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3、投资额超过8 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 5 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处于审核阶段的中国半导体产业新政策,虽然早成业内人士的关注焦点,但部分半导体企业却并未现出更多期待。“18号文”中有关“集成电路产业政策”的条款共12条。其中最为注目的是第41、44条、47条。41条规定了半导体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最初为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的政策,后两条则规定半导体生产企业进口设备与原材料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除税收外,创造良好的融资渠道则是半导体企业对新政策的另一迫切期待。就融资渠道而言,半导体行业与其他行业并无差异,但由于该产业资本密集且风险很高,因此,国内银行、私募基金等方面极为谨慎。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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