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联网(Internet of Things,IoT)是指通过各种物联设备(包括传感器、智能设备、嵌入式设备等)与互联网进行连接和通信,形成互联互通的网络,实现设备之间的信息交换、数据共享和智能化控制,以实现更高效、更智能、更便捷的生产、生活、管理等应用。
物联网的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物联设备:指通过各种传感器、智能设备、嵌入式设备等实现连接和通信的物品。这些设备可以获取、处理和传输各种数据,实现物与物、人与物的交互。
互联网:指用于连接各种物联设备的底层网络基础设施,包括传输介质、网络协议、路由器、交换机等。
云计算:指利用云端的计算和存储资源,为物联网提供数据分析、处理、存储和应用服务的技术。
数据分析:指对从物联设备中收集到的大量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和挖掘,从中获取有用信息,为决策提供支持。
应用服务:指基于物联网提供的各种数据和功能,实现各种智能化应用服务,包括智能交通、智能家居、智能制造、智能医疗等。
安全和隐私保护:指对物联网中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安全和隐私保护,防止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等安全问题。
大数据时代如何立法保护用户隐私_数据分析师考试
随着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发展,大数据近年来得到迅猛发展。一些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纷纷推出了大数据发展战略,有关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用户隐私的法律问题的研究成了大数据发展研究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这里有许多问题尚存争议。
大数据发展呼唤用户隐私保护
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创新发展,在给社会带来巨大价值的同时,也给用户信息(包括个人信息和法人信息)的保护带来了巨大挑战。其主要原因是:网络社会是一个陌生人的社会;隐私容易泄露,广电、通信网络具有形态多样、全空间传感、多媒体采集、传播及时、全球直达、自由交互、容量大、安全性差等特点;侵权行为主体的认定困难,人人都可以在网上采用匿名的方式发布信息,受害人、加害人、编者、作者、传播人、发布人一般都不是熟人关系,相关链条庞杂;隐私一旦遭受侵害,很难得到充分的救济,信息主体一旦被关注,通过网络即可源源不断地得到其丰富信息,因而大大放大了其危害。
网络社会与市场经济的双重发展,使得用户信息越来越有价值,其保护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其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
包括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在内的信息运营商正在涉足“让数据转化为利润”或“数据货币化” 的数据经营(或称“大数据”)业务,以提升营销能力、管理能力,寻找更多数据增值产品方面的利润增长点。
跟踪研究国内外用户隐私保护法规政策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可为大数据类的项目规避政策和法规风险,提出合理的立法诉求打下基础。
用户隐私保护的概念界定
隐私权的概念只有100多年的历史,最早是美国学者布兰代斯和沃伦1890年在《哈佛法律评论》所发之文《论隐私权》中提出来的,后被美国的判例所采纳,并逐渐被美国有关的法律确认,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采用。目前,隐私权已经是两大法系普遍都接受或者认可的重要的法律概念,甚至成了宪法权利。
不过有意思的是:隐私权在美国和欧洲的核心理念有所不同:在美国更多意味着自由(美国最初的隐私权是指免打扰权或者独处权),而在欧洲更多意味着尊严,更多地与“人必须遮羞”联系在一起。这就是为什么斯诺登事件在美国和欧洲的法律界和公众中引起的反应有所差异的原因。
用户隐私权(本文主要是指个人隐私权),一般来说是指以信息所属主体私密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由于目前个人隐私基本没有财产属性,或财产属性还比较弱,故隐私权一般被纳入人身权的范畴。
用户隐私权的保护实际是指用户隐私信息的保护。一般将个人隐私信息中那些一旦泄露即可识别用户主体的信息称之为个人识别信息,即属于隐私敏感的信息。例如:姓名、住址、身份z号、手机号、电子邮件地址、QQ号、微信账号等。
用户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的概念密切相关。英文的Cybersecurity在中国官方语言中近似的词(如中国政府向ITU等组织提交提案时使用的)是“网络与信息安全”,包括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两方面。“网络安全”包括访问控制、入侵检测、身份识别等,“信息安全”实际主要是指内容安全。用户隐私保护是信息安全的一部分。本文仅研究其“法律权利与义务”部分。
用户隐私保护,核心是尊重信息主体的个体意志,即信息主体享有其个体信息的自由支配权,包括信息披露的范围、对象、方式等。
有争议的隐私法律问题
· 实名制—有作用吗?大规模泄露用户隐私谁负责?
