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文印文件包括哪些

医疗文印文件包括哪些,第1张

问题一:病历可复印的资料有哪些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自己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门诊病历包括门诊和急诊的各种记录及有关检查报告单。住院志指患者入院时的记录,主要有姓名、性别、年龄等一般项目,有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等记录,有初步诊断和治疗意见等。体温单指患者住院期间的体温、脉搏、血压及呼吸等的测量记录。医嘱单位是指医师对患者进行诊查后,根据患者的病情、诊断所下达的治疗和护理意见,分为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是指记录患者所接受的各种实验室检验结果的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是指患者接受的X光、CT、MRI等医学影像检查的影像资料和结果报告单。特殊检查同意书是指由于病情需要必须进行某些特殊的检查项目,尤其是有创性或较大风险的检查项目时,经医务人员介绍检查的必要性和风险后,由患者或近亲属签字的文书资料,包括检查项目、检查目的、风险、并发症说明和患者或其近亲属签字等。手术同意书是指患者因病情需要行手术治疗前,医疗机构履行告知程序,包括告知手术名称、适应症、手术内容、风险及并发症等,并由患者或近亲属签字。手术及麻醉记录单是指记录麻醉、手术过程及相关情况的文书资料。病理资料是指穿刺活检标本、手术标本等的病理检查报告。护理记录是指记录护理过程的有关文书资料。

问题二:患者有权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哪些?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列举患者可以复印的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从列举的情况来看,患者有权复印的主要是客观病历资料,而对于主观病历资料,比如说会诊意见、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患者是否有权复印却没有列举。但《侵权法》后面有一个等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面有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也就是说病历资料不限于所列举的种类。但患者是否有权复印主观病历资料,法律没有加以明确,现实中,医疗机构一般也不会让患者复印主观病历资料。

问题三:患者有权复印哪些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值得注意的是患者有权复印的仅是客观病历部分,主观病历包括病程记录、三级查房、会诊记录、病历讨论等不在可以复印的范围内。

问题四:哪些病例资料患者不可以复印 【找法网什么是病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两者是有差异的,差异在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多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其授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来确定可以复印的“其他病历资料”,而中国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并没有确定可以复印的“其他病历资料”,也就是说“其他病历资料”是不可以复印的。 哪些病历资料属于不可以复印的“其他病历资料”呢?这就是《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这些病历资料均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想象到如果没有这些病历资料患者寻求救济的困难度有多大,好在虽然不可以复印,但该条规定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这样在医疗事故鉴定或者民事诉讼中患者或者其代理人终于可以看到这些材料,规定不可以复印并没有规定不可以看,看总是可以的。

问题五:医疗纠纷可以复印哪些病历资料 患者可以复印的客观病历包括:病案首页、出院记录、入院记录、相关知情同意书、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手术护理记录、检验报告、医嘱、护理记录、体温单

问题六:哪些病历资料患者可以复印,哪些病历资料不可以复印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下称《病历规定》)实施后,病人可以向医疗机构申请复印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和出院记录,但这些病历资料只是客观病历记录,并不包括主观病历。

主观病历为: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问题七:扫描件打印与复印件有什么区别 产生方式不同,但不是原件,一般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内容

问题八:患者有权复印病历资料吗?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制)病历资料。患方复印(制)病历资料应注意几个问题: 1?患方应按规定申请复印(制): (1)申请人可以是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 (2)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患者本人申请的,应提供其有效身份z明患者代理人申请的,应提代理双方的有效身份z明、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此处应是委托代理书)死亡患者近亲属申请的,应提供患者死亡证明、申请人的有效身份z明及其与死亡患者的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籍证明等)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申请的,应提供前一款中材料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z明及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2?医方有权复印(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表(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3?医方对按规定要求复印(制)的患方申请,应当受理,并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在上述条件下,医方拒不提供病历的,患方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其责令医疗机构改正。在必要时,可申请公证部门公证或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4?复印(制)的程序要求: (1)复制时,申请人应当在场。 (2)复印(制)件,须经申请人核对。核对无误后,医方有义务加盖证明印记。 5?病历复印(制)件的效力。患者复印的,与原件内容不一致的部分,依原件。但患者能证明与原件不一致的部分系伪造、涂改的除外医患双方共同封存的病历资料复印件,我们认为除非有相反证明,其效力高于原件。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的复印件,其效力高于医方保有的原件。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中,依法采集或保全证据中形成的复印件,其效力高于医方保有的原件。推荐阅读:医疗事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

问题九: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批文复印件是什么 就是指定点医院。 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是为参合农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机构,其主要对象是 *** 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对象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必须首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然后凭相关手续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经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合医管理机构考核、评审,符合条件的,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确定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在工作运行中,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或者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套取合作医疗资金的,可根据问题性质及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在电脑上打印文件的具体 *** 作方法如下:

1.知道打印机的品牌,把连接线插好到电脑上以后,根据自己的系统,选择这个品牌的驱动进行安装。

2.点击开始,查看设备和打印机。

3.点击右键,设置默认的打印机。

4.打开需要打印的文档,点击文件,选择打印。

5.设置好参数。

6.点击打印。

7.确定以后,就会显示打印机正在打印的状态了。

1、打开需要打印的文件,左键单击“Office”按钮,点击“打印”。

2、打印前先对文件进行“预览”设置,点击“打印预览”。

3、然后对“页边距”、“纸张方向”、“纸张大小”和“显示比例”进行设置。设置好后,点击“关闭打印预览”。

4、再点击“打印”,选择“打印机”、“页面范围”和“份数”,点击“确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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