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使用财政票据的部门(单位),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购领。省票据中心负责发放全省的财政票据。省级单位和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票据监管机构以及驻粤的中央单位(除财政部有专门规定外)和驻各市、县的省级单位统一到省票据中心购领;地级市的部门(单位)和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统一到地级市财政票据监管机构购领;县(市、区)部门(单位)和乡镇财政所到县(市、区)财政票据监管机构购领。
第十四条 符合使用财政票据的部门(单位),首次购领财政票据,除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编委批复的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定编文件(或经政府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资格证、单位介绍信外,还应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要求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根据所使用的票据种类,到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所注册项目、标准调整变更时,应重新办理批文、注册登记或注销手续。
(一)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教育、医疗收费)的,还需提交国务院或省以上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二)属于行政处罚的,还需提交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复印件。
(三)属于征收政府性基金的,还需提交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答袭差设立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四)属于教育清皮收费的,还需提交教育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物价部门核发的《教育收费许可证》(属学历教育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五)属于医疗收费的,还需提交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收费许可证》、《广东省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
第十五条 委托银行代收费的部门(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委托银行代收批文到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办理《使用财政票据注册登记证》,并购领《收费缴款通知书》。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委托银行代收批文和单位办理的《使用财政票据注册登记证》,通知委托的代收银行办理相关购领和核销财政票据衔接手续。代收费禅盯的银行不得擅自将财政票据交由第三者使用。
第十六条 经财政部门批准尚未实行委托银行代收费项目和水上、边远地区等需现场执收的部门(单位),财政票据实行分次“限量购领”和“验旧换新”的制度。
(一)经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审查符合规定后,发给《使用财政票据注册登记证》和《财政票据领购手册》。单位凭证购领财政票据。
(二)再次购领财政票据时,除保留上次购领的少量票据备用外,应按照“验旧换新”的原则,出示《财政票据领购手册》和填写《财政票据核销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用票单位留存,第二联票据监管机构核票,第三联财政主管处、科、室备查),内容包括已使用的票据名称、领购时间、册数、起止号码、收取资金的数额和已划缴财政金额、未缴财政金额等,并附已上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银行入库凭证复印件,经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审核,原则上须确定其所收取的资金与已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相符后,方可继续购领票据。如票款不符或资金未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有权停止供应票据。
第十七条 使用财政票据的部门(包括委托银行代收),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五年。个别用量大的财政票据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经有关部门(单位)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核准,省级单位的由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销毁,省以下单位的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票据监管机构负责汇总造册其本地区应销毁的财政票据,报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批准后进行销毁,核销委托银行代收的财政票据时须与财政专户进行核对帐目。
第十八条 使用财政票据的部门(单位)撤消、改组、合并、以及改变隶属关系的和收费、基金、罚没项目已被明令取消的,部门(单位)应在十五日内,向原登记购领财政票据的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办理《使用财政票据注册登记证》和《财政票据领购手册》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同时对已使用的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由部门(单位)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批准后核销。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自转让、销毁财政票据和《财政票据领购手册》。
一、 如何通俗易懂地解释监管套利?最近银监会出台了 '' 三违反,三套利 '' 系列文件,大段篇幅提及监管套利,原文件中说 '' 监管套利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违反监管制度或监管指标要求来获取收益的套利行为 ''。
通俗一点解释,我认为是一种经济目的一般可由多种交易手段达成。由于监管层对不同的交易手段的合规性规定不同,因此金融机构可以采用能够达到规避监管规定、节省资本、少提拨备、规避信贷额度控制、扩大业务量等套利目的的交易手段。
举一个具体的例子,银行自营资金想投资非金融企业股权,有两种方法,一是直接购买企业股票,二是间接购买(例如银行先委托券商缓改成立资管计划,该资管计划再来购买企业股票)。实际上,直接购买是监管禁止的,那么银行可以通过间接购买达到自己的目的。可以认为这就是监管套利。
二、 票据业务是如何进行监管套利?
鉴于 '' 三违反、三套利 '' 文件基本已经列出近年来票据市场监管套利的基本情况,我们可以逐条进行分析。
(一)存在同业业务、票据业务、理财业务未按照 '' 穿透性 '' 原则和 '' 实质重于形式 '' 原则,准确进行会计核算、风险计量并足额计提资本的情况
(二)转贴现卖出票据、卖断附带追索权的票据业务未按照规定计提资本
(三)存在以拆分时段买入返售相同票据资产,减少风险资产占用
(四)存在利用第三方机构,将票据资产转为资管计划,以投资替代贴现,随意调节会计报表并减少资本计提
(五)存在利用票据业务,以票吸存虚增存贷款规模
(六)通过违规办理同业代理转贴现业务,隐匿信贷资产规模
(七友哪旦)存在利用 '' 卖断+买入返售+到期买断 ''、'' 假买断、假卖断 ''、附加回购承诺等交易模式,调节信贷指标
(八)好扰与中介合作,离行离柜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贴现非法牟利
(九)通过票据业务为他行隐匿、消减信贷规模提供 '' 通道 ''
第(六)、(七)项中的银行 B 提供通道
(十)存在将本行票据业务完全授信给第三方非金融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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