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江区关于在全区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 (2021-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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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区 关 于在 全 区 公 民 中开 展 法 治 宣传 教 育 的第八个五年规划 (2021-2025年) (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我 区 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根据 省、市 《关于在 全省(市) 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 年)》精神,结合我 区 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加大全民普法力度,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深化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把全民普法的制度优势转化为依法治理效能,推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奋力推动普法工作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 梅江 ,为“十四五”时期我 区 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 ) 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公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全民普法工作机制制度更加健全完善。公民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法治精神的认同度、法治实践的参与度明显提升,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主动性显著增强。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逐步形成,为 巩固梅州为全省最安全的地区之一而贡献梅江努力 。

二、主要任务

( 一 ) 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全民普法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列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内容,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精准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本领和能力。要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学校教育,引导青少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到全民普法的全过程、各环节,全面履行全民普法职责,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更好地理解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基本内容、基本要求,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贯彻向面上拓展、向基层延伸、向群众贴近。

( 二 ) 深入学习宣传实施宪法。 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摆在首要位置。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宪法宣誓。规范我 区 公民宪法宣誓仪式和平台建设。在新市民仪式、青少年成人仪式和毕业仪式等活动中设置礼敬宪法环节。推动“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制度化,实现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在全 区 中小学继续组织实施“宪法教育大课堂”进校园活动,持续开展“学宪法 讲宪法”、国家宪法日“宪法晨读”等活动。进一步完善法治文化主题公园、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等宪法宣传教育设施建设。推动宪法宣传进宾馆、进酒店常态化。

( 三 ) 深入学习宣传实施民法典。 落实国家机关民法典普法责任清单,发挥好国家机关在学习宣传实施民法典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各级党 组织 和国家机关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和执法实际,结合行业特点和公众法律需求,组织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活动。开展民法典知识竞赛,编写民法典通俗读物,创作民法典公益广告、短视频等普法优质产品。在全 区 中小学开展“民法典故事会”进校园活动。以“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为主题,组织开展民法典专项宣传活动,让民法典真正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 四 ) 深入宣传与促进高质量发展、与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大力宣传有关平等保护、公平竞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大力宣传国家安全观和国家安全法、反分裂国家法、网络安全法 、生物安全法 等法律法规,大力宣传我国涉外法律法规。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和“双区建设”“双城联动”“一带一路”“海上丝绸之路”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组织开展专项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区域性普法与依法治理合作。围绕生态文明建设、食品药品安全、扫黑除恶、毒品预防、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防止家庭暴力、个人信息保护等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开展经常性的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对“十四五”期间制定和修改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 五 ) 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 以 建党 100 周年为契机,以党章、准则、条例为重点,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注重党内法规宣传与国家法律宣传的衔接 与 协调。把学习掌握党内法规作为合格党员的基本要求,列入党组织“三会一课”内容,促进党内法规学习宣传常态化、制度化。

三、加大全民普法力度,提升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一)持续提升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抓住领导干部“关键少数”。 落实党委(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等制度,落实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每年旁听法院庭审案件不少于一次的要求,落实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制度 , 落实领导干部年度述法制度,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继续组织开展全 区 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年度学法考试。

坚持从青少年抓起。 全面实施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制定我 区 关于深入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充实完善法治教育教材相关内容,将法治教育教材、读本纳入免费教科书范围,加强法治教育师资培训,5年内对所有道德与法治课教师进行一次轮训。规范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聘用、培训、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评估机制,把法治教育纳入学校教育质量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估体系。

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 开展分众化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国民教育体系、社会教育体系,实施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探索建立公民法治素养测评指标体系,组织社会第三方开展“全民法律素质测评”。

开展分层分类精准普法。 加强村(社区)“两委”干部法治培训,提高基层干部依法办事意识和依法治理能力。加强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法治培训,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管理和从业人员法治教育,促进依法诚信经营管理。加强媒体从业人员法治教育,将法治素养作为从业资格考评的重要内容,提高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读社会问题、引导社会舆论的能力。根据妇女、残疾人、老年人、农民工等群体特点,开展有针对性法治宣传教育。推行外来务工人员岗前普法教育制度。加强民族、宗教法治宣传教育。

