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于网商银行向更广泛的中小商家提供金融服务,场景金融更聚焦于为原阿里 B2B 事业群中包括 1688(批发业务)、阿里国际站、速卖通、零售通等客户提供金融科技服务。
组织上,场景金融事业部在调整前与 CBU、ICBU(国际贸易事业部,对应国际批发业务)、速卖通等事业部并列,都在 B2B 事业群体系内,向戴珊汇报。
这次调整是戴珊出任中国数字商业分管大总裁之后的一次连锁反应。随着她要将精力分配给大淘宝,原本国内的批发业务和场景金融 “有点管不过来”,于是有了汪海的分管总裁设置销售模式:博思达销售人员和FAE团队在与客户的沟通交流中,首先了解客户的需求,向客户提供代理产品的技术资料,深入了解客户需求后,再为客户提供一系列解决方案。紧接着实时跟踪客户进展,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能够及时为客户提供现场技术支持,使产品实现预定的功能。最后在交付货物后,完成销售工作,进入售后服务阶段。(2)采购模式:根据客户项目进展,综合客户向博思达提出的订单需求,形成采购计划;与供应商沟通产品价格、交期及其他商务条款,再经过博思达内部风控部门审批后,正式生成采购订单,并下单给供应商;博思达在采购产品到货后检验入库,从而完成整个采购流程。
(3)盈利模式:电子产品制造商分销商在整个电子产业链中处于中间环节,起到连接上游原厂与下游电子产品制造商的作用。其最主要的功能是向原厂采购物料,并提供给下游需要该物料的电子产品制造商,由分销商承担向制造商提供技术支持、账期支持、售后甚至产品设计等服务,以及向上游原厂收集供应链信息提供行业动态等。同时,电子元器件分销商在电子产业链中具有较为重要的地位,在服务长尾客户、提供多样化供应链支持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原厂与代理商存在某种程度的相互依赖,电子元器件分销商的在产业链中的价值创造系标的公司的盈利模式。公司在开展半导体分销业务时,主要通过为客户提供有竞争力的服务和技术支持,以此促进半导体分销产品的销售。该模式分销业务中的服务和技术支持并不单独收取费用,主要通过产品的销售量来实现盈利。
3、半导体分销业务板块所属行业的发展阶段及行业地位
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通过为上游原厂与下游客户搭建沟通的桥梁,将上游原厂的产品提供给下游客户,并通过专业化、规模化的代理分销、技术支持、解决方案服务,为上游原厂提高销售效率,为下游客户降低技术准入门槛,从而降低产业链的综合成本、为产业链创造价值。国际电子元器件分销行业已有近百年的发展史,市场发展较为成熟。过去十余年是整个中国电子产业飞速发展的黄金年代,电子产业因专业化分工深化而持续快速增长,智能手机、智能化家电、汽车电子、网络通信等终端产品不断创新,分销产业作为电子产业的纽带,始终处于景气周期。但是中国本土分销行业,目前还基本处于小而散的状态。中国近年来上游原厂和下游电子产品制造商均快速发展并涌现出一大批实力强大的企业,如华为海思、中兴通讯、京东方等,但在分销行业尚缺乏在体量上与这些企业相匹配的公司。无论从产业链的发展历史,还是从产业链的安全角度,出现综合实力强大的本土分销商都是大势所趋,而在这一发展趋势中随着竞争日趋激烈,各分销商逐步加大了增值服务的比重,提高在供应链环节中的附加值,并通过并购整合资源,获得规模效应,提高运作效率,以期在中国这个越来越重要的电子元器件市场中获得尽可能多的市场份额。
博思达经过多年的发展,突出的技术能力及销售服务能力获得了供应商和客户的普遍认可。在上游原厂合作方面,博思达已经与Qorvo、AKM、Invensense、Sensortek、Pixelworks、圣邦微、晶相、矩芯等知名电子元器件生产厂商合作,主要产品涵盖智能手机、安防、车载、TWS耳机、机器人等新兴下游应用领域。在客户合作方面,博思达在手机射频芯片领域优势明显,长期合作的手机品牌企业和大型手机ODM企业有小米集团、OPPO、华勤通讯和闻泰科技等,此外还与TCL、创维、广州视源、海康、BYD等知名企业有厚实的合作基础。根据《国际电子商情》对中国元器件分销商的统计排名,博思达位列“2021年中国电子元器件分销商排名TOP25中第18”,已在电子元器件分销行业跻身前列,有着较强的市场影响力及行业地位。
4、半导体分销业务板块的业绩驱动因素
报告期内,半导体分销业务板块实现营收127,485.82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49.56%;报告期内实现净利润3,786.58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43.75%。