实施网络用户身份实名制(包括电话实名制和网络登录实名制)的初衷是防止犯罪(如恐怖袭击)和网络匿名诽谤。韩国是第一个推行实名制且推行得最彻底的国家,但因大规模用户隐私暴露,韩国政府终于退让,改为限制网站收集和登记用户身份z行为。
国际上的争议是:网络实名制对解决其初衷问题似乎作用不大,却反而抑制了网络的使用。如首尔大学的研究表明,诽谤跟帖数量从实名制实施前的139%仅下降到了后来的122%。而网络论坛平均参与者从2500余人锐减到不到800人。网络实名制让更多的人在网上选择沉默。但是,即便沉默,个人信息依然有被窃取的可能。
· 关于数据最长保存时间—运营商的数据就是其资产吗?
在大数据时代,一般认为,数据即资产。然而部分互联网企业遭遇的案例,对该想法构成了挑战:2009年,欧盟数据保护工作组分别致信谷歌、微软和雅虎三大搜索巨头,认为搜索引擎服务商保护用户搜索记录时间超过6个月的理由并不成立,因此要求这三大搜索引擎商必须缩短用户搜索信息的保留时间。目前,中国一般是规定用户数据(如通话详单)的最短保存时间,或许将来还会规定最长保存时间。
· 用户信息的二次利用问题—是告知与许可?还是让信息使用者承担责任?
“告知与许可原则”面临着挑战。由于大数据的价值越来越多地源于用户数据的二次(及以上)利用。这就有可能颠覆目前通行的“告知与许可原则”,即信息收集者必须事先告知用户其数据的用途。有些数据开发如要征得用户同意,在技术、人力、财力、时间(包括及时性和耗时)及商业保密考虑上,实际都是不可能的。
尽管在很多场合,信息运营商预先提供了格式的隐私保护声明,让用户选择“同意”或“不同意”。但用户实际上并不去仔细阅读这些烦琐的法律文件,而选择信任有信誉和品牌的信息运营商。因此,可能的替代规则是:让信息使用者自己承担责任。因为他们自己最容易把握其风险和收益。
· 大数据时代匿名原则失效了吗 ?
匿名使用原则是一般的原则,但其有失效的例子。2006年8月,美国在线(AOL)公布了大量的旧搜索数据以供社会研究。这些数据被作了精心的匿名化即用户姓名和地址等个人信息都采用特殊的数字符号代替。尽管如此,《纽约时报》还是在几天之内通过对搜索记录综合分析后,发现数据库中的“4 417 749号”代表的是佐治亚州利尔本的一位62岁寡妇塞尔玛·阿诺德。由此引起了公愤,导致美国在线的首席技术官和另外两名员工被开除。由此是否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网络时代,匿名化(或单纯隐藏)对大数据可能是无效的。
· 个人动机与预测分析—人需要为其行为倾向负责吗 ?
由于大数据最重要的应用是预测,故未来可能单凭人的犯罪动机,就可以实施对其逮捕。相似的原理也适用于政府管理社会和企业管理员工的重大决策。因此,必须拓宽对公正的理解,保护个人动机,以维护人们选择自我行为的自由意志,即个人可以并应该为他们的实际行为而非行为倾向负责。就像目前我们为程序公正所作的努力一样。
· 隐私权的可克减性原则—隐私保护与公共利益如何权衡?
