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具有法定解除权,但该权利的行使,若给承揽人造成损失,则需要根据承揽人的损失进行赔偿。故法定解除权不可以滥用。
承揽合同的性质
1、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承揽合同的成立仅需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现不拘形式,书面、口头均可。订立合同后,如需交付标的物,该交付行为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定作人履行已经成立的合同义务的行为。
2、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因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所以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
承揽合同中双方均为价性给付,一方要获得对方的给付,必须向对方为相应给付,故承揽合同又是有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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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典型情形分别有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等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章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
一、承揽人职责
1、按约定完成工作
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是承揽人的首要义务,也是其获得酬金应付出的对价,承揽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
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按约定选购并接受定作人检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揽人应及时检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换材料。
3、及时通知和保密的义务
对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对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揽人应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4、接受监督检查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验,以保证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5、交付工作成果
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及时交付给定作人,并提交与工作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质量证明等文件,但在定作人未按约定给付报酬或材料价款时,承揽人得留置工作成果
6、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应符合约定的质量,承揽人对已交付工作成果的隐蔽瑕疵及该瑕疵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二、定作人职责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合同法规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2、支付报酬
定做人需支付的报酬和材料等费用的标准,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如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依通常标准支付
3、协助义务
为使承揽人及时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应依约定及按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协助承揽人工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有权顺延履行期限,并在定作人对所提供的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及图纸等拒绝补正时有合同解除权
4、验收并受领工作成果
对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及时检验,对符合约定要求的,应接受该工作成果,超过约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定作人负受领迟延责任
扩展资料:
承揽合同注意事项
1、合同形式的选择
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任意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2、报酬条款的订立报酬条款
报酬支付的方式、时间对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影响甚巨,付款时间越晚越符合其利益,可借此约束箝制承揽人,进而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甚至要求获得后续服务
3、提交期限问题
在约定定作物提取日期时应注意计算定作人必要的途中时间
4、提前或延期提交问题
合同中应规定若是定作人或者承揽人要求提前或延期提交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承揽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承揽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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