博思达的分销业务主要集中于手机领域的半导体分销,下游手机行业本身集中度较高。其客户群体主要是手机品牌企业和大型手机ODM企业,如小米集团、OPPO、华勤通讯和闻泰科技等。
2022年以来,随着国内疫情反复、俄乌战争、通货膨胀等一系列负面影响,促使企业和消费者减少支出,个人电脑、智能手机等消费电子需求放缓,半导体终端市场尤其是消费类市场需求收缩,市场订单下滑明显,大陆半导体行业出现了结构性调整。智能手机由于创新乏力,近年来除折叠手机外再无明显突破,导致智能手机平均换机周期已经延长至31个月,2022第一季度全球出货量同比下降9.09%,环比下降13.33%,其中全国出货量更是同比下降29.36%,环比下降32.20%;今年1到5月,我国智能手机出货量同比下降27.15%。受此影响,博思达报告期内的营收较去年同期大幅下滑。公司在提升服务老客户品质,维护、巩固好手机行业老客户群体的同时,也将大力发展新客户,尤其是开发新的行业领先品牌客户,在汽车电子和安防监控等新领域拓展更多的业务量,扩大客户群体的同时也增强公司应对行业波动风险的能力。同时,公司仍会继续积极向创新科技型企业转型,为未来公司向半导体应用方案设计领域转型布局,通过多种方式提升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继续探索、寻找优质项目,坚定地迈向半导体应用方案设计领域,从总体上提升公司整体技术创新和业务拓展能力。
(二)商业照明业务板块:
1、报告期内从事的主要业务及产品
公司的商业照明业务主要是照明器具、LED显示屏和光电标识三大模块。其中照明器具在照明应用中有基础和环境照明作用,而LED显示屏和光电标识则主要作为品牌和产品形象展示的载体,是配套产品体系的组成部分。为了顺应行业发展以及满足下游品牌零售商客户的需求,公司从2014年起开始大力发展LED显示屏和光电标识产品,公司逐步形成以照明器具为核心,LED显示屏和光电标识为新增长点的“一核两翼”产品格局。
2、商业照明业务板块的主要商业模式
公司采用“总部提供专业化设计、照明器具定制化开发、品牌终端门对门服务”模式,通过照明设计、开发制造、系统综合服务三大业务体系的有机组合,构建了一体化商业照明服务平台,向客户提供专业化、一体化、全流程的商业照明整体解决方案。
公司充分运用三个业务体系:通过照明设计切入销售,传递服务理念、提升产品价值;通过产品开发将设计方案予以表达,通过产品制造及销售来实现公司价值;通过系统综合服务挖掘和服务客户需求,增强客户黏性,将这三个业务体系融合,使得三者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协同发展,全面贯穿了于产业链的首尾,能够通过有效整合生产链条增强生产制造系统的快速反应能力,对客户的定制化需求具有更快的响应速度,能够快速整合内部资源,提升完成客户订单的效率,保持公司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这一模式得到了品牌服饰零售终端照明领域的认可,公司始终致力于将这一商业模式充分复制,将规模效应与协同效应实现全面整合,创造更大的收益。
3、商业照明业务板块所属行业的发展阶段及所处的行业地位
商业照明是指营造商业场所光影环境,用以满足照亮空间、产品展示等基础性需求,以及氛围渲染、品牌提升等功能性需求的照明系统,广泛地运用于品牌零售终端、购物中心、超级市场等以销售产品为目标的商品式商业领域和星级酒店、主题公园、娱乐会所等以提供服务为目标的体验式商业领域。
公司主营业务之一为提供集照明设计、开发制造、系统综合服务于一体的商业照明整体解决方案。公司所处商业照明行业的上游行业为电光源制造业、灯用电器及附件制造业,下游行业为商品式商业和体验式商业等商业企业。从产业价值链的角度看,上游制造业提供标准化的电光源、灯用电器及相关配件产品,是整个产业链条中价值产生的源头;公司所处商业照明行业,通过设计照明方案、开发符合方案要求的灯具,将上游标准化的产品转化为各类照明器具并综合应用于终端客户,营造个性化的光影环境,是产业链条中价值再创造和向下游传递的核心;下游商品式商业和体验式商业中的客户应用商业照明系统,达到良好的经营环境、实现更好的经营业绩,是产业价值的最终体现。
作为专业的商业照明企业,公司解决了品牌商的终端门店照明需求,公司的行业地位主要体现在公司服务的品牌商的广度和知名度。2010年以来,公司已累计在全国范围内为超过1,100余个品牌、13万余个零售终端提供了商业照明整体解决方案,公司产品应用于品牌服饰、家居家纺、商超、餐饮等领域,并积累了一批稳定的高端客户群,多数已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