推动法治行为习惯养成。 让人民群众在实践中养成守法习惯,把公民法治素养基本要求融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融入精神文明创建、法治示范创建和平安建设活动。开展用法治方式规范公民行为习惯养成专项行动,从遵守交通规则、培养垃圾分类习惯、制止餐饮浪费、防止高空抛物坠物等日常生活行为抓起,提高规则意识,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正义可期待、权利有保障、义务须履行,纠正法不责众、滥用权利、讲蛮不讲法、遇事找关系等思想行为。

(二) 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实现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清单全覆盖,组织开展全 区 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创新创先项目评选,常态化开展“谁执法谁普法”年度履职报告评议工作,完善相关制度,提高评议质量。压实责任单位普法责任,进一步发挥落实普法责任制联席会议作用,逐步形成清单管理、跟踪提示、督促指导、评估反馈的工作模式。落实“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促进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加强本系统本行业人员学法用法,加强对管理服务对象进行普法。

落实以案释法制度。 落实法官、检察官 、 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建立典型案例收集、整理、发布机制,加大媒体以案释法平台建设,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活动。开展公民旁听司法审判、观摩行政执法活动。针对网络热点问题和事件,组织执法司法人员和专家学者等进行权威法律解读,正确引导法治舆论。

落实媒体公益普法责任。 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履行公益法治宣传义务,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设置普法专栏专题,法治类公益广告数量不低于媒体刊播公益广告总量的20%。实施法治点亮城市地标行动,推动国家宪法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等重要普法节点, 各镇(街) 地标性场所、风景名胜区、公共交通工具(站点)等开展主题法治宣传活动。

(三) 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实效性

在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过程中开展实时普法。 制定执法、司法办案中开展普法的工作指引,加强规范政府共同行为有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把向行政相对人、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法融入办案程序中,实现全员普法、全程普法。在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中加强普法宣传。充分运用公开开庭、巡回法庭、庭审现场直播、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等生动直观的形式宣讲法律,释法说理。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调处矛盾纠纷、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时,加强释法析理,引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依法办事。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温暖和力量,提升社会效果。

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 健全激励嘉许制度,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成立普法志愿者动态管理平台。加强全 区 普法讲师团队伍建设,建立登记管理和星级评定工作机制,采取订单式普法,组织开展“全 区 普法讲师团普法公益行”活动。健全法治宣传服务与社会服务领域的工作对接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或捐助设施设备、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参与法治宣传服务体系建设。

运用新技术新媒体开展普法。 完善普法集群网和新媒体普法矩阵建设,对接全国 、省市 普法“中央厨房”和普法优质资源库。建设 融“报、网、端、微、屏”于一体的全媒体法治传播体系,探索运用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推进普法信息在各类终端设备上的“智慧分发”,形成提升普法的覆盖面和便捷性。加强对优秀自媒体普法作品制作传播的引导,加大音视频普法内容供给,注重短视频、小游戏在普法中的运用,构建“需求-研判-反馈-供给”普法服务新体验、新模式,提高普法产品供给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一)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教育引导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着力宣传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引导社会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阐释好民法典关于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阐释好民法典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阐释好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组织开展社会评选“诚信守法”和“失信背约”活动,通过引发社会讨论,大力弘扬平等自愿、诚实信用、权利义务一致、公序良俗等法治精神和契约精神。推动各级行政机关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有权利必有救济”“有权力必有监督”等意识,建设法治政府。加强人权法治保障,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限制、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和权利。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原则。

(二) 推进法治文化建设与道德教育相结合。 坚持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把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之中,以法治的力量引导人们向上向善。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全面体现到普法工作中。开展面向家庭的普法主题实践活动,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开展模范守法家庭评选活动。

(三) 大力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 把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空间利用时体现法治元素,推广社区“法律之家”建设经验,打造基层普法一站式综合“超市”。利用好政务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等场所建设法治文化阵地。结合实际建设法治文化特色小镇、法治文化特色村(社区),串珠成链,打造各具特色的法治文化体验路线。到2022 年,以镇(街道)场馆、镇街中心、村居站点为载体,实现镇(街道)、村(社区)法治文化阵地全覆盖。

(四) 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积极参与 全省法治文化节,开展法治文化基层行活动,加大法治文化惠民力度。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加强红色法治文化的保护、宣传和传承,打造一批 具有客家特色、 有影响力的法治宣传教育品牌。 对具特色的法治宣传品及组织和个人积极向省市普法办推荐。

