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导体芯片制造废水处理方法

半导体芯片制造废水处理方法,第1张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半导体行业的发展也在迅速崛起,因此在半导体工业加工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含有氟离子,铜离子,磷废水的污染物废水。

含氟离子废水处理:

将废水的p H值调整在6-7左右,再加入的过量的Ca

Cl2和适量的絮凝剂,后续会行形成沉淀,部分污泥循环成为载体,在沉淀池中通过重力沉降能够实现泥水分离。

第一次反应时能够去除80%的氟,再一次加入絮凝剂,氟化钙及其其他形态沉淀,利用污泥泵输送到污泥沉淀池,用板框式脱水机压成泥饼外运,这时候产生的压滤液进入其他的系统进一步处理。

含磷离子废水处理:

含磷废水中磷主要以PO43-为主,采用的方法为化学沉淀法和混凝剂沉降法的组合工艺,通过加入Ca

Cl2生成难溶于水的Ca5(PO4)3OH沉淀。

一级反应池的p H调整到5-6左右,二级反应池p H调整到8.5-9,三级反应池p

H调整到9-9.5(确保完全生成羟基磷酸钙),此工艺流程比较简单,费用也比较低,对于含磷废水处理有很大的适用性。

与研磨废水进行混合:

将半导体器件制造中产生的电镀废水和研磨废水进行混合,混合废水泵入浸没式膜过滤装置过滤,过滤的水泵入纳滤膜过滤装置过滤,经过纳滤膜过滤装置过滤的水即可直接回用。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半导体工业废水的处理方法都有哪些,后期将会关于更多污水处理的相关内容。

目前,第三代半导体相比一代、二代材料相对比较优异,另外第三代半导体与国外差距相对较小,所以国家希望把三代半导体提到十四五战略的高度,同时市场有观点认为,第三代半导体有望成为我国半导体产业发展弯道超车机会。

近期,A股上市公司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双良节能,股票代码:600481)子公司双良新能源与卓远半导体就“集成电路级大尺寸高性能单晶硅的生长智能装备技术的开发合作”、“第三代半导体碳化硅晶体批量生产项目的量产化技术合作”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据披露,双良新能源与卓远半导体此次强强联合,旨在以国家大力发展半导体产业、地方产业创新升级为契机,通过战略合作实现双方优势互补,填补国内大尺寸单晶硅生产设备领域空白,并推动第三代半导体碳化硅(SiC)晶体量产化,实现国内半导体产业在高端装备制造领域自主化取得新突破。

从公司A股市场表现来看,双良节能的股价自9月16日时开始强势拉升,并连续4个交易日出现涨停,其中9月21日更是以一字板涨停开盘。截至当日收盘,双良节能每股收报4.94元,公司总市值为80.64亿。

据览富 财经 网了解,双良节能主要业务分为节能节水系统,包括:溴化锂制冷机(热泵)、电制冷机组、换热器、空冷器系统等;新能源系统,包括多晶硅还原炉等。

公司拥有世界领先的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研发制造基地、空冷钢结构塔研发制造基地,以及大单炉产量的多晶硅还原炉制造基地。公司拥有溴冷机行业国家认定全性能测试台、空冷行业领先的环境实验室、大型1000MW 级空冷岛单元热态试验装置。

同时,双良节能还制造交付过业内单体制热量排前列的电站冷凝热回收热泵机组、大型联合循环电站空冷项目—西门子埃及联合循环空冷岛、全球单体领先炉型的多晶硅还原炉等,显著提升规模优势。

公司为客户量身定制包括余热利用、节水、智慧运维等系统解决方案,溴化锂制冷机(热泵)、空分压缩机级间冷却器、钢结构间接空冷塔、多晶硅还原炉始终在行业中占据领先地位。

另外,双良节能还拥有专利申请数量超过600项,主编和参编了《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钢结构 间接空冷塔塔体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钢结构间冷塔技术规范》等一系列国家、行业和企业标准。

目前,双良节能在我国工业领域最高奖项“中国工业大奖”评比中折桂,还获得江苏省唯一的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殊荣,成功入选江苏省“自主工业品牌五十强”,成为节能环保行业的标杆。

半导体行业的主管部门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负责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拟定技术标准,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组织实施与行业相关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研究,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半导体行业的自律组织主要为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政府半导体相关产业政策、开展产业及市场研究并向会员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管理以及代表会员单位向政府部门提出产业发展建议和意见等。

法律依据:

《“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加快先进制造工艺、存储器、特色工艺等生产线建设,提升安全可靠CPU、数模/模数转换芯片、数字信号处理芯片等关键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和应用水平,推动封装测试、关键装备和材料等产业快速发展。支持提高代工企业及第三方IP核企业的服务水平,支持设计企业与制造企业协同创新,推动重点环节提高产业集中度。推动半导体显示产业链协同创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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