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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保密行为是要靠制度管理的。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企业保密制度
1 总则
1.2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机密。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 *** 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
1.3 公司全体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高级员工,例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秘书等对保守公司秘密负有特别的责任。
1.4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2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2.1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1.2项规定的范围以及下列秘密事项:
1) 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 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 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4) 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 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 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人及资料。
7) 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2.2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2.3 公司秘级的确定:
1) 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技术资料为绝密级;
2) 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
3) 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人、尚未进人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2.4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
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一般与密级相对应,特殊情况外标明。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
密。
3 公司保密措施
3.1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部门负责保密。
3.2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 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公司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 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 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3.3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3.4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3.5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 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 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 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4) 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3.6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3.7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3.8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1) 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 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3)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3.9 公司与全体员工签订《员工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员工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以书面形式签订,协议附后。
3.10 在保密合同有效期限内,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1) 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漏企业技术秘密;
2) 不得向他人泄漏企业技术秘密;
3) 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利用该技术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3.11 对高级员工实行“竞业限制”制度,限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秘书等高级员工的以下行为:
1) 自行设立与本公司竞争的公司;
2) 就职于本公司的竞争对手;
3) 在竞争企业中兼职;
4) 引诱企业中的其他员工辞职;
5) 引诱企业的客户脱离企业;
6) 在离职后,与企业进行竞争的其他行为。
3.12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合作、代理、交易合同或协议,均需设置“保密条款”,对合同对方增设保密义务。“保密条款”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明示合同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范围;
2) 合同对方以及合同对方的任何员工、代理人均受保密条款的约束;
3) 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4) 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5) 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间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
6) 不相关的员工不可接触或了解商业秘密;
7) 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
8) 保密期限在合同终止后仍然保持有效;
9) 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明确的违约责任。
4 附则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综合管理部。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员工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
甲方:武汉长江半导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公司《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保守商业秘密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内容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有义务保守在甲方任职(试用、实习)期间所得到的有关商业秘密,并遵守公司《商业秘密管理规定》的内容;
2)乙方在离开甲方后的三(3)年内不得将获得或者接触到的甲方有关的商业秘密以任何方式(包括有或无意)使用或泄漏给第三方;
3)如乙方违反以上1)、2)条款甲方有权根据以下规定追究乙方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①乙方披露或使用以上商业秘密所获得的一切收入;
②对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承担的连带责任;
③对调查侵权人侵害甲方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④甲方因乙方的侵权行为支付的其他费用。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员工离职时删除电脑文件,公司可以索要因此进行数据恢复所支出的费用,视严重程度,该员工有可能会被追加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以下是几个判例:
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一:财务主管不满离职删除公司文件造成7000元损失
来源:东方网
东方网1月15日消息:据《新闻晚报》报道,因不满劳动合同到期离职,财务主管未及时归还公司电脑并私下删除机内相关文件,造成公司为数据恢复的经济损失而被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施先生应赔偿原告上海某半导体设备公司经济损失7006元;驳回公司方的其余诉讼请求。
2007年4月至2009年3月期间,施先生在上海某半导体设备公司担任财务主管。 2009年3月26日,该公司与施先生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并为施先生办理了退工手续,而施先生却带走原属于其使用的公司电脑,相关人员曾加以劝阻不成。同年4月10日,在公司董事的协调下,施先生将电脑归还,期间,施先生删除了电脑中部分文件。
原告上海某半导体设备公司认为为恢复数据资料,花费了人力、物力,至今尚未恢复,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施先生赔偿因其抢走公司电脑并恶意删除公司资料造成的经济损失2.1万余元(包括恢复数据的费用、员工额外工资费用、停车费和汽油费)。
法院认为,施先生离职时未及时归还电脑并私下删除机内相关文件,有违公司规定,公司在施先生删除数据具体内容不明的情况下,进行数据恢复在情理之中,由此造成的合理损失6006元,理应予以赔偿。公司要求施先生赔偿停车费和汽油费所提供的凭证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金额,故法院酌情确定停车费和汽油费共计1000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
行政责任
案例二:女员工辞职遭拒绝 恶意删除公司数据被拘留7日
【来源:北京晨报】
工作仅20多天的女排版员杨某提出辞职遭到拒绝后,将公司内部四台电脑中的大多数电子数据删除。昨日,记者从丰台警方获悉,杨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警方行政拘留7天。
11月3日21时,丰台公安分局六里桥派出所接到110报警称,位于六里桥附近的某印刷公司的四台电脑里的电子数据被人恶意删除。报案人就是这个公司的老板。
原来,今年10月份,杨某来到该公司专门负责排版业务,在干了20多天后,由于公司的业务量非常大,经常加班,杨某有些难以承受,再加上杨某的住处离公司较远,来回不方便,所以杨某于11月3日下午向老板提出要离开公司,遭到拒绝。杨某一气之下将四台电脑的电子数据全部删除
刑事责任:
案例三:一职员辞职时为泄愤乱删电脑文件招来牢狱之灾
不少人在辞职的时候往往对原来属于自己使用的电脑进行清理,对自己设计的文件随便进行删改。黄某在离职前夕删改了自己使用的电脑中的一些文件,被企业告上了法庭。经过长达近半年的调查和多次开庭、激烈辩论,企业还请来佛山市公安局网络科进行鉴定。近日,南海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
加薪承诺未兑现生离意
2000年8月至2002年8月,黄某受聘佛山市南海区某印刷包装公司,负责印刷电脑设计及制作工作。
刚进企业的时候,有关负责人承诺:工作满一年之后每月提升其15%工资。但一年后企业并没有兑现其加薪的承诺。又过了一年,2002年8月,企业老板找黄某谈继续签约的事,黄某再次提出当初加薪的承诺,仍然遭到了拒绝,黄某与老板争吵起来。
回到自己的办公室,黄某越想越来气:企业不兑现加薪,不如辞职,有技术哪里谋不到一份职业?
删公司电脑文件惹了祸
离去之心一生,看着那台用于设计工作的电脑,黄某越想越不甘心:这些我工作的成果不能都留给后来的人吧?得删改一些。其后两天,黄某就对电脑中的80多份制版文件进行“修改”,并将她认为属于“自己的工作方式”的单版文件的“啤线”(即模切丝,包括成品规格线和压痕线)删除了。
随后黄某离开了该企业。不久,该企业需要调出文件印刷包装盒,打开电脑发现颜色有些不对。再核对电脑,发现80多处有删改。模切线等文件被删改后,要恢复需要多次输出胶片并重新制作“啤版”。该企业认为黄某是故意删改生产文件,以发泄不满,于是向公安局报了案,公诉机关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向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黄某。
破坏生产经营罪成立
黄某在法庭辩论时认为,她没有删除任何文件,只是删除了单版文件的“啤线”,而“啤线”是其本人的工作方式,删除有关制版文件中可以恢复的“啤线”是为防止继任者学会自己的专业技术,主观上不具有破坏生产经营的主观故意。
经南海一家价格事务所评估,修复黄某所删改的80份制版文件,需人民币42207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原告企业的报案陈述、价格事务所评估明细表、佛山市公安局的鉴定书等证据。
法院认为,黄某为泄愤报复故意删改计算机信息,破坏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法院提醒人们:删除企业文件要小心,属于企业生产经营中正在使用的文件千万不能删,否则,企业有可能将你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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