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F = 非(AB+A非B非 )
= 非(AB) 非(A非B非)
= (非A + 非B) [非(A非) + 非(B非)]
= (非A + 非B) [A + B]
= A非A + B非A + A非B + B非B
= B非A + A非B
逻辑代数中的三个基本运算规则:代入规则,反演规则,对偶规则。
1、代入规则:在任何逻辑代数等式中,如果等式两边所有出现某一变量的位置都代以一个逻辑函数,则等式仍成立;
2、反演规则是指从原函数求反函数得过程称为反演。求任何函数得反函数时,可将该函数得所有变量和常量取反,并将运算符加号变为点,点变为加号,即可得反函数;
3、对偶函数的定义是将逻辑函数表达式F中所有的加号变为点,点变为加号,0变为1,1变为0,而逻辑变量保持不变,则所得的新函数称为原函数的对偶函数,记
1、对偶式指的是:通过以下变换规则,可实现互换的两个逻辑函数表达式:
①:所有的与和或互换;
②:所有的逻辑常量——0和1——互换;
③:条件是:变换前后,运算顺序不变;
从定义可知:对偶式总是相互的:A是B的对偶式,当且仅当B是A的对偶式。
2、原函数和反函数也是相对的两个概念。它们是通过以下规则实现互换的:
①:所有的与和或互换;
②:所有的逻辑常量——0和1——互换;
④:所有的逻辑变量(原变量——P),均变为相应的反变量——¬P;
③:条件是:变换前后,运算顺序不变;
从定义即可看出:互为对偶式的两个逻辑函数表达式和互为反函数的两个逻辑函数,是有很多相同点的。不过也能看出它们的不同点:即变换规则④。这条规则也决定了它们具有不同的性质:
1、对偶规则:
我们用A表示A的对偶式;则:
A=B→A=B;(符号→表示推出)
即:原式相等的两个表达式,其对偶式也相等;
(1)根据对偶式的对称性,可以很容易地证明上述定理的逆命题也成立;
(2)该定理有一个推论:
A=X∧A=Y→X=Y;(符号∧表示并且)
即:与一对对偶式分别相等的两个表达式,也互为对偶式;
2、反演规则:
我们用F′表示F的反函数;则:
F=¬F′;
在教材中,表示反函数的符号和表示非的符号,根本就是同一个。事实上,是先有了反函数的概念,再有了反演规则——即上面2中所说的4条规则。而反函数最初的定义就是根据非运算实现的。所以说:
反演规则其实就是一个根据原函数构造反函数的方法;
最后再总结一下:
1、相同点——对称性;
根据这个性质,可得出以下结论:
(1)(A)=A;即:A的对偶式的对偶式,是A本身;
(2)(F′)′=F;即:F的反函数的反函数,是F本身;
2、不同点:
(1)不能直接建立A与A的关系;只能建立分别与它们相等的,另外两个表达式的关系;
(2)可以建立F与F′的直接关系;知道其中一个的真值,即可知道另一个的真值;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