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
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集成电路设计
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产品设计(含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一、条件 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二)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与能力; (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设计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0%以上。 二、材料 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资料。 三、程序 (一)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管理全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工作: 1、审定、授权全国及地区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 2、监督检查全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工作,审核批准认定结果; 3、公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名单; 4、受理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以及有关认定决定的异议申诉。 (二)集成电路认定机构具体负责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进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年审工作。 (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由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共同委托认定机构进行认定;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将有关资料送交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或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地方半导体行业协会)备案。 此外,企业在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时,提交的资料及其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半导体照明产品财政补贴推广项目的投标人必须有以下资质: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本次招标产品的制造商;必须具备一定的设计、生产、制造能力,所投标产品必须由投标人自行生产、制造;所投LED筒灯、反射型自镇流LED灯的年产能各不低于20万盏。
2、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3、投标人应具有较强的研发、检测、产品及工程设计能力,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工艺和产品在行业中具有先进性。
4、投标人未曾发生因半导体照明(LED)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商业纠纷;近两年未在半导体照明(LED)产品的生产和供货上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5、投标人信用与财务状况良好。
6、投标人须具备较强的市场推广、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及能力。
7、投标人所投产品须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半导体照明产品技术要求(2010版)”要求,并通过国家节能产品认证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LED筒灯)或国家自愿性产品认证(反射型自镇流LED灯)。
8、投标人必须拥有所投产品的自主商标或所投产品商标的合法使用权,一个商标只能由一家投标人参与投标。
9、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投标。
10、投标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
11、投标人必须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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