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需装卫星定位装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扩展资料: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经2013年12月16日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分总则、系统建设、车辆监控、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42条,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这是政府引导的市场经济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运输过程监控管理服务示范系统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2】798号)文件要求,自2013年1月1号起,各示范省份(含江苏省)在用的“两客一危”车辆需要更新车载终端,应安装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所有新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载货8吨及以上)和半挂牵引车应加装北斗兼容车载终端,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督与服务平台。凡未按规定安装或加装北斗兼容车载终端的车辆,不予核发或审验道路运输证。将于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车辆、半挂牵引车辆应当安装并正常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其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保证其信息监控系统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连通”。对“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 的情形,《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经调查,为贯彻《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4月1号起施行),我局通过新闻媒体、报纸、办证窗口对已经取得道路运输证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进行宣传、提醒、引导,通过前期宣传,有部分经营业户自愿提前安装北斗终端。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