隐私权的可克减性是指与生命权、健康权等不同,隐私权利应在一定情况下受到限制,甚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暂时停止权利人行使权利,或者在其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其他权利。
在一些涉及公共卫生(如流行病)的个人隐私的统计、搜集方面,人们比较能达成一致。但涉及诸如国家安全之类问题时(例如美国斯诺登“棱镜”项目),争议就比较大了。
一般认为,公众人物(如明星、官员)的隐私权应该小一些。
总之,在大数据时代,用户隐私保护必须得到切实加强,但也应研究修改、设定相关政策法律,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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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是一个非常先进的、综合性的和复杂的系统。其最终目标是为单个产品建立全球的、开放的标识标准,并实现基于全球网络连接的信息共享。物联网(Internet of Things)理念指的是将无处不在(Ubiquitous)的末端设备(Devices)和设施(Facilities),包括具有“内在智能”的设备如传感器、移动终端、工业系统、楼控系统、家庭智能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以及具有“外在使能”(Enabled)的物品如贴上RFID的各种资产(Assets)、携带无线终端的个人或车辆等“智能化物件或动物”、通过各种无线和/或有线的长距离和/或短距离通信网络实现互联互通(M2M)、应用大集成(Grand Integration)。物联网功能在于,能基于云计算的SPI等营运模式,在内网(Intranet)、专网(Extranet/)或互联网(Internet)环境下,采用适当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提供安全可控(隐私保护)乃至个性化的实时在线监测、定位追溯、报警联动、调度指挥、预案管理、进程控制、远程维保、在线升级、统计报表、决策支持、领导桌面(Dashboard)等管理和服务功能,实现对“万物”(Things)的“高效、节能、安全、环保”的“管、控、营”一体化服务。
具体的来说,物联网的基本功能特征是提供“无处不在的连接和在线服务”(Ubiquitous Connectivity), 具备十大基本功能。
在线监测:这是物联网最基本的功能,物联网业务一般以集中监测为主、控制为辅。
定位追溯:一般基于GPS(或其他卫星定位,如北斗)和无线通信技术,或只依赖于无线通信技术的定位,如基于移动基站的定位、RTLS等。
报警联动:主要提供事件报警和提示,有时还会提供基于工作流或规则引擎(Rule“s Engine)的联动功能。
指挥调度:基于时间排程和事件响应规则的指挥、调度和派遣功能。
预案管理:基于预先设定的规章或法规对事物产生的事件进行处置。(证据采集)
安全隐私:由于物联网所有权属性和隐私保护的重要性,物联网系统必须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机制。
远程维保: 这是物联网技术能够提供或提升的服务,主要适用于企业产品售后联网服务。
在线升级:这是保证物联网系统本身能够正常运行的手段,也是企业产品售后自动服务的手段之一。
领导桌面: 主要指Dashboard或BI个性化门户,经过多层过滤提炼的实时资讯,可供主管负责人实现对全局的”一目了然“。
统计决策: 指的是基于对联网信息的数据挖掘和统计分析,提供决策支持和统计报表功能。
物联网的安全和互联网的安全问题一样,永远都会是一个被广泛关注的话题。由于物联网连接和处理的对象主要是机器或物以及相关的数据,其“所有权”特性导致物联网信息安全要求比以处理“文本”为主的互联网要高,对“隐私权”(Privacy)保护的要求也更高(如ITU物联网报告中指出的),此外还有可信度(Trust)问题,包括“防伪”和DoS(Denial of Services)(即用伪造的末端冒充替换(eavesdropping等手段)侵入系统,造成真正的末端无法使用等),由此有很多人呼吁要特别关注物联网的安全问题。
物联网系统的安全和一般IT系统的安全基本一样,主要有8个尺度: 读取控制,隐私保护,用户认证,不可抵赖性,数据保密性,通讯层安全,数据完整性,随时可用性。 前4项主要处在物联网DCM三层架构的应用层,后4项主要位于传输层和感知层。其中“隐私权”和“可信度”(数据完整性和保密性)问题在物联网体系中尤其受关注。如果我们从物联网系统体系架构的各个层面仔细分析,我们会发现现有的安全体系基本上可以满足物联网应用的需求,尤其在其初级和中级发展阶段。
物联网应用的特有(比一般IT系统更易受侵扰)的安全问题有如下几种:
1 Skimming:在末端设备或RFID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信息被读取
2 Eavesdropping: 在一个通讯通道的中间,信息被中途截取
3 Spoofing:伪造复制设备数据,冒名输入到系统中
4 Cloning: 克隆末端设备,冒名顶替
5 Killing:损坏或盗走末端设备
6 Jamming: 伪造数据造成设备阻塞不可用
7 Shielding: 用机械手段屏蔽电信号让末端无法连接
