上半年,继续增长155%,连续17个季度保持两位数增长。

最近央视的《对话》栏目,展示了杭州正在推进 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和城市数字化 ,争取在数字经济前沿基础和关键核心技术创新、重点产业领域数字化转型、 社会 治理数字化应用等方面领跑全国乃至全球,为数字中国建设当好先锋、提供样本。

当然,也有消息称,安徽、浙江、江苏三省有望设立跨区域长三角大数据试验区。

上合组织青岛峰会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相关人员透露:

山东将重点依托济南、青岛、烟台等市优势产业和骨干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与战略资本,布局建设集成电路、高端软件、量子通信等重大项目,打造云计算产业基地, 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

其实,2018年初,国务院正式批复《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把济南定位为新旧动能转换的先行区。

今年初,山东也提出,将 支持济南、青岛争创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加快建设济南数据科学中心。

经济实力长期据于山东省第三的济南,作为一个省会城市,确实比较尴尬。

但知耻而后勇的济南,近两年动作频频。先是合并莱芜构建强省会,再是倾斜资源打造生活经济龙头。 2018年,济南完成对烟台的逆袭,成为仅次于青岛的第二大城市

济南的成绩,离不开新经济、新动能的贡献。2018年济南的大数据与 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与高端装备 两大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就突破了3000亿元,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则占据全省半壁江山。

今年5月, 国家超算济南中心 科技 园 启用,这是国际上首个超级计算 科技 园区,也是我国国家超算版图上的六大国家级超算中心之一。

而拥有“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的青岛,自然也不会放慢脚步。

7月24日,《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审议通过,有了国家战略的背书,给青岛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曝光度。

前不久,青岛提出了“学深圳、赶深圳”的口号。能不能学到深圳发展的精髓,决定着青岛的未来。

以上几个地区,几乎涉及国家重点战略的城市群。

除此之外,京津冀也有所布局。

近日,北京方面表示,要注重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大力建设智慧城市、数字城市。

河北省表示,将着力发展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新型显示、集成电路、网络设备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着力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着力推动“云上河北”建设,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构建河北特色的现代信息化体系。

天津市提出,要加快制定天津市大数据发展规划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深入开展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领域的地方立法研究。

除深圳以外,其他的 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 最终落子谁家政策仍未公布,但永远不要低估这些地方的决心。

从更长远的眼光来看,这很可能是下一个城市之间竞争的关键,但是,能不能把握好这些政策机遇,还要看各自城市的努力。

你好,CN币是传销。
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即CN币物联网数字货币,是公安部2019年2月1日公布的43个国家资产解冻诈骗虚假项目和组织之一。
物联网数字货币声称,由于中国在未来物联网中的主导地位,国家要打造“中国物联网综合数字货币平台”,这是一个真正的国家工程。
央行声明:CN币物联网数字货币系以央行名义诈骗。央行明确表示,央行未来发行的数字货币:
1 微信和微信群不会用于数字货币推广。
2任何人都可以直接到银行柜台直接开户。使用方法是银行的网上银行。无需推荐人、微信申报、物联网注册。
3 不赠送积分,不兑换积分。
4无增值拆分,想买多少就买多少。
5、不设组长、区域经理、区域总监、讲师等身份
6 发布时间未指定。它仍在开发中,不会很快发布。
7 仅由商业银行发行,不由任何个别公司发行注册。
:一:什么是数字货币
1数字货币是指货币的数字化。数字化并不意味着扫描。这就像数字签名一样。数字签名并不意味着将您的签名扫描成数字图像,或通过触摸板获取签名,也不是您的签名。
2数字货币经常被误认为是虚拟货币。但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货币。比如你玩三国志(游戏)或者大航海时,你有钱,那钱是虚拟的。当然,那些虚拟货币也会有其真正的价值。例如,如果您从其他玩家那里购买她/他的帐户,您可以获得该玩家的所有虚拟资产,然后您继续玩游戏会容易得多。虚拟货币不一定是数字货币。例如,孩子们用小石头作为虚拟货币玩游戏。
2019年8月10日,穆长春在中国金融40人论坛上表示,央行数字货币将采用两级运行体系,即将上线。

不是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的意思。CITDC是中国数字货币集团有限公司的简称。

中国数字货币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没有任何关系。中国数字货币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发行数字货币。

央行提示称暂时没有发行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这种货币。也尚未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未授权任何机构和企业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并且只有中国人民银行能够发行货币。

扩展资料:

2018年8月24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了一则风险提示,提醒广大公众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原文如下:

近期,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网络化、跨境化明显。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实质面向境内居民开展活动,并远程控制实施违法活动。

一些个人在聊天工具群组中声称获得了境外优质区块链项目投资额度,可以代为投资,极可能是诈骗活动。这些不法活动资金多流向境外,监管和追踪难度很大。

二、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编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论,有的还利用名人大V“站台”宣传,以空投“糖果”等为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蛊惑性。

