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平衡信息收集和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一方面,用户信息的收集可以帮助互联网企业更好地了解用户需求,提供更精准的服务。从商业模式来讲,收集更多的用户信息意味着获得更大的商业机会,从而更好地实现盈利。
合理的信息收集也有利于推进技术的发展和创新,这对于整个社会和所有用户来说都是有益的。
另一方面,用户的个人隐私保护是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随意收集用户信息不仅会导致用户信任度的下降,也可能会泄露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给用户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因此,互联网企业需要制定严格的隐私保护政策,使用安全的技术保护机制,以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权利。
因此,在信息收集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需要寻求一种平衡的方法。一方面,在信息收集的过程中,必须合法、合规,保护用户隐私权,遵循公平、透明、自愿的原则,并且将数据使用用途告知用户。
另一方面,互联网企业可以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对数据进行匿名化和加密等处理,以免用户个人信息泄露。
总的来说,互联网企业应坚持以用户为中心的原则,积极保护用户隐私,同时充分利用用户信息来提供更精准的服务,实现自身的商业发展。
此外政府和社会组织也可以发挥监管和社会监督的力量,共同促进信息收集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平衡。安全管理不到位。
由于分布式节点多、数据传输分散、监管不到位等原因,物联网的安全与隐私问题更加突出,已成为物联网安全管理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
物联网的安全与隐私保护问题严重阻碍了物联网的发展,因此研究物联网隐私保护,并制定出良好的隐私保护解决方案,对推动物联网技术的普及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大数据时代如何立法保护用户隐私_数据分析师考试
随着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发展,大数据近年来得到迅猛发展。一些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纷纷推出了大数据发展战略,有关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用户隐私的法律问题的研究成了大数据发展研究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这里有许多问题尚存争议。
大数据发展呼唤用户隐私保护
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创新发展,在给社会带来巨大价值的同时,也给用户信息(包括个人信息和法人信息)的保护带来了巨大挑战。其主要原因是:网络社会是一个陌生人的社会;隐私容易泄露,广电、通信网络具有形态多样、全空间传感、多媒体采集、传播及时、全球直达、自由交互、容量大、安全性差等特点;侵权行为主体的认定困难,人人都可以在网上采用匿名的方式发布信息,受害人、加害人、编者、作者、传播人、发布人一般都不是熟人关系,相关链条庞杂;隐私一旦遭受侵害,很难得到充分的救济,信息主体一旦被关注,通过网络即可源源不断地得到其丰富信息,因而大大放大了其危害。
网络社会与市场经济的双重发展,使得用户信息越来越有价值,其保护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其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
包括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在内的信息运营商正在涉足“让数据转化为利润”或“数据货币化” 的数据经营(或称“大数据”)业务,以提升营销能力、管理能力,寻找更多数据增值产品方面的利润增长点。
跟踪研究国内外用户隐私保护法规政策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可为大数据类的项目规避政策和法规风险,提出合理的立法诉求打下基础。
用户隐私保护的概念界定
隐私权的概念只有100多年的历史,最早是美国学者布兰代斯和沃伦1890年在《哈佛法律评论》所发之文《论隐私权》中提出来的,后被美国的判例所采纳,并逐渐被美国有关的法律确认,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采用。目前,隐私权已经是两大法系普遍都接受或者认可的重要的法律概念,甚至成了宪法权利。
不过有意思的是:隐私权在美国和欧洲的核心理念有所不同:在美国更多意味着自由(美国最初的隐私权是指免打扰权或者独处权),而在欧洲更多意味着尊严,更多地与“人必须遮羞”联系在一起。这就是为什么斯诺登事件在美国和欧洲的法律界和公众中引起的反应有所差异的原因。
用户隐私权(本文主要是指个人隐私权),一般来说是指以信息所属主体私密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由于目前个人隐私基本没有财产属性,或财产属性还比较弱,故隐私权一般被纳入人身权的范畴。
用户隐私权的保护实际是指用户隐私信息的保护。一般将个人隐私信息中那些一旦泄露即可识别用户主体的信息称之为个人识别信息,即属于隐私敏感的信息。例如:姓名、住址、身份z号、手机号、电子邮件地址、QQ号、微信账号等。
用户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的概念密切相关。英文的Cybersecurity在中国官方语言中近似的词(如中国政府向ITU等组织提交提案时使用的)是“网络与信息安全”,包括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两方面。“网络安全”包括访问控制、入侵检测、身份识别等,“信息安全”实际主要是指内容安全。用户隐私保护是信息安全的一部分。本文仅研究其“法律权利与义务”部分。
用户隐私保护,核心是尊重信息主体的个体意志,即信息主体享有其个体信息的自由支配权,包括信息披露的范围、对象、方式等。
有争议的隐私法律问题
· 实名制—有作用吗?大规模泄露用户隐私谁负责?