(五) 健全法治文化建设社会扶持机制。 制定我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把法治文化建设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纳入文化产业统筹发展,推动法治文化与传统文化、红色文化、地方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建立政府购买法治文化服务机制,出台政府购买公共法治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治文化建设。加强法治文化理论研究,在全区扶持培育一批有知名度、影响力的法治文化创作队伍,在区法学会成立法治文化研究会。

五、深化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把全民普法的制度优势转 化为依法治理效能

(一) 深化法治建设 “四级同创”活动。 深化法治镇(街)、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制定完善评价标准体系,提升创建活动质量。支持镇(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示范镇(街)。结合乡村治理“百镇千村”示范创建活动和法治乡村建设,加强区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切实发挥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作用,村(社区)法律顾问每个月至少到村(社区)服务 1 天(累计 8 小时),每个季度至少举办 1 次法治讲座。组织培育“法律明白人”,提高其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二) 深化行业依法治理。 引导和支持各行业依法制定规约、章程,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推进业务标准程序完善、合法合规审查到位、防范化解风险及时和法律监督有效的法治化行业治理。深化行风建设,规范行业行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规范和实施情况的监督,制订自律性社会规范的示范文本,使社会规范制订和实施符合法治原则和精神。深化“法律进网络”,加强对网络企业管理和从业人员法治教育,引导广大网民崇德守法、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三) 深化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和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 依托区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和省信息化管理平台,推动我区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并规范运作,青少年学生在小学、初中、高中阶段分别到基地接受 1 次以上的法治教育。继续开展全区依法治校创建活动。

(四) 深化法治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 深化企业法治文化建设,积极参与全省企业法务技能大赛。创建法治文化示范企业, 进一步推动企业依法治理,保障企业员工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文化软实力,提升企业治理法治化水平。

(五) 加强社会应急状态下的依法治理。 开展社会应急状态下的普法专项行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动、依法行事,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强化疫情防控、传染病防治、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防灾减灾救灾、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法治宣传教育,加强疫情期间矛盾纠纷化解,为困难群众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法律服务,依法维护社会秩序。

六、组织实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街)各单位要科学制定本地、本系统五年规划,把普法工作纳入法治梅江建设、平安梅江建设、 文明创建、综合绩效考核等考核评价内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组织实施普法规划,带头参加普法活动,研究解决普法相关重大问题。

(二) 加强统筹协调。 强化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和各级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组织推动、检查指导、督促督导职能作用。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广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完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各镇(街)各部门普法工作实施情况年度性、阶段性和专题性检查、视察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推进普法效果社会评估。建立完善对各镇(街)各单位的工作评估、情况通报和重点约谈制度。

(三)加强工作保障。 优先录取(聘用)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充实到基层司法所普法工作一线。把普法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把普法工作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对贫困村普法经费的支持力度。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安排年度普法专项经费,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时,结合活动主题开展形式多样法治宣传教育。

(四)加强评估检查。 根据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对全区各镇(街)各单位普法工作开展年度评估。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和终期总结验收,组织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对未履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职责情形的,依照《广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规定,发出提示函或建议书,必要时进行约谈,提出整改要求;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通报批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区普法主管部门要抓好督促落实,确保规划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十大分类如下:

①A考试一类(土木建筑、资源环境与安全、水利等所涉及专业)。

②B考试二类(交通运输、能源动力与材料等所涉及专业)。

③C考试三类(装备制造等所涉及专业)。

④D考试四类(农林牧渔、轻工纺织、生物与化工、食品药品与粮食等所涉及专业)。

⑤E考试五类(公共管理与服务、旅游、公安与司法(公安专业除外)等所涉及专业)。

⑥F考试六类(教育与体育(体育专业除外)、新闻传播等所涉及专业)。

⑦G考试七类(医药卫生(临床医学类专业除外)等所涉及专业)。

⑧H考试八类(艺术等所涉及专业)。

⑨I考试九类(财经商贸等所涉及专业)。

⑩J考试十类(电子信息等所涉及专业)。

单招:

教育部为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和高等教育多元化选拔录取机制,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文件精神,积极探索引导高中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向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合理分流,提升高等职业教育的生源质量,决定由高等职业院校在高考前组织命题、考试、评卷、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确定录取名单,直接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录取。这种招生形式就叫做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参加单独招生考试录取的考生与参加高考录取的考生享受同等待遇。

我国高等职业院校实行单独招生最早开始于2007年,命题主体单位由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逐步扩权到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各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国家高等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内高职院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苏州市公共文化服务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的参与、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主管部门和社会力量向公众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资源、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包括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纪念馆、剧院、戏台、科技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社区(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文化广场、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设施(有线电视网络)、城乡阅报栏(屏)、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以及与公共文化服务相关的其他场地、建筑物和设备。

第四条 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协调、方便群众的方针,遵循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符合本地实际需要的公共文化发展规划,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二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众享受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状况和公众实际需求制定、公布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和标准,并适时调整。

第九条 政府兴办的各类公共文化设施逐步实行免费开放。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的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者优惠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十条 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时限。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并增设相应的文化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服务内容、免费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文化服务事项的,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提前三日公布。

第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完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开、公众监督等基本制度,并向所在地文化等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建设纳入城乡信息化建设规划,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数字文化服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推动公共文化信息资源的公开和共享,增强文化信息资源的传输、存储、供给和远程服务等能力。

第十四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社区(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提供文艺演出、作品创作、书报阅读、展览展示、影视放映、上网服务、文化讲座、科学普及和体育健身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第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在工地、厂区、集中住宿区、医院、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监狱等区域和场所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并实行免费开放。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和支持公众开展健康有益的公共文化活动,推动社区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村落文化和家庭文化等群众性文化发展。

文化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为自行组织的群众性文化活动和群众性文化团队提供资金、人才和活动场所等方面的'支持。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馆、专业院团和学校等单位应当通过辅导、交流和培训等形式,为群众性文化活动提供业务指导。

第三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应当依法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十八条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建设在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参与和易于疏散的地方,并完善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出行和使用。

第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有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剧院、科技馆和体育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有单独设置的综合文化站。常住人口三十万人以上的镇,站舍面积不低于五千平方米;二十万人至三十万人的镇,站舍面积不低于四千平方米;十万人至二十万人的镇,站舍面积不低于三千平方米;十万人以下的镇,站舍面积不低于二千平方米。街道站舍面积不低于一千二百平方米。镇(街道)应当建有文体广场,有条件的可以配套建设休闲公园和影剧院等活动场所。镇(街道)机构发生撤并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继续保留为公众提供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区(村)统筹建设集宣传文化、教育科普、体育健身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其中用于公共文化活动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二百平方米。常住人口超过八千人的社区(村),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低于八百平方米,并根据实际情况增设一个以上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公共文化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地方文化资源,建设展示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书场、戏台和书院等公共文化设施。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和更新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所必需的设备、资源,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人员、设施,确保公众和公共文化设施的安全。

鼓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侵占、挤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与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

建设与拆除同时进行的,应当安排适当场所,确保公共文化服务不间断。

第四章 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参与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具体目录,通过购买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方式,向社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二十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兴建、捐建公共文化设施,通过主办、承办、协办和冠名等方式提供或者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助、补贴、奖励。具体办法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鼓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组建理事会,吸纳各界群众、专业人士、有关方面代表参与管理,健全完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文化类社会组织,并指导、支持、监督其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文化类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配合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运营绩效评估和社会信用评估,实现依法管理、依法运营。

第二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引导行业协会、学会和促进会等行业自律组织,为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法律、政策、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方面的支持。

第三十条 倡导和鼓励公民参与文化志愿服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文化志愿活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指导,建立培训、评价和激励机制。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公众评价机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

公众评价的内容包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规划、设施建设、形式内容、质量效果等。

第五章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制度,评估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文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预算、收入分配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按照常住人口落实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级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主要用于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活动开展、设施建设引导、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群众文化团队扶持和政府购买服务等。

县级市(区)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主要用于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重点用于扶持和引导社区(村)的公共文化服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薄弱地区财政支持力度,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第三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人才引进、使用、培训和激励等制度,加强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设施所承担的职能、任务及其所服务的人口规模,合理配备公共文化服务从业人员。按照规定配备镇(街道)综合文化机构的人员编制,做到定编定岗、专职专用。社区(村)应当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文化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文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文化服务从业人员管理进行指导、监督,保障其在申报项目、评定职称、参加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的合法权利。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要求,编制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开放时间、服务项目等事项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公众开放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