实际 *** 作中,不法分子通过幕后 *** 纵所谓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和提现门槛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以ICO、IFO、IEO等花样翻新的名目发行代币,或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以IMO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炒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三、存在多种违法风险。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此类活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请广大公众理性看待区块链,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乱坠的承诺,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对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币圈监管升级!五部委发风险提示:以区块链之名行金融诈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1 法定数字货币框架需要非银行支付机构参与
法定数字货币尚无统一概念。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将“数字货币”定义为“一种仅仅通过电子方式存在的支付方式……可以被用来购买实体商品和服务”……包括“私人的数字货币”和“中央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比英格兰银行更进一步,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在多个公开演讲中明确了央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多重内涵:法定的、加密信用货币,采用了一系列的算法,并且在支付功能上衍生出更多智能化功能。
为此,央行设计了一套“一币两库三中心”的系统架构,即:以数字货币为中心,设计发行库和存款库,搭配认证中心、大数据分析中心以及登记中心。央行数字货币奉行央行发行、商业银行账户流通的方式,发行库存放人民央行存放数字货币,存款库是商业银行存放央行数字货币的数据库。认证中心对机构和用户身份进行集中管理;登记中心完成央行数字货币全生命周期以及权属登记;大数据分析中心实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指标检测分析等目标。
商业银行是法定数字货币框架的重要节点,扮演着肩负央行数字货币流通的重要角色。在中国非银行支付机构已经占据一定市场份额的情况下,让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商业银行的补充参与数字货币运行框架是更优选择。原因在于:第一,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帮助商业银行实现法定数字货币推广。在商业银行内部,法定数字货币和实物货币存在竞争关系。社会公众倾向于将现金账户中的数字货币兑换成传统货币以换取收益,以商业银行推广数字货币的目标难以实现;第二,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避免商业银行重复建设支付应用场景。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同,目前商业银行的支付场景相对缺乏多元化,再造支付应用场景将会造成资源浪费,同时非银行支付机构积累下来的丰富经验将被浪费;第三,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适当降低商业银行运营成本。商业银行一方面需要为央行数字货币服务进行必要的软件和硬件升级;另一方面要继续做好传统人民币的存取服务。两套系统同时运营将会增加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第四,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促进商业银行支付工具建设和通道整合。在法定数字货币框架中,商业银行提供的支付工具单一和支付通道复杂可能会降低社会公众使用法定数字货币的积极性。
2 法定数字货币的出现重塑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角色
在与商业银行的合作过程中,各类非银行支付机构扮演着四类角色。第一类,账户管理者角色。非银行支付机构不能经营存贷款业务,其支付账户中的金额不属于存款,社会公众更容易接受非银行支付机构充当“数字钱包”的角色。同时,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数字货币钱包及其终端等系统的开发和运营上具备丰富的经验,有利于央行数字货币的顺畅管理、使用,也不用担心存在非银行支付机构挪用资金的风险。第二类,支付服务提供者角色。非银行支付机构拥有包括移动支付、跨境支付、农村支付等在内的大量场景开发、运营经验,和基于场景的支付市场的相对较大占有率。一方面,有实力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智能法定数字货币为基础开发出多种产品来满足用户的兑换、支付、存储及相关衍生需求;另一方面,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利用丰富的场景促进法定数字货币的推广使用。例如在消费者想要通过央行数字货币进行投资时,非银行支付机构凭借着传统货币投资支付服务的经验和升级的数字钱包,完全可以胜任数字货币投资的专门支付服务提供者角色。第三类,系统建设服务提供者角色。全国支付清算体系的核心国家处理中心(NPC)和各省(直辖市)支付清算体系的核心城市处理中心(CCPC),将会在法定数字货币框架下继续扮演重要角色。在法定数字货币和传统货币长期并存的时期,NPC和CCPC将是双重重要节点。具有较强技术能力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作为法定数字货币框架下的次要验证节点对多中心、分布式的系统架构进行补充,继续与NPC和CCPC完成对接。
3 非银行支付机构与法定数字货币系统的技术对接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创新伴随着与法定数字货币体系对接展开,覆盖数字货币产生、储存、使用、回笼全过程。在此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是基础层技术的对接和交易模块的对接。基础层技术对接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基础安全技术方面,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移动终端交易形式的提供方,需要应用终端安全模块技术,对接统一加解密系统,提供安全存储和加解密运算的载体,为数字货币提供有效的基础性安全保护。第二,在数据安全技术层面,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整个支付体系的一环,在交易传输上,应采用官方统一规定的密文+MAC/密文+HASH的技术方式传输数字货币信息,以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安全性、不可篡改性。第三,在交易安全技术层面,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参与记账的高级节点,在交易进行中采取盲签名技术保证数字货币的可控匿名性,并通过流水号、时间戳等多种方式杜绝重复支付的可能;并通过加解密、数字签名、身份认证等防伪方式确保交易的真实性。