主要针对上述问题,物联网发展的中、高级阶段面临如下五大特有(在一般IT安全问题之上)的信息安全挑战:
1 4大类(有线长、短距离和无线长、短距离)网路相互连接组成的异构(heterogeneous)、多级(multi-hop)、分布式网络导致统一的安全体系难以实现“桥接”和过度
2 设备大小不一,存储和处理能力的不一致导致安全信息(如PKI Credentials等)的传递和处理难以统一
3 设备可能无人值守,丢失,处于运动状态,连接可能时断时续,可信度差,种种这些因素增加了信息安全系统设计和实施的复杂度
4 在保证一个智能物件要被数量庞大,甚至未知的其他设备识别和接受的同时,又要同时保证其信息传递的安全性和隐私权
5 多租户单一Instance服务器SaaS模式对安全框架的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于上述问题的研究和产品开发,国内外都还处于起步阶段,在WSN和RFID领域有一些针对性的研发工作,统一标准的物联网安全体系的问题还没提上议事日程,比物联网统一数据标准的问题更滞后。这两个标准密切相关,甚至合并到一起统筹考虑,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物联网信息安全应对方式:
首先是调查。企业IT首先要现场调查,要理解当前物联网有哪些网络连接,如何连接,为什么连接,等等。
其次是评估。IT要判定这些物联网设备会带来哪些威胁,如果这些物联网设备遭受攻击,物联网在遭到破坏时,会发生什么,有哪些损失。
最后是增加物联网网络安全。企业要依靠能够理解物联网的设备、协议、环境的工具,这些物联网工具最好还要能够确认和阻止攻击,并且能够帮助物联网企业选择加密和访问控制(能够对攻击者隐藏设备和通信)的解决方案。
人类的生活也会因为网络变得更加的便捷,但是在个人隐私频频遭遇挑战的今天,物联网的安全问题也让人担心。
智能摄像头作为物联网中占比相当大的一环,如今已经因为隐私问题而引发人们的担忧。
1月28日消息,央视报道指出家庭摄像头存在漏洞,个人信息安全可能无法得到保障。
据报道,网上充斥着所谓的家庭摄像头破解教程,破解方法也是五花八门。
只要你花费50-200元不等的价格就可以获得一套完整的软件和一组用户摄像头的IP地址和账号。
经过简单的设置后一组组普通用户家庭监控的画面就会出现在屏幕上,其中不乏卧室、床头这些相当隐私的位置。
业内专家表示,家庭摄像头的信息安全涉及多个方面,既有设备本身的终端安全,也有云平台的安全,以及移动应用与数据传输的安全,都有可能带来信息安全隐患。
一则犯罪案例,供大家参考:
杨某,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大学本科,务工,住台州市黄岩区。2019年12月1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转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杨某在其位于台州市黄岩区的住所内,多次非法使用从他人处购得的“拾荒者”黑客软件对“云视通”品牌的网络摄像头进行扫描破解,非法控制他人摄像设备以窥探隐私并下载部分视频。截止被查获时,被告人杨龙成功非法控制至少128台他人摄像设备。
所以我们要引以为戒,加强防范措施,保障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比信息挖掘更重要
伴随着《纲要》的发布,中国大数据发展将迎来顶层设计,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不论我们称之为大数据时代、互联网时代,还是物联网时代、智能穿戴时代,它们之间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信息数据化。当人与物都被数据化之后,就意味着巨大的商机蕴藏到了这些数据中间,而国务院所出台的这个关于大数据的指导意见也足以证明大数据的价值。
面对大数据所蕴含的巨大价值,我并不担心其商业价值挖掘不出来,担心的是如何把握好商业挖掘的尺寸与公民隐私权之间的关系。今天,大数据的商业化已经形成。当我们通过PC登录或者访问了相关的网站,浏览了某些信息的时候,我们在电脑上的这种行为都将被记录下来。当我们再次登录一些网站,打开相关页面的时候,一些“牛皮癣”广告就会被推送到我们的眼前。
那么,有谁在推送这些“牛皮癣”广告的时候征求过用户的意见?追踪用户使用行为的商业挖掘边界到底在哪里?这些问题或许比当前推动大数据商业挖掘来说更为重要。
首先,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大数据商业的前端很繁华,而商业后端的法律法规则相对滞后。过度的商业化挖掘,如果在没有相关隐私权保障的情况下发生,必然会招致用户的反感。那么,商家到底应该将数据商业化到什么程度,这个尺度如何把控,也就成为当前有关部门着重关注的焦点问题。
其次,对于企业来说,哪些数据是可以挖掘,哪些数据在商业化中是不能挖掘的;对于行政部门来说,什么部门可以拥有什么样的数据使用权限……这些都存在着关键尺度问题。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能够及时出台,那么公民隐私安全问题就可以缓解很多;反之,如果这个指导规范一直出不来,那么公民隐私就很危险了。
