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统计用区划代码》编制中,1-6位为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直接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统计部门不编制;7-12位统计用区划代码由统计部门根据《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进行编制。
在编制乡级代码和村级代码时,代码取值区间分别为001-599。凡民政部门确认的乡级单位和村级单位,代码取值001-399;民政部门未确认的乡级单位和村级单位,代码取值400-599,不含498、598。如果乡级单位下没有村级单位,则需要虚拟一个村级单位,代码为498或598。
扩展资料:
《区划和城乡代码》广泛应用于各项统计调查和城乡管理工作,对统计工作具有以下意义:
一是有利于推进我国统计标准化建设。《区划和城乡代码》是继《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国家统计局第13号局令)之后,又一部以国家统计局令发布的统计分类标准。它的发布对于完善统计标准体系、推动统计标准化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是统一、规范各专业、各部门的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长期以来,我国缺少统一的村级区域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这造成各专业、各部门间的基层汇总数据无法衔接,城乡划分资料无法对比。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
法律分析:(一)统计用区划代码
统计用区划代码由1~12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第1~2位,为省级代码;第3~4 位,为地级代码;第5~6位,为县级代码;第7~9位,为乡级代码;第10~12位,为村级代码。
(二)城乡划分代码
城乡划分代码由13~17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第13~14位,为城乡属性代码;第15~17位,为城乡分类代码。
法律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行政区划变更后,需要变更行政区划代码的,由民政部门于1个月内确定、公布其行政区划代码。
第十八条 行政区划变更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区划管理的信息系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变更的信息。
1.可进入国家统计局进行查询。(文件为《2015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
2.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已经2010年5月20日国家统计局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统计用区划代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的有关规定为编制原则。《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除采用《统计用区划代码》的编制原则外,还以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驻地和村、居委会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情况为划分城乡的依据。
统计区划代码
1.统计用区划代码由1~12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
(1)第1~2位,为省级代码;
(2)第3~4 位,为地级代码;
(3)第5~6位,为县级代码;
(4)第7~9位,为乡级代码;
(5)第10~12位,为村级代码。
城乡划分代码
1.城乡划分代码由13~17位代码构成,其各代码表示为:
(1)第13~14位,为城乡属性代码;
(2)第15~17位,为城乡分类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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