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扣除项目:
1、公益性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2、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合理工资薪金”,遵循以下原则:(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3、社会保险支出(1)基本保险: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2)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3)其他保险:人身安全保险费、财产保险据实扣除。另外,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强制险:如航空意外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借款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1)企业间借款: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2)企业向自然人借款: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另外,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l;其他企业,为2:1。
5、几项费用:(1)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注: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4)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5)广告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注: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专项基金: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7、租赁支出: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8、劳动保护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9、机构内部往来: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10、手续费、佣金支出: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11、汇兑损失: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12、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13、资产损失: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14、开(筹)办费: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15、差旅费-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6、加计扣除: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7、减计收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8、税额抵免:(1)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税收优惠
1、免征:(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2)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3)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减半: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其他类:(1)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3)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5)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税率类:(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注: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50万元的小微企业,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6)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其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适用税率为20%但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7)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西部地区等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包括(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征税收入包括(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四、不得扣除项目:(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5)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6)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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