4、商业照明业务板块的业绩驱动因素
报告期内,公司商业照明业务板块实现营业总收入20,026.86万元,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实现净利润11.99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了98.50%。
2022年上半年受国内疫情反复的影响,公司生产、运输等受到限制,产能利用率的降低导致产品单位制造成本有所上升;同时,公司近些年来部分新厂房投入使用以及为新厂房陆续购置新的生产设备,以突破原有的产能瓶颈,并且公司持续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生产智能化与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这些事项虽有利公司的长远发展,但仍使得公司近些年的固定管理成本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综合上述因素,导致公司商业照明板块业务在本报告期内盈利较低。
据高工产研LED研究所(GGII)预计,2022年中国LED显示屏市场规模有望达到635亿元,同比增长10.24%。且历经国内疫情,众多规模较小、缺乏核心技术、缺少资金支撑的LED显示屏企业已逐渐被淘汰,行业集中度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公司商业照明板块业务经过近些年的布局和沉淀,积极拓展其他细分领域市场,将产业触角继续外延至商超、酒店、商显等领域,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相信在国民经济逐步恢复的过程中,公司商业照明业务将有望尽快恢复。
二、核心竞争力分析 公司的竞争优势体现在细分市场优势、客户资源优势和产品服务优势等方面。 (一)公司在半导体分销业务板块的核心竞争力: 1、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供应链体系 凭借博思达资产组经营管理负责人袁怡等核心领导团队在行业内多年深耕积累的丰富经验和对市场的敏锐判断,经过多年的积累和发展,博思达资产组半导体分销业务已经构建完成了广泛的销售网络,已形成覆盖境内外完善的“采、销、存”供应链体系。根据半导体研究机构ICinsights公布的数据,Qorvor公司位居2021年全球十大模拟IC供应商的第六名,而博思达资产组目前系Qorvo公司(全球射频解决方案领先企业)在中国市场的最大分销代理商,经过多年合作和发展,博思达资产组在行业内已拥有较的高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 2、技术型分销模式特点:销售+技术服务优势 博思达资产组采用技术型分销模式为原厂和电子制造商提供产品销售和技术支持服务。博思达资产组拥有一支高技术水平、高执行力、高服务能力的现场技术支持工程师(FAE)团队。一方面,该团队对博思达资产组所代理原厂的产品性能、技术参数、新产品特性等都非常了解,能够帮助原厂迅速将产品导入市场;另一方面,对下游电子产品制造商,该团队能根据客户的研发项目需求,主动提供各种产品应用方案,协助客户降低研发成本,以使其能够将自身资源集中于电子产品的生产和市场推广,同时也能更好的了解客户的需求,进而使得研发模式下开发的产品能够顺应市场需求做出迅速反应。目前博思达资产组FAE团队强大的技术支持能力已经得到众多知名原厂和电子制造商的认可,供应商体系和下游客户群体不断扩大。 3、客户、供应商资源优势 经过多年积累,公司目前已经进入国内主流手机品牌商和方案商的供货体系,其中手机品牌商包括小米、OPPO、黑鲨等,方案商包括闻泰、华勤等。庞大的客户数量和重点下游领域深度布局能够有效的提高公司的产品销售推广能力及把握市场的能力,也是令公司长期保持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壁垒之一。 4、优质产品优势 公司代理及销售的均为美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等国内外著名射频器件等电子元器件生产商的产品,包括Qorvo公司、AKM公司、Sensortek等,上述电子元器件生产商品牌知名度高、产品质量可靠、种类丰富、货源充足稳定,涵盖了消费电子的主要产品类别,可以满足细分行业客户的需求。 