(四)进行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活动的;

(五)对规定免费的服务项目或者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进行收费的;

(六)未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和公共文化设施管理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侵占、破坏公共文化设施的,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武汉一位零基础学生做出非遗文创作品,可以让传统文化宣传的更加久远,而且能够带动更多年轻人加入文化传承的工作当中。中国有多种优秀的传统文化内容,大多数人都是井底之蛙,没有走出自己舒适的世界,没有了解中国的各个省份。有些技术特别高超的人都在偏远的地方,当地的人能够了解他们,但是远在千里之外的大众却无法组织他们所掌握的技能。

很多非遗文创传承人的年纪都比较大,因为他们没有找到愿意接自己班的人。但是这位学生年纪比较小,愿意掌握这些别人不愿意做的事情和技巧。这已经能够证实这位学生独特的远见。如果他能够一直坚持下去的话,即使老传承人已经不在这个世界了,但是这项文化依旧会随着时代的发展继续流传下去,也许未来国家对这方面的保护力度会越来越严格,这些东西就会被更多人认识,宣传的更加广泛。

年轻人的号召力同样是非常出色的,有些年轻人不愿意学习这些东西,就是因为没有前车之鉴,只要有第1个人站出来,肯定会有一大批人随之站起来。年轻人从记事开始就已经生活在科技社会当中,了解各种科技产品,但他们并不是特别了解这些手工产品,因此他们在学习过程当中能够感受到魅力之处,会沉浸在手工的世界当中。

年轻人会继承老一辈的力量,用自己的双手创造更多精彩的作品,现在网络技术比较发达,他们会将传统和科技结合在一起,以直播和视频的方式让这些精美的作品出现在各个角度甚至能够流传到国外,让外国人欣赏中国的独特之处,这能够展现出中国文化的品质和内涵。