在与交易模块对接时,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做到:第一,与认证中心对接,获取相关数字证书,以及用户身份信息;第二,与可信服务管理模块对接,以便获取数字货币的使用功能;第三,与发行系统与储存系统对接,通过银行库进行数字货币的申请和兑换;第四,与交易通信模块对接,保证用户能基于在线交易通信通过交易网络在智能终端实现在线支付;第五,与登记中心对接,通知记录数字货币交易流水,以完成央行数字货币产生、流通、清点核对及消亡过程的登记。
4 非银行支付机构与法定数字货币系统的场景对接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场景对接基于其自身角色的转化。法定数字货币是算法货币、智能货币,因此业务创新和场景拓展是法定数字货币系统的应有之意。非银行支付机构能够实现的场景对接主要体现四个方面。
第一,赋能金融行业,化解金融场景化服务局限。目前,金融场景化服务存在着业务建模不具备普适性、不同主体存在不同管理要求以及参与主体系统对接成本高等局限。非银行支付机构对接法定数字货币的底层技术,通过研发智能合约建立资金流向、触发条件、价值变化规则、收益权登记等行为信息以及对应的资金信息(金额、账户、币种等),化解金融场景化服务的现有局限。非银行支付机构应用数字货币的原子属性和智能合约的原子交易“组装”成业务模型,无需针对不同业务场景单独开发平台,并避免了行业平台垄断、信息不公开等问题。
第二,拓展使用场景,提升用户使用体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在现有支付场景丰富的基础上,不断根据法定数字货币的特点拓展使用场景,满足用户的兑换、支付、存储及相关衍生需求。同时,通过聚合应用,用户可以使用非银行支付机构的App对接大量场景和服务。
第三,提升资金安全,打造通用数字钱包。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提供数字钱包服务,通过自身技术打造符合安全标准的数字钱包,保证用户资金安全。可选择的方法包括:央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开发一个统一的通用版数字钱包应用,或者授权若干符合资质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通用版数字钱包服务的权限。数字钱包可以实现用户在各个商业银行的资金甚至在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自有账户里的留存资金与法定数字货币的相互兑换。从实现角度来讲,同时,商业银行传统账户体系还可以绑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数字货币钱包,达到传统账户绑定数字货币钱包的联合管理。
第四,助力跨境结算,搭建安全可靠跨时区联盟链。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深度参与法定数字货币跨境支付系统。至少在两个方面可以实现与商业银行、央行的合作。第一,可用支付标准及工具。非银行支付机构参与标准和工具的研究与设立,实现技术上的对接可能。第二,跨境支付业务系统。以央行牵头、商业银行、有资格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参加的业务系统将会有助于实现高效跨境支付。
5 非银行支付机构与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框架对接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数字货币系统运行的重要保障。其中有几个焦点问题需要回答。第一,如何确定法定数字货币所有权?这是一切法定数字货币法律行为开展的基础。第一种思路,认为法定数字货币是无形物,作为特殊动产,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例如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刘向民认为,“解决数字货币的所有权转移问题,也应紧紧围绕所有权的公示方式展开。”第二种思路,认为数字货币是电磁记录,适用数据转移与交易的法律。数字货币的本质是电磁记录,电磁记录内容的转移记录在数字货币技术架构的节点中。以节点记录的变化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准。第二,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个人信息安全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基本问题。除了通过立法强制要求提高技术安全等级之外,还应当明确法定数字货币系统中的各类主体的数据权利。第三,如何规制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问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问题是货币法律框架的必要内容。技术层面上,法定数字货币体系应当包括相应的帮助识别、处置与洗钱、恐怖融资的相关机制的技术架构。法律层面上,特定参与者应当具备身份识别信息、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交易记录查询等权利。
我们认为,在构建我国法定数字货币法律框架时还应当考虑在以下方面规制非银行支付机构。第一,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上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法定数字货币参与者身份,搭建技术——业务双层权利义务体系。技术层面,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次要验证节点,可以根据中央银行明确授权下进行代码修改、节点 *** 作、架构存储、交易验证等等;业务层面,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商业银行角色的补充,遵守法定数字货币与传统货币的“均一化”管理,但是在支付之外的场景创新上,充分给予空间,以实现“负责任的创新”。第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一般立法。在法定数字货币法律框架中,还应当遵守相关数据保护与个人信息安全的特殊规定。第三,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扮演出支付服务提供商以外其他角色时会创设许多的新型商业模式,其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商业法律规范和数字货币法律框架进行双重规制。
法定数字货币是未来金融发展的趋势。更多的参与主体将会从法定数字货币的智能、加密等属性中获益,创造出更多的应用场景,促进全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快速、有活力发展。未来我司也将会持续关注该领域的相关问题并主动配合监管机构,进一步参与科研、金融、互联网等各行业研究,全力支持央行推动构建中国法定数字货币体系,推动新金融时代的发展。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原文地址: http://outofmemory.cn/dianzi/13250981.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6-26
下一篇 2023-06-26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