5、团队专业人才优势 多年来公司已经建立起一支高效的运营团队,运营团队包括电子信息、通信工程、集成电路、微电子等领域的专业人才,拥有丰富的电子产品元器件分销经验,高效、专业的人才队伍是公司保障公司实现未来战略格局的人才竞争力。公司团队在维护稳定原有手机品牌客户商的同时,也在不断拓展汽车电子和安防监控领域的业务,对未来半导体芯片行业发展趋势有较前沿的观念和想法,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公司在商业照明业务板块的核心竞争力: 1、客户资源优势 公司能够有效满足品牌客户“引导消费行为”、“促进品牌建设”和“提供一体化服务”等方面的需求,已得到时尚休闲服饰、运动服饰、商务服饰领域内众多知名企业的认可。公司着力构建稳定、双赢的客户关系,积累了一批知名品牌商组成的核心客户体系并形成品牌效应,为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公司持续保持对其他商业领域的开拓,并已在家居家纺、商超、教育、餐饮等领域积累众多知名客户。 2、采用“总部营销客服中心+办事处+售后工程师”网络架构,突显服务能力优势 公司首先与品牌客户总部进行沟通,设计符合客户品牌形象展示方案要求的光影效果,确保商业照明系统对客户品牌形象建设的促进作用,然后针对各门店的商业环境、营业面积、采光情况、人流密度、陈列方案等具体因素,个性化地考虑消费引导效果、商品重点展示效果、安装施工难易程度、后期维护成本高低、门店综合照明能耗等多方面情况,将初创设计的理念和效果在应用终端中最终体现出来。公司采取了“总部营销客服中心+办事处+售后工程师”的三级服务网络架构,在总部漳州台商投资区建立营销中心和客服中心,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设立办事处配备销售服务人员,并在全国范围内根据服务需要配备维修工程师,建立了辐射超过300个城市的服务网络,为客户总部和终端门店提供优质的商业照明整体解决方案。公司在初创设计、终端设计和全面服务上持续积累服务能力优势,始终坚持提供包括产品和服务在内的商业照明整体解决方案,有效满足了商业企业对于照明系统外包的一站式需求。 3、配套能力优势 公司形成了包含照明器具、LED显示屏和光电标识的配套产品体系,可以满足客户的多元化需求。采取灯具部件自制的后向一体化经营战略,已形成了涵盖灯具研发、样品制作、模具开发、压铸成型、精密加工、表面处理、成品总装等重要工序在内的完整配置。相对于生产外包而言,公司通过对生产链条进行有效整合,增强了生产制造系统的快速反应能力。通过建立集设备柔性、工艺柔性、产品柔性、生产能力柔性和扩展柔性于一体的柔性化制造体系,公司具备了针对不同光源电器、不同规格照明器具以及不同功能照明产品的柔性化生产能力。同时具备丰富的配套产品体系、快速响应能力、以及柔性化的制造体系,是公司具体解决方案得以执行的基础。 4、研发能力优势 公司十分重视商业照明整体解决方案配套产品的开发和新型照明技术的研发,通过逐年提高的研发投入和日益深化的研发管理,将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作为推动公司持续发展的源动力。公司不断设计和开发各类新型照明器具,以顺应下游市场的发展趋势;且公司根据客户需求和照明设计方案的特点,为商业照明整体解决方案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的商业照明产品。截止2021年期末,公司新增开发277套灯具,共完成样品单据1,115单。同时,公司结合市场发展以及商业照明整体解决方案需求,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和应用实践,截止报告期末已累计获得472项有效专利技术。
文晔于去年公司年报及公开说明书中写明了文晔在亚太市场市占率为3.2%,若以此数字推算,⼤联⼤营收是文晔1.6倍,市占应该是5.1%左右,两者相加也只有8.3%,代理商占市场比例这么小,绝不会出现垄断情况。半导体分销商大联大收购同业文晔30%股权案持续演进,并已经延长公开收购期间至2020年1月30日。
大联大近日提出了“四不一会”,主要内容为:在文晔本届董事任期内,不会提名或参选文晔董事,会出席文晔依法召集的股东会,并参与表决,但不会与任何第三方约定共同行使表决权,也不会向主管机关申请召集股东会,不对外征求委托书,并维持不高于30%的持股比例,不会再于资本市场加购持股。
大联大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长暨发言人袁兴文对此表示:“对文晔之股权收购,就是纯粹的财务投资,背后完全不涉及所谓的想要掌控经营权,因此才会有此前公开声明的四不一会。”
如何解读台湾的“公平法“?