实施网络用户身份实名制(包括电话实名制和网络登录实名制)的初衷是防止犯罪(如恐怖袭击)和网络匿名诽谤。韩国是第一个推行实名制且推行得最彻底的国家,但因大规模用户隐私暴露,韩国政府终于退让,改为限制网站收集和登记用户身份z行为。
国际上的争议是:网络实名制对解决其初衷问题似乎作用不大,却反而抑制了网络的使用。如首尔大学的研究表明,诽谤跟帖数量从实名制实施前的139%仅下降到了后来的122%。而网络论坛平均参与者从2500余人锐减到不到800人。网络实名制让更多的人在网上选择沉默。但是,即便沉默,个人信息依然有被窃取的可能。
· 关于数据最长保存时间—运营商的数据就是其资产吗?
在大数据时代,一般认为,数据即资产。然而部分互联网企业遭遇的案例,对该想法构成了挑战:2009年,欧盟数据保护工作组分别致信谷歌、微软和雅虎三大搜索巨头,认为搜索引擎服务商保护用户搜索记录时间超过6个月的理由并不成立,因此要求这三大搜索引擎商必须缩短用户搜索信息的保留时间。目前,中国一般是规定用户数据(如通话详单)的最短保存时间,或许将来还会规定最长保存时间。
· 用户信息的二次利用问题—是告知与许可?还是让信息使用者承担责任?
“告知与许可原则”面临着挑战。由于大数据的价值越来越多地源于用户数据的二次(及以上)利用。这就有可能颠覆目前通行的“告知与许可原则”,即信息收集者必须事先告知用户其数据的用途。有些数据开发如要征得用户同意,在技术、人力、财力、时间(包括及时性和耗时)及商业保密考虑上,实际都是不可能的。
尽管在很多场合,信息运营商预先提供了格式的隐私保护声明,让用户选择“同意”或“不同意”。但用户实际上并不去仔细阅读这些烦琐的法律文件,而选择信任有信誉和品牌的信息运营商。因此,可能的替代规则是:让信息使用者自己承担责任。因为他们自己最容易把握其风险和收益。
· 大数据时代匿名原则失效了吗 ?
匿名使用原则是一般的原则,但其有失效的例子。2006年8月,美国在线(AOL)公布了大量的旧搜索数据以供社会研究。这些数据被作了精心的匿名化即用户姓名和地址等个人信息都采用特殊的数字符号代替。尽管如此,《纽约时报》还是在几天之内通过对搜索记录综合分析后,发现数据库中的“4 417 749号”代表的是佐治亚州利尔本的一位62岁寡妇塞尔玛·阿诺德。由此引起了公愤,导致美国在线的首席技术官和另外两名员工被开除。由此是否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网络时代,匿名化(或单纯隐藏)对大数据可能是无效的。
· 个人动机与预测分析—人需要为其行为倾向负责吗 ?
由于大数据最重要的应用是预测,故未来可能单凭人的犯罪动机,就可以实施对其逮捕。相似的原理也适用于政府管理社会和企业管理员工的重大决策。因此,必须拓宽对公正的理解,保护个人动机,以维护人们选择自我行为的自由意志,即个人可以并应该为他们的实际行为而非行为倾向负责。就像目前我们为程序公正所作的努力一样。
· 隐私权的可克减性原则—隐私保护与公共利益如何权衡?
