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建设要看你做什么了?是报表程序(单机、联网的)、网站、OA办公系统、网络硬件和软件系统、机房?像大型的普查、调查,国家统计局说了算,面向地方统计局的小东西,也得到省统计局合作吧。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管理和监督,规范统计行为,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与统计监督管理。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统计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简称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构建统计公共信息系统和业务平台,支持和实现资源共享、业务协同。
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统计信息化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制定统计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备份系统,保障统计资料安全。第六条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信用制度,定期将政府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的信用信息提供给公共信用信息机构,供社会公众查询。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依法规范民间统计调查,引导从事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等民间统计调查组织(以下称民间统计调查组织)参与政府统计调查活动,发挥其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扶持统计调查行业组织,发挥其联系政府、社会的作用,促进行业的自律和有序发展。第二章 统计调查第八条 地方统计调查应当按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部门统计标准,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互相衔接,下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上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重复。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应当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设置统计指标。与人口、社会相关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合理设置分性别统计指标。第九条 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共同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公布;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的,由审批机关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公布。第十一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未依法公布的,不得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临时性统计调查项目除外。
前款所称的紧急情况,是指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作为政府统计调查的基础。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对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日常维护和更新。机构编制、民政、工商行政、税务、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依法设立或者变更后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关系。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其统计权利和义务,并及时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根据基本单位名录库等有关信息,书面告知尚未建立统计调查关系的统计调查对象与政府统计机构建立统计调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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