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县统计局下属单位有哪些:单位名称: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统计局
法定代表人:王太军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30-12:00 14:30-18:00
办公地址: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津街道解放路72号
通信地址: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津街道解放路72号
邮政编码:555200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统计局现位于龙津街道解放路72号。一九六三年八月,县委、县政府设立县统计局,隶属县计划委员会领导。一九六六年七月至一九七六年十月即文化大革命期间,统计工作受到严重冲击,统计机构被撤销。一九七九年二月,县委、县政府恢复设立县统计局,仍然隶属县计划委员会领导。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中共印江县委、县人民政府以印发[1983]025号文件《关于县级二级机构设置的通知》中明确:印江县统计局属县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印江县改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印江县统计局也更名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统计局,是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一个正科级单位。
2019年3月,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县统计局内设3个职能股室:办公室(政策法规股)、综合核算股、业务股。下属2个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县乡镇统计中心(副科级)和县普查中心(股级)。
一、内设机构工作职能职责
1、办公室(政策法规股)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息、禁毒、环保、军民融合、信访、政务公开等制度建设、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目标考核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统计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全县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评聘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全县统计系统中央、省、市、县普查经费、统计专项调查经费的管理工作;编报本部门预算、决算,负责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管理局机关财务和下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拟定规范性文件,并进行合法性审核;参与统计普法宣传有关工作;指导、监督统计行政执法工作;受理统计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负责全县统计执法工作考核任务和统计执法人员培训工作。
2、综合核算股
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开展全县生产总值、综合经济和资源环境核算;分析研究全县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组织全县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全县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资产负债表和国民经济账户;管理各类统计数据和资料;负责综合统计数据库维护;负责重要统计数据发布和有关统计咨询工作;拟订全县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相关专项督查工作,承办审批和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乡镇(街道)统计调查项目;研究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承担统计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实施相关专项调查工作。负责县全面小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收集汇总自然资源统计资料;负责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实物量表;研究自然资本核算和生态系统服务方法制度。
3、业务股
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基本情况统计、大扶贫统计和农村住户调查、城乡划分等工作;开展大数据应用监测统计等调查。组织实施工业、能源、科技创新发展、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统计调查;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文化产业统计调查和人口抽样、工资统计、劳动就业、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监测统计等调查;组织实施新经济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及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承担农业普查、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开展统计监测和分析。
联系电话:0856—6231645
二、所属事业单位工作职能职责
1、乡镇统计中心
(1)宗旨: 全面了解农村社区基本情况,从事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确保统计调查源头数据的真实可靠,完整及时,以满足党委、政府研究制定农村经济政策的需要。
(2)业务范围:组织实施上级统计局布置的属于统计局负责的各项常规性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共同布置的属于国家调查队的统计调查项目,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联系电话:0856—6228377
2、普查中心
(1)宗旨: 通过开展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经济普查及其他专项调查,为更好地制定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2)业务范围:负责制定本县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经济普查及其他专项调查工作计划和调查方案,起草有关普查及专项调查的工作安排文件,组织实施普查及专项调查的具体业务工作,开展普查及专项调查数据资料的审核、评估、质量检查、开发应用、数据库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执行全省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维护和管理全县基本单位名录库,及时更新名录库动态信息。
普查在行业上涵盖除农业外的各行各业,普查内容包括:基本属性、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从业人员等方面,调查表式有42种,调查指标1000多个。
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辖区内普查的组织实施。各级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工商、技术监督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向同级普查工作机构提供其审批或登记的单位资料,按普查工作的统一要求,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扩展资料:
普查表分为以下三类:
1、普查通用表。
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普查表、企业普查表、非企业单位普查表;
2、专业普查表。
包括规模以上工业、资质内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房地产开发业企业的普查表;
3、部门普查表。
包括铁路运输业普查表、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证券业、保险业财务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普查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时间:
2012年,筹备阶段,研究全国经济普查的总体方案和开展专项试点。
2013年,准备阶段,组建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宣传动员,进行普查综合试点,部署并落实普查方案,选调普查人员并进行培训,做好登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014年,登记、数据审核处理和普查结果发布阶段。
2015年,资料出版、利用普查结果开展课题研究阶段。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来开展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
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
扩展资料:
普查内容:
联网直报单位:单位基本属性、组织结构情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能源和水消费情况、科技情况和信息化情况等,分设7种普查表。
一、非联网直报单位:
1、法人单位: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实收资本、资产总计、企业营业收入或非企业支出(费用)、税金、煤炭消费量(限工业法人单位)等,设1张普查表。
2、产业活动单位: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经营性收入或非经营性支出(费用)等,设1张普查表。
二、个体经营户:基本属性和从业人员,设2张普查表。包括营业收入、营业支出、付给雇员的报酬、缴纳的税费等,设1张抽样调查表,设置若干普查综合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经济普查工作,确保经济普查质量,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本省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第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第四条 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认真做好经济普查的社会宣传、动员工作。第五条 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分别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普查经费的落实工作,并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经济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第六条 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第二章 普查的组织机构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经济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第八条 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直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完成本单位或者本部门的经济普查工作,并协调所属系统或者单位共同做好经济普查工作。第九条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上级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和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本辖区经济普查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普查任务成立经济普查办公室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辖区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具体承担本普查区的单位清查、普查登记等工作。第十条 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立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第三章 普查对象、范围和主要内容第十一条 经济普查的对象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第十二条 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
(一)采矿业;
(二)制造业;
(三)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四)建筑业;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六)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七)批发和零售业;
(八)住宿和餐饮业;
(九)金融业(含保险业);
(十)房地产业;
(十一)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十二)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十三)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十四)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十五)教育;
(十六)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十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十八)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第十三条 经济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但对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可以采用随机抽样调查等方法。第十四条 经济普查按照对象的不同类型,设置法人单位调查表、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和个体经营户调查表。
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及产量、原材料和能源消耗情况、科技活动情况等。
经济普查采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第十五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经济普查对象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第四章 普查的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经济普查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地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负责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所审批或登记的单位有关资料,并共同做好单位清查工作。第十七条 郑州铁路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所属的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豫部队负责其所属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有关单位的普查工作;银行、证券、保险、邮政、电信系统统一向当地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所属调查对象的名单和财务资料,并协助地方经济普查机构认真做好经济普查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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