尤其是在智能穿戴时代的万物数据化之后,包括人的一切行为与生命体态特征都被数据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就是摆在眼前最急迫、最重大的事情。可以预见,在进入智能穿戴时代,人与物,人与互联网之间的识别关系一定不是当前的这种数字密码,而是更为复杂的生物识别技术,如步态、静脉、视网膜、心率等,借助于可穿戴设备将人与设备连接、绑定在一起。由此通过人的生理特征识别后,建立一种唯一性的身份识别特征和独一无二的ID。
显然,这种识别特征的建议就相对比较安全,尤其是对于金融系统来说,未来的支付就很安全,一旦你的设备被偷了,离开你就自动失效了。深度数据化背后的商业价值将随之放大,而同时被放大的,还有数据安全风险。不过,我们不能因为大数据的安全存在风险,就让科技发展的脚步停下来。
我们需要谨慎地对待数据安全,但亦非谨小慎微。就像我们知道网络网银不安全,但我们还是会谨慎地用,此时对于银行等机构来说就是如何通过技术来最大限度地保障用户财产安全;我们知道美国q支泛滥,但很多人依然很“向往”美国,此时对于美国政府来说就是如何通过法律法规来杜绝这些案件的发生。面对大数据也是如此,需要政府提高监管的水平和方式,尽可能地把犯罪的风险系数和危害降到一个合理的范围。当然社会上总有一些人想着赚歪门邪道、旁门左道的钱,这就是需要政府作为的问题,怎样有效控制。尽管目前我们还没有完全进入大数据时代,但相关的弊端、问题与安全风险已经或多或少地初露端倪。
随着国务院关于大数据文件的出台,一方面会加速大数据产业的形成,也必然会加速商业价值的挖掘。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尤其不能忽略了对公民隐私权的重视。所以,发展大数据产业很重要,但对于公民来说或许保护比挖掘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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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技术虽然发展迅速,但仍存在以下不足之处:1 安全问题:物联网设备和系统的安全问题一直是一个热点和难点,缺乏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容易导致设备被攻击、信息泄露等问题。
2 标准化问题:由于物联网涉及到多个领域和技术,标准化工作并不完善,导致不同厂商和设备之间的兼容性和互联互通存在问题。
3 能耗问题:由于物联网设备需要不断收集和传输数据,因此能源消耗较大,需要更加智能化和节能的设计。
4 隐私问题:物联网设备收集的数据可能包含用户的隐私信息,如何保护用户的隐私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5 数据处理问题:物联网设备所产生的数据量庞大,如何高效地处理和分析数据,提取有用的信息,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6 成本问题:物联网设备和系统的成本较高,对于一些中小企业和个人用户来说可能承受不起。
因此,未来需要在这些方面加强研究和改进,提高物联网技术的安全性、标准化、能源效率、隐私保护、数据处理和成本效益等方面的表现,以推动物联网技术的可持续发展。
1、全面感知
利用无线射频识别(RFID)、传感器、定位器和二维码等手段随时随地对物体进行信息采集和获取。 感知包括传感器的信息采集、协同处理、智能组网,甚至信息服务,以达到控制、指挥的目的。
2、可靠传递
是指通过各种电信网络和因特网融合,对接收到的感知信息进行实时远程传送,实现信息的交互和共享,并进行各种有效的处理。在这一过程中,通常需要用到现有的电信运行网络,包括无线和有线网络。
由于传感器网络是一个局部的无线网,因而无线移动通信网、3G网络是作为承载物联网的一个有力的支撑。
3、智能处理
是指利用云计算、模糊识别等各种智能计算技术,对随时接受到的跨地域、跨行业、跨部门的海量数据和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升对物理世界、经济社会各种活动和变化的洞察力,实现智能化的决策和控制。
扩展资料:
基本功能
在线监测:这是物联网最基本的功能,物联网业务一般以集中监测为主、控制为辅。
定位追溯:一般基于传感器、移动终端、工业系统、楼控系统、家庭智能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GPS(或其他卫星定位,如北斗)和无线通信技术,或只依赖于无线通信技术的定位,如基于移动基站的定位、RTLS等。
报警联动:主要提供事件报警和提示,有时还会提供基于工作流或规则引擎(Rule“sEngine)的联动功能。
指挥调度:基于时间排程和事件响应规则的指挥、调度和派遣功能。
预案管理:基于预先设定的规章或法规对事物产生的事件进行处置。
安全隐私:由于物联网所有权属性和隐私保护的重要性,物联网系统必须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机制。
远程维保:这是物联网技术能够提供或提升的服务,主要适用于企业产品售后联网服务。
在线升级:这是保证物联网系统本身能够正常运行的手段,也是企业产品售后自动服务的手段之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联网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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