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密文件丢失怎么处理

政府机密文件丢失怎么处理,第1张

政府机密文件丢失的,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第四十六条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第四十七条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如果造成泄密事件,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如下:

1、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2、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扩展资料

《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密级是档案文件保密程度的等级,一般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那么密级文件有哪些相关管理规定呢?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密级文件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密级文件管理规定如下

一、 秘密文件的范围

第一条 凡不能公开发表的涉及党与国家秘密的文件、档案、电报、图表、资料、图书、刊物、教材、照片、录音带、录相带、拟制文件和资料过程中形成的草搞和清样,打字腊纸、复印废页、印刷余份等,都属本办法所指的秘密文件的管理范围。

第二条 秘密文件根据秘密程度的高低划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各单位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秘密文件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中发〔64〕627号文件)精神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拟定秘密文件的密级划分细则。

第三条 不宜对外公布的文件、刊物、资料、图片等,可做为内部材料,不划密级,但应注意保存,不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对外泄露。

二、 文件制发

第四条 文件制发部门要根据文件内容、秘密程度和工作需要,确定适当的密级、印份、发送范围和阅读级限,由制文部门的负责人核定签印。

第五条 秘密文件必须严格按照批准份数,一律由内部机要打印人员或具备保密条件的印刷单位印制,绝密文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印制。

三、 文件管理第六条 各单位的秘书部门,是负责管理秘密文件的机要部门,是秘密文件收发、运转的枢纽,必须严格责任制度,切实做好秘密文件的接收、登记、分发、运转、清退、立卷、保管、销毁和移交等各个环节的保密。

第七条 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须交秘书部门的文件管理人员,个人不得保存。

第八条 秘密

文件应由经管文件的人员拆封,领导亲启件应由本人或指定专人拆封,他人不得自行拆阅。

第九条 严格执行关于翻印、复印文件的规定。上级机关的发文,属机密、秘密级文件,须经市委或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批准后翻印、转发。凡绝密或注明不准翻印的文件,一律不得自行复印、翻印。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印时,经制文部门同意,并要严格控制份数,不得改变使用范围。复印件要同原件同样管理。

第十条 县、团级以上单位,未配专职文书人员的,不发给文件。

第十一条 秘密文件必须存放在有保密保障的库房或文件柜内,对平时使用的秘密文件,应妥善保管,用后随手入柜加锁。

四、 文件阅读

第十二条 秘密文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传达、阅读,不经制文部门的同意,不得自行扩大范围,也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文件内容。

第十三条 传阅秘密文件,要由机要人员填写传阅单,统一掌握,阅后主动退回,不要横传,对急办的文件,机要人员要及时催办。

第十四条 秘密文件应在办公室或阅文室阅读,不得带到宿舍、医院或其他公共场所。

第十五条 借阅秘密文件,要履行严格的借阅手续。绝密文件应当天交回,再用再借。借阅人对文件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自觉做到按期归还。文书人员对借出的文件应及时追回。

第十六条 不经组织批准,个人不得随意摘记秘密文件内容,不得利用秘密文件和内部资料为公开报刊撰写稿件。

五、 文件传递

第十七条 传递秘密文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往外地,应由机要通信部门递送,不得使用普通邮政。重要密件,须由机要交通递送或派两名专人护送。

(二)市内传递,由机要人员递送。绝密件、密码电报,须由机要人员用专车递送。

(三)单位内部传递,要有专人负责,严格签收手续,无关人员不得代收、代送。

(四)向驻外机构递送,要按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在公开函电中暴露我秘密机构的名称和性质。

(五)向我驻港澳机构寄发文件、资料和函件,一律通过机要寄“广东省委第八办公室”转送,不得向港澳直接邮寄。

(六)文件要密封,标明密级,放在文件包、箱内,做到文件不离人,专程直送,不得他往,并严格签收手续。

第十八条 干部外出工作,不得随身携带绝密、机密级文件。干部 出国 工作,一律不准携带各类秘密文件,如有特殊需要,按外交部有关规定执行。

六、 文件核对和清退

第十九条 各单位文件管理人员对保管的秘密文件应做到:绝密文件一周一核对机密文件半月一核对秘密文件一月一核对。在核对中发现短缺文件应立即查找,其中秘密以上文件应立即 报告 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市直单位对其下属单位的文件实行一季度一清退。每年三月底市委、市府两个办公厅将上年各类秘密文件的清退情况向市保密委员会作出报告。

七、 文件交接

第二十一条 机构撤销、合并时,原机构的秘密文件应随同文书档案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应清退的,退回原发文部门

(二)应归档的,整理立卷移交档案部门

(三)需带往合并单位的,移入合并单位

(四)无保存价值的,按规定销毁。

原机构应按上述办法将文件、档案登记造册,认真移交,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同意后,始得结束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管秘密文件的人员工作变动时,须对所管秘密文件进行清点移交。所有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调动工作时,对个人使用的秘密文件不得私自带走,更不能随意销毁或遗弃,必须全部移交清楚后,才能离开。

八、 文件立卷,归档

第二十三条 文书人员按照立卷规定的要求,在搞好文件催办和清理的基础上,分类立卷归档,并于三月底前移交档案室统一保管。

九、文件销毁

第二十四条 销毁秘密文件,必须登记造册、经领导审查批准任何个人不得自行销毁、处理。

第二十五条 销毁秘密文件,必须派专人护送到指定的造纸厂监督销尽。市内五区安排在青岛造纸厂、人民造纸厂监销,各县(市)和黄岛区要根据实际情况,选定有保密条件的造纸厂监销。在装卸、运送、监销过程中,要有安全 措施 ,严防丢失或被窃。

第二十六条 一切属于保密范围的文件和资料,均不准向物资回收部门或私人出售。

十、机要人员条件及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配备管理秘密文件的机要人员,必须选拔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担任。并要坚持先审后用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不适合做机要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 经管秘密文件的机要人员必须尽到下列责任: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对党忠诚,坚守岗位、遵守纪律,热爱本职工作,对刺探、窃取、出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敢于斗争。

(三)模范遵守中央十项保密守则和省、市的有关保密规定。

(四)文件管理清楚,各种手续完备,文件运转及时、准确,不失密。

第二十九条 承印秘密文件的单位,要对职工加强保密 教育 ,落实保密措施,确保文件印刷过程中的安全。

十一、 奖惩办法

第三十条 对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成绩突出者及时发现他人违犯保密制度,堵塞失、泄密漏洞,避免重大损失者在危难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维护和保卫秘密文件安全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凡违犯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事故(包括丢失秘密文件)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需要,制订秘密文件管理细则。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党、政领导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文件管理工作的领导,模范地执行本办法,并督促检查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本办法从一九八七年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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