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始收录数据整理
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中心航空物探测量使用多种不同型号的数据收录系统,如G704、G714、DAS-8、Z80、DS1、DS2、DS3等,同一型号的数据收录系统收录的数据也存在不同的记录格式和记录长度,造成了原始收录数据格式混乱,且有的原始收录数据的记录格式已无处查询。
原始收录数据的存储介质有磁带、软盘、光盘等。磁带记录数据因受磁带的保存期和读取设备的限制现在已经无法读取。软盘记录数据曾经部分转储到光盘上,记录在光盘的数据,现在读取基本没有问题。
原始收录数据分为空中原始收录数据、地面磁日变收录数据、地面差分GPS收录数据,航空重力测量的前、后校基准点数据。按航空物探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要求,对每个勘查项目的架次飞行测量的原始收录数据进行整理,编写数据记录格式说明。部分以压缩形式存档的数据,进行解压缩处理。尽力解读没有记录格式说明的原始收录数据,无法读取的原始测量数据写出具体说明。
二、模拟记录和磁带收录的校正后数据整理
早期的航空物探测量模拟资料的数字化工作已完成,数字化的内容仅包括:坐标和磁场。
20世纪90年代以前数字收录的航空物探数据是使用32/57计算机处理的,以32/57计算机的数据库格式记录在磁带上,后来转储到光盘上。32/57计算机数据库的坐标为相对坐标,没有地理坐标在数据整理过程中,利用数据库中的参考点数据计算地理坐标。
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心使用IBM4341计算机处理航空物探数据,数据是以OPTE-DIT文件格式记录在磁带上,后来转储到光盘上。同样,IBM4341计算机早已淘汰。重新开发相关软件读取该格式数据。
这时期数据特点是只有数据处理的最终结果数据,没有保存转格式的原始数据和中间过程数据。
这部分数据前人多次整理过,本次是把前人的现有成果转成符合航空物探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要求的格式。
1)航磁数据整理的数据来源以省级航磁数据库数据为主,中国航磁编图(CHAMP)数据为辅。其内容包括:经度或东向距,纬度或北向距,调平前△T磁场,调平后△T磁场。
2)能谱测量数据整理的数据来源为转储的伽马能谱数据。由于当时项目的工作目的和任务与伽马能谱无关,所以转储的伽马能谱数据文件中只有雷达高度、校正后总道、钾道、铀道、钍道数据,没有坐标等其他数据。
3)航电测量数据整理的数据来源为航电数据库数据,其内容包括:经度或东向距,纬度或北向距,校正后520Hz实分量,校正后520Hz虚分量,校正后2020Hz实分量,校正后2020Hz虚分量,校正后8020Hz实分量,校正后8020Hz虚分量。
三、磁盘收录的原始数据及校正后数据整理
由于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和航空物探数据处理技术的进步,20世纪90年代初之后航空物探数据处理采用中心在DOS系统和Windows系统上自主研发的航空物探数据软件进行数据处理。这时期数据内容齐全,包括航空物探测量原始数据、中间过程数据和处理最终数据,如:
时间,无线电高度,计算的地形高程数据
原始定位数据(GPS或GG24的时间、纬度、经度、高度、高度修正值等)
原始磁场数据(未补偿磁总场、已补偿磁总场)
原始能谱数据(总道计数率、钾道计数率、铀道计数率、钍道计数率、上视铀等)
原始航电数据(520Hz实、虚分量,2020Hz实、虚分量,8020Hz实、虚分量)
坐标转换后的定位数据(BJ54纬度、BJ54经度、北向距、东向距等)
国际地磁参考场、磁日变原始△T磁场、调平后△T磁场
校正后能谱含量(总道、钾道、铀道、钍道)
校正后航电数据(520Hz实、虚分量,2020Hz实、虚分量,8020Hz实、虚分量)。
这些数据是以ASCⅡ码文件保存的,用AirProbe软件装入AirProbe数据库中,按信息系统要求文件格式输出即可。
四、数据合并与坐标转换
20世纪90年代初之前的航空物探基础数据是按测量参数分别存储在不同的文件,且文件的格式也不完全相同,需要按测区把所有测量参数的数据合并到一个文件中。
以航磁数据为主,先将每个测量测区的航磁数据装入AirProbe数据库,再将能谱或航电的数据合并到数据库。航磁数据和航电数据均有相同的坐标数据,据此进行合并但是能谱数据只有校正后数据,没有坐标数据,且存在同一条测线的能谱数据比航磁数据点少的现象。为了保证合并得尽可能准确,先合并数据长度一致的测线,不同者参考存档的正式磁场图和能谱图,确定能谱数据与坐标的关系再合并。能谱、航电数据长度与航磁数据长度不等时,采用充假值(-32767)或补0方法,并在工作记录中备案。
由于坐标数据有几种不同形式(经度、纬度、北向距、东向距)和单位(度、度分、米),按照信息系统建设要求,统一转换为BJ54的经度、纬度。
五、整理数据的质量检查
使用整理数据绘制剖面图或等值线图,与正式图进行比对,确认无误后,按照本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制作航空物探各参量数据图册,同时填写工作记录。若发现错误,再用数据整理前的数据绘制图件,查明具体原因。
质量检查合格后,按信息系统建设要求的文件格式转换输出。
六、完成的工作量
基础数据整理工作共完成中心330个测区的基础数据整理。其中,单磁测区275个、磁放测区29个、磁电测区7个、磁电放测区19个完成省航测队97个测区的基础数据整理。编制数据整理及接口软件9个填写物探基础数据整理工作记录400余份绘制磁、能谱、航电的平剖图、等值线图约1000余张按照整理后的数据重新确定了测区的实际范围和角点坐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 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前款所称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 报送和整理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第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第八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确保个人信用信息安全。
第九条 征信服务中心根据生成信用报告的需要,对商业银行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
第十条 征信服务中心认为有关商业银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时,应当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及时向该商业银行发出复核通知。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发现其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报告征信服务中心,征信服务中心收到纠错报告应当立即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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