隐私权的可克减性是指与生命权、健康权等不同,隐私权利应在一定情况下受到限制,甚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暂时停止权利人行使权利,或者在其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其他权利。
在一些涉及公共卫生(如流行病)的个人隐私的统计、搜集方面,人们比较能达成一致。但涉及诸如国家安全之类问题时(例如美国斯诺登“棱镜”项目),争议就比较大了。
一般认为,公众人物(如明星、官员)的隐私权应该小一些。
总之,在大数据时代,用户隐私保护必须得到切实加强,但也应研究修改、设定相关政策法律,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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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技术可以帮助无人机实现更加智能化和自动化的功能,提高无人机的工作效率和可靠性。以下是一些利用物联网技术实现无人机功能的方法:1 传感器接入:通过将无人机上的各种传感器接入物联网设备,可以实时获取无人机的飞行状态、环境参数等信息,例如高度、速度、风速、温度、湿度等。这些信息可以用于实时监测无人机的工作状态,以及优化无人机的控制策略。
2 远程监控:利用物联网技术,可以实现对无人机的远程监控和控制。通过连接到互联网,无人机可以将飞行状态和环境数据传输到远程监控中心, *** 作者可以实时掌握无人机的飞行状态和工作情况,并对无人机进行远程控制和调整。
3 自动驾驶:利用物联网技术,可以实现无人机的自动驾驶功能。通过在无人机上安装各种传感器和控制设备,可以实现无人机的自主导航和飞行控制,从而提高无人机的工作效率和安全性。
4 智能数据分析:通过物联网技术,可以对无人机收集的数据进行智能分析,从而提取出有价值的信息和数据。例如,通过分析无人机收集的环境数据,可以对某一地区的气候、土壤、水资源等进行分析,从而为农业、环境监测等领域提供有力的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无人机的物联网技术应用需要考虑到安全性、隐私保护等问题,确保无人机数据的安全和隐私不受侵犯。同时,也需要根据具体的应用场景和需求,选择合适的物联网技术和解决方案。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如何保护
随着大数据应用领域不断涌现新风口,数据合规话题讨论迅速升温。在日前举行的“2017大数据合作与合规峰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陈甦表示,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正在引发新一轮科技革命,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大数据合规、用户隐私保护备受瞩目。
近年来,大数据在广告、金融、医疗、出行、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广泛应用,不仅推动了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的数字化转型,也使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智能化、便捷化。据预测,中国大数据产业市场未来5年内,仍将保持高速增长,到2020年,大数据产业规模将接近5万亿元。
大数据的技术发展与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领域的联系将更加紧密。如何切实保护用户权益、促进数据合规运用、建立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已成为摆在数据合规发展面前的问题之一。
2017年9月,微信、京东商城等10家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共同签署了个人信息保护倡议书,承诺尊重用户知情权和控制权、遵守用户授权、保障用户的信息安全、保障产品和服务的安全可信、联合抵制黑色产业链、倡导行业自律、接受社会监督等。
腾讯集团法务副总裁江波表示,坚持“开放透明、用户控制、数据安全”的隐私保护原则,需要通过设计保护隐私,在切实保障用户数据安全的基础上,不断提升数据安全保护水平,规范大数据使用。
大数据是新时代的新型财富和资源。在数字经济的浪潮中,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消费者权益、个人信息保护、数据争议、网络侵权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此,专家分析认为,要加快推进完善数据领域立法、提升监管执法效率,优化行业自律标准,构建大数据安全依法有效的保障制度。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汉华表示,大数据、人工智能迅猛发展的过程中,企业之间的数据共享问题、数据控制者与数据主体之间的合规问题逐渐显现,对大数据产业的持续发展带来诸多挑战。
政府、行业、企业多方协作和共同努力为数字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成为大数据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保障数据安全、规范数据使用,成为大数据时代行业发展的共识。
为落实《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要求,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国家标准委等四部门组成专家工作组,对微信、淘宝等10款网络产品和服务的隐私条款进行了评审,规范收集、保存、使用、转让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