如何更深入的解读这“四不一会”?我们首先要了解一下台湾的“公平交易法”。
1980年,台湾研究起草“公平交易法”(简称公平法)。该法先后经过了1999年2月、2000年4月和2002年2月的三次修订,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为维护交易秩序与消费者利益,确保公平竞争,促进经济之安定与繁荣。实施该法的机构是“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简称公平会)。
“公平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反垄断法”(“自由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平竞争法”)两部分。“公平法”中的反垄断部分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事业独占行为、结合行为及联合行为。
1.首先看事业独占,是指在特定市场处于无竞争状态或具有压倒性地位,这种竞争不是价格竞争。简单来说,类似于高通这种在4G市场完全没有竞争对手的,符合独占条例。2017年,公平会宣布对美国无线通信芯片巨头高通处以新台币234亿元(约合人民币51亿元)的巨额处罚。这是台湾地区公平交易委员会史上最高的判罚记录。当时的判罚依据是:高通在CDMA、WCDMA及LTE等基带芯片市场具独占地位,却拒绝授权芯片同业要求订定限制条款,并采不签授权契约就不提供芯片的手段维护其独占地位,其经营模式已损害基带芯片的市场竞争。
2.再看结合行为,是指下列任何情况的一种出现:与他事业合并者;持有或取得他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达到他事业有表决权股份或资本总额三分之一以上者;受让或承租他事业全部或主要部分之营业或财产者;与他事业经常共同经营或受他事业委托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他事业之业务经营或人事任免者。根据该法第11条、12条、13条的规定,事业结合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先向“中央”主管机关提出申报:事业因结合而使其市场占有率达三分之一者。也就是说,只要达到以上任何一条,必须先向公平会提出申报。
3.至于联合行为,是指事业以契约、协议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与有竞争关系之他事业共同决定商品或服务之价格,或限制数量、技术、产品、设备、交易对象、交易地区等,相互约束事业活动之行为。这一条很好理解,就是不得和友商联合起来 *** 控市场价格,设立竞争门槛。
大联大收购文晔是否构成结合行为?
笔者认为,大联大与文晔案主要的争论点就在结合行为,收购30%份额其实没有达到资本总额的三分之一以上。由于持股未达33.33%,不符公平法第10条第2款的结合要件,⼜强调是财务投资,故亦无第5款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所以,大联大未向公平会申报结合。
笔者并非法律专家,不过请教了法律专业人士表示,并不一定是持股未达到33.33%就不会被认为是结合行为。主要还是要看两家公司结合后是否有发展成事业独占的可能性。公平法的目的其实主要还是防止垄断出现。反之,就算持股达到33.33%了,但公平会若认为两家结合并不构成独占行为,就不必大费周章介入了。
那么两家结合究竟是否会造成事业独占呢?我们在此前的文章《文晔:被大联大收购会形成垄断!这是欺负我们不懂元器件分销吗?》中已经详细驳斥过这一观点。首先在半导体销售中,原厂直供占据很大的比例(70%),半导体分销商并不掌握重要的话语权(30%),否则TI不会一口气收回大联大、文晔、安富利的代理权。
之所以会有原厂授权的半导体分销商的出现,是因为很多的制造商客户需要分销商为其提供物流、财务等供应链支持,同时还提供一部分FAE技术服务。分销商帮助上游原厂将芯片输送到下游的毛细血管,为原厂服务一些没有足够精力对接的中小型客户。此外,分销商还帮原厂分担库存、储运、资金等风险压力,还为原厂反馈市场行情。可以说,半导体分销商是半导体产业链中的中间桥梁或搬运工。但是半导体分销商的行业地位取决于上游芯片原厂的授权和支持,能够 *** 控市场价格,具有定价权的只有上游的芯片原厂,而非半导体分销商。大联大加上文晔也不等于高通,不可能具有垄断市场的地位。
其次大联大加文晔在台湾的市占70%份额并不代表什么,根据WSTS机构调查得出之市占率数据。文晔于亚太市占率约3.2%,大联大年营收大约是文晔1.6倍,市占率初步估计约5.1%左右,两者约计8.3%。而如果谈到全球的市占率,根据调研机构Gartner以及大联大、文晔的公开资料。2018年大联大的份额为3.6%,文晔的份额为1.9%,两家公司2018年的市场份额加起来也才5.4%,而且其中还有不少客户和产品线是重合。代理商占市场比例这么小,垄断之说实在是无稽之谈。
也许是为了减轻文晔员工及独董的敌意,也为了向普通民众解释这次是纯粹的财务投资,其目的是为了获得财务回报。总之,笔者认为大联大做出“四不一会”的声明之后,已经完全避免了出现结合行为的可能。在四不一会声明后,大联大后续若有任何违背承诺的动作,等于直接违反法律,除了相关民刑事责任以外,主管机关也可能会予以行政处分。为了文晔30%股权,大联大将自己置于这么大的风险之上显然是不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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