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民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 *** 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最大起飞重量大于0.25千克(含0.25千克),并从事非军事、警务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第三条 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务发展、分级管理、规范运行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加强对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军地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机制,协调解决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重大问题。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分级联动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民用无人机实施安全管理。
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监管、工商、海关等部门依照职责做好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 日常管理第五条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民航部门)负责对民用无人机和从事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个人进行实名登记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平台,配合飞行管制部门及时查处空中违法违规飞行活动。
民用无人机的实名登记和监督管理信息与飞行管制部门、公安部门共享。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公安机关会同飞行管制、民航部门加强空域、航空器及飞行活动管理,对民用无人机违法违规飞行活动进行查处。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对民用无人机研制生产者及其产品进行统计、管理,对民用无人机无线电频率、台(站)进行管理。
(三)工商部门负责对民用无人机生产经营者的登记注册,配合公安等部门对违法违规的生产销售行为进行查处。
(四)安全监管部门将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目标考核,配合公安等部门做好对民用无人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五)海关依法对进境的民用无人机(包括散装组件)进行监管。第七条 机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民航部门及机场管理机构做好下列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防控处置工作:
(一)向社会发布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公告,明确机场净空保护区及民用无人机禁飞区域具体范围(四角定位坐标及四至界线)、净空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及违法违规飞行举报奖励电话等内容;
(二)建设相关地面设施,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及民用无人机禁飞区边界、路口等重点区域设置警示标识牌;
(三)做好机场周边区域巡防巡控,维护航行安全和运行秩序,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飞行活动;
(四)配合飞行管制部门、机场管理机构建设民用无人机识别防控技术体系,实现对违法违规飞行无人机的技术防控。第八条 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民用无人机生产标准规范,保证其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民用无人机上安装飞行控制芯片、设置禁飞区域软件,采取防止改装或者改变设置的技术措施。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民航部门规定对其民用无人机产品的名称、型号、空机重量、最大起飞重量、产品类型和购买者姓名、移动电话等信息进行登记;在产品外包装明显位置和产品说明书中,提醒购买者进行实名登记,警示不实名登记擅自飞行的危害和后果,并提供登记标志打印材料。第十条 民用无人机所有者应当按照民航部门规定登记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产品型号、产品序号、使用目的;单位应当登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完成后,在民用无人机上粘贴登记标志。
民用无人机发生出售、转让、损毁、报废、丢失或者被盗等情况,原所有者应当及时注销原登记信息。变更后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登记信息。
禁止改装民用无人机的飞行硬件设施或者改变出厂飞行性能设置。第十一条 民用无人机所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民用无人机行业协会、俱乐部、培训机构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制度建设,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指导,建立会员情况信息统计及安全管理档案制度。
并没有明确规定航拍高度。
以四川省为例。
《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民用无人机在管控空域内飞行,应当依法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申请,经批准后实施,飞行全程接受监控。
第十八条 民用无人机在报备空域内飞行,无需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审批,但应当服从报备空域管理者的管理。
民用无人机在自飞空域内飞行,无需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审批,但不得超出该空域规定的范围,且应当在驾驶员视距内 *** 作飞行。
民用无人机在报备空域和自飞空域应当遵守的具体安全规则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制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禁止民用无人机在以下区域上空飞行:
(一)民用机场沿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和军用机场沿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范围内的净空保护区域;
(二)军事管理区、监狱、发电厂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三)铁路和高速公路、超高压输电线路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
(四)大型军工、通讯、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物资储备等重点防控目标区;
(五)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公告的临时管制区域。
第十七条 民用无人机在管控空域内飞行,应当依法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申请,经批准后实施,飞行全程接受监控。
第十八条 民用无人机在报备空域内飞行,无需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审批,但应当服从报备空域管理者的管理。
民用无人机在自飞空域内飞行,无需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审批,但不得超出该空域规定的范围,且应当在驾驶员视距内 *** 作飞行。
民用无人机在报备空域和自飞空域应当遵守的具体安全规则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制定,向社会公布。
扩展资料
《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公民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由民航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上空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民用无人机,由机场所在地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最近一个月内,国内无人机乱闯多地机场的“黑飞”事件挑起公众敏感的安全神经。从4月14日至4月30日,成都双流机场接连发生9起无人机扰航事件。总计造成114个航班备降、超过40个航班延误、4架飞机返航、超1万旅客出行受阻被滞留机场,其密集和危害程度空前,严重威胁民航飞行安全。
四川省公安厅4月20日发布官方通报梳理的4月14日至18日发生3起“无人机扰航”事件:4月21日下午的3个小时里,成都双流国际机场遭遇4架“黑飞”无人机干扰,导致58个航班备降西安、重庆、贵阳和绵阳机场,4架飞机返航,超1万旅客出行受阻被滞留机场。4月26日、27日、30日成都双流机场又再次连续发生“无人机扰航”事件。
一位飞行俱乐部的负责人表示,此前他也认为这是个案,但近期频发这种置公共安全于不顾,公然挑衅政府和公众底线的做法,就有点说不通,“如果是一两次太正常不过,但发生这么多次不能认为是孤立事件了。”
26日下午6点多,成都双流机场发生无人机扰航事件,共造成22架航班备降,对于查实的违法飞行线索,公安机关给予每起不低于1万元的奖励。目前3名“黑飞”者被抓获。民警在4月23日将正在双流机场净空保护区 *** 控无人机飞行的林某抓获。
4月19日17时30分,警方将正在双流机场净空区违法 *** 控无人机的赵某(男,33岁,成都人)抓获。4月21日11时许,巡警将正在双流机场净空保护区 *** 控无人机飞行的戴某(男,21岁,成都人)抓获。
无人机生产厂家大疆公司也决定,出资奖励提供4月14日、17日、18日、21日影响民航飞行案件举报线索的人员,最高奖励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另据报道,成都当地无人机爱好者告诉媒体,为了遏制无人机飞行乱象,目前四川当地公安正在对无人机持有者的情况进行实名登记,以加强对无人机的监管力度。
在近日举行的“2017武汉国际马拉松”比赛中,武汉警方新装备的无人机反制q正式投入使用,当天成功克制三起来历不明的无人机“黑飞”。
这种新型反制q外形酷似步q,长约1米,银灰色外壳,顶部有瞄准镜。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五大队副大队长韩啸介绍说,无人机反制q发射的不是子d,而是多频段大功率电磁波。反制q配合车载的无人机主动防御系统,可及时发现并干预方圆500米范围的无人机飞行,可在大范围内截断无人机控制信号,迫使无人机降落或返航。
当天活动中,在选手起跑阶段,一架未经备案的四翼无人机闯入隔离管制区在起跑区上空盘旋。民警举q反击,将这架无人机驱离管制区。随后,警方又通过这套系统在沿途赛道和终点克制了2架无人机。
无人机应用场景的扩大,也带来风险和隐患。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我国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总数仅为2142个,而无人机数量却有数万台,多数无人机飞行处于“黑飞”状态。
监管政策不完善,会加剧无人机的“无序”状态。尽管民航部门陆续颁布《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等文件,但缺乏约束力和可 *** 作性,还是让监管陷入“管不住”的尴尬。
没有培训、没有申报的无人机驾驶,不仅影响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会威胁公共安全、飞行安全甚至是空防安全。对此,相关部门应完善相关监管政策,使无人机的驾驶和管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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