“此次隐私保护专项评审工作中,隐私条款透明度增强、用户选择权增多成为亮点。”中国电子技术化研究院副院长杨建军介绍,10款产品和服务在隐私政策方面均有不同程度提升,均做到明示其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并征求用户的明确授权。
目前,高效、流程化的数据合规管理对企业的实践提出更高要求。这包括建立隐私事务管理部门、规划数据保护战略、制定隐私政策程序和指南等方面。业内人士认为,在系统和程序设计中考虑隐私保护,开展隐私影响评估等工作,可以让隐私保护置于“前端”。在产品初期加入隐私保护理念,后期通过持续的监督和评估,巩固全生命周期管理策略。
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对于大数据的监管也需要新的思路。“如何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数据合规运用、建立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需要带有审慎包容的态度,及时应对大数据领域的变化。”
5G物联网的发展带来了许多新的网络安全挑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大规模连接:5G物联网可以支持大规模设备连接,这使得攻击者有更多机会进行网络攻击。攻击者可以通过攻击一个设备来获取对整个网络的访问权限。
大数据量:5G物联网可以产生大量数据,这些数据需要存储和处理。攻击者可以攻击数据存储和处理系统,从而获取敏感信息。
多样性和复杂性:5G物联网中存在多种类型和不同制造商的设备,这些设备的 *** 作系统、协议和接口都不尽相同。这增加了网络安全管理的复杂性和难度。
软件漏洞:5G物联网中的软件存在漏洞,攻击者可以利用这些漏洞来获取访问权限。
隐私保护:5G物联网中产生的数据包含大量的用户隐私信息,如位置、健康状况等。攻击者可以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个人隐私侵犯。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5G物联网需要采取多种安全措施,如加密通信、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漏洞修复等。同时,5G物联网也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和风险评估。
物联网的安全和互联网的安全问题一样,永远都会是一个被广泛关注的话题。由于物联网连接和处理的对象主要是机器或物以及相关的数据,其“所有权”特性导致物联网信息安全要求比以处理“文本”为主的互联网要高,对“隐私权”(Privacy)保护的要求也更高(如ITU物联网报告中指出的),此外还有可信度(Trust)问题,包括“防伪”和DoS(Denial of Services)(即用伪造的末端冒充替换(eavesdropping等手段)侵入系统,造成真正的末端无法使用等),由此有很多人呼吁要特别关注物联网的安全问题。
物联网系统的安全和一般IT系统的安全基本一样,主要有8个尺度: 读取控制,隐私保护,用户认证,不可抵赖性,数据保密性,通讯层安全,数据完整性,随时可用性。 前4项主要处在物联网DCM三层架构的应用层,后4项主要位于传输层和感知层。其中“隐私权”和“可信度”(数据完整性和保密性)问题在物联网体系中尤其受关注。如果我们从物联网系统体系架构的各个层面仔细分析,我们会发现现有的安全体系基本上可以满足物联网应用的需求,尤其在其初级和中级发展阶段。
物联网应用的特有(比一般IT系统更易受侵扰)的安全问题有如下几种:
1 Skimming:在末端设备或RFID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信息被读取
2 Eavesdropping: 在一个通讯通道的中间,信息被中途截取
3 Spoofing:伪造复制设备数据,冒名输入到系统中
4 Cloning: 克隆末端设备,冒名顶替
5 Killing:损坏或盗走末端设备
6 Jamming: 伪造数据造成设备阻塞不可用
7 Shielding: 用机械手段屏蔽电信号让末端无法连接
主要针对上述问题,物联网发展的中、高级阶段面临如下五大特有(在一般IT安全问题之上)的信息安全挑战:
1 4大类(有线长、短距离和无线长、短距离)网路相互连接组成的异构(heterogeneous)、多级(multi-hop)、分布式网络导致统一的安全体系难以实现“桥接”和过度
2 设备大小不一,存储和处理能力的不一致导致安全信息(如PKI Credentials等)的传递和处理难以统一
3 设备可能无人值守,丢失,处于运动状态,连接可能时断时续,可信度差,种种这些因素增加了信息安全系统设计和实施的复杂度
4 在保证一个智能物件要被数量庞大,甚至未知的其他设备识别和接受的同时,又要同时保证其信息传递的安全性和隐私权
5 多租户单一Instance服务器SaaS模式对安全框架的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于上述问题的研究和产品开发,国内外都还处于起步阶段,在WSN和RFID领域有一些针对性的研发工作,统一标准的物联网安全体系的问题还没提上议事日程,比物联网统一数据标准的问题更滞后。这两个标准密切相关,甚至合并到一起统筹考虑,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物联网信息安全应对方式:
首先是调查。企业IT首先要现场调查,要理解当前物联网有哪些网络连接,如何连接,为什么连接,等等。
其次是评估。IT要判定这些物联网设备会带来哪些威胁,如果这些物联网设备遭受攻击,物联网在遭到破坏时,会发生什么,有哪些损失。
最后是增加物联网网络安全。企业要依靠能够理解物联网的设备、协议、环境的工具,这些物联网工具最好还要能够确认和阻止攻击,并且能够帮助物联网企业选择加密和访问控制(能够对攻击者隐藏设备和通信)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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