随着对物联网的概念、内涵、技术、应用研究的不断深入,在环境、电力、物流、公共安全等领域和行业都涌现出众多物联网应用的典型案例。其中,公共安全领域作为物联网应用的重点领域,具有与其它物联网应用不同的特点和特殊的地位,有必要将公共安全领域的物联网应用(以下简称安全物联网)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进行深入研究。
1 、安全物联网的背景及其内涵
当前,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各种传统的和非传统的、自然的和社会的风险及矛盾交织并存,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1)自然灾害处于多发频发期,近年来,极端气候事件频发,中强地震呈活跃态势,自然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的突发性和危害性进一步加重加大;2)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我国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一些地方和企业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居高不下,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预防事故发生和实施有效救援的任务繁重而艰巨;3)社会安全面临新的挑战,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艰巨。
面对频发的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公共安全事故,亟需构建公共安全监测物联网来感知公共安全隐患,以及解决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部门之间如何互联互通等问题。
公共安全监测物联网是针对公共安全监测领域覆盖范围广、监测指标多、连续性要求高、所处环境不适合人工监测、感知的信息内容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等特点,应用物联网技术尤其是传感器网络技术,构建的一个由感知层、网络层、应用层共同构成的信息系统工程。对公共安全的监测主要包含保障各类生产场景安全的监测、对生产者安全的监测、对特定物品安全的监测、对人员密集场所监控、对重要设备设施监控以及事故应急处理时对场景、人员、物品的信息搜集等。
2 、安全物联网在物联网发展中的地位
公共安全是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基石。为有效抵御各类人为或自然灾害的威胁,中国将加强公共安全保障措施作为政府工作的重点。公共安全监测物联网为解决我国面临的公共安全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符合我国促进科技创新、走创新型国家发展道路的战略要求。
建立完善的公共安全监测物联网将为我国现在面临的桥梁隧道坍塌、危险物泄漏等安全问题提供切实有效的预防机制,全国范围内的公共安全监测物联网的互联更使得重大安全事件得以及时、有力、透明的解决。因此公共安全监测物联网作为与日常生活联系最密切、国家和人民最关注的公共安全领域的物联网应用,应该得到整个社会的重视和优先发展,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社会支持、群众受益”的方针,通过公共安全监测物联网的发展来带动物联网在技术、应用、产业、标准方面的进步,使整个社会切身感受到公共安全监测物联网带来的公共安全隐患可靠预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优势,加强人们对物联网价值的认知程度。
3 、安全物联网的体系结构及关键技术
图1描述了公共安全监测物联网的网络架构,它的整体架构与物联网的整体架构相似,由感知层、网络层、应用层三部分组成。但由于公共安全监测物联网应用场景的特殊性,它具有一些其它物联网应用不具备的技术特点,总结如下:
(1) 在感知层,被感知信息的类型多样,实时性要求高,大多数信息的感知(如桥梁建筑物的安全状况,危险物品的监测等)要求精度高且很难通过人工手段检测。由于安全隐患的信息类型不确定性很高,在人员密集场所或高危生产场所应长时间部署大量不同类型的传感器,对感知层的组网策略、能源管理、传输效率、QoS、传感器的编码、地址、频率与电磁干扰等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问题也是公共安全监测物联网能否成熟应用的关键。
(2) 在网络层,由于公共安全监测物联网感知到的信息的涉及国家重点行业以及群众的日常生活,这些信息一旦泄漏或不正当使用都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的隐私;因此,公共安全监测物联网的信息内容有必要通过专用网络或者对3G移动网络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进行传输,保证信息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完整性。(3) 在应用层,针对海量的数据信息和安全隐患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需要建立专有的不同级别的公共安全物联网服务平台。服务平台不仅应具有强大的信息处理及融合能力,还须具有安全隐患的识别以及预警能力,同时当突发公共安全事故时,及时联动相关的职能部门进行应急处理,争取将损失和影响减到最小。另外,将不同级别的公共安全物联网平台互联有利于根据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最大限度的调配资源,便于公共安全事件的及时、有效、透明解决。
图1 公共安全监测物联网架构针对公共安全监测物联网体系结构的特点,其涉及到的关键技术主要有:
a 针对公共安全监测领域的专用传感器的研发,包括增加传感器的监测信息类型、提高监测精度、减小体积、抗破坏、增强感知信息的抗干扰能力和保密能力等。
b 大规模传感器节点的自组织网络、协作感知技术、安全接入技术等感知层网络技术。
c 大规模传感器节点的编码、地址、频率分配与电磁干扰等问题。
d 网络层公共安全监测专用网络的结构、通信协议、异构的网络接入技术及网络安全技术等。
e 应用层主要涉及海量信息的智能处理、分析、综合技术以及统一的公共安全监测物联网服务平台的架构等技术。
图2描述了公共安全监测物联网服务平台的总体结构,系统平台将接收到的海量信息处理分析后由相应的服务模块进行处理,服务平台可以根据不同的公共安全监测应用添加不同的服务模块。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部门联动系统负责当突发安全事件发生时及时调动资源进行应急管理,以减少损失和影响。
图2 公共安全监测物联网服务平台的总体结构4 、安全物联网的应用现状
在国内外,公共安全监测物联网已经存在众多应用案例,在公共安全领域发挥了明显的作用,例如:
美国MaterialTechnologies公司开发了一套裂缝诊断传感器系统,已经在宾夕法尼亚州检查了三座桥梁以及马萨诸塞州一座桥梁的裂缝,其传感器能够检测以每分钟几个分子的速度扩大的裂缝,从而提前几年发现可能对安全构成危害的裂缝。此外,早期诊断意味着道路修补人员执行的修补更为经济,因为当裂缝还小的时候,修补起来更加容易。
在韩国,为了保护市民的生命和财产,遏制犯罪、恐怖袭击、火灾,开始在城市内安全隐患区域安装感应系统,为保障市民安全,建立安全的城市做出很多尝试,如图3所示。
图3 公共安全物联网在城市安全方面的应用目前国内全长约266公里的玄武湖隧道是我国最大的城市浅埋明挖湖底隧道,其中湖底段长约166公里。由于地质条件、应力条件、环境影响复杂,隧道很可能受温度、荷载、地下水等因素影响,产生不均匀的沉降、横向开裂、渗水等问题。
南京大学光电传感工程监测中心将特殊的连续分布式光纤“植入”混凝土层中。从施工开始,直至通车运行至今,这些光纤一直对隧道“健康”进行着实时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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