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4号--《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4号--《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公布实施,第1张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的范围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以下简称:《区划和城乡代码》)规定了2009年我国乡、镇、街道及类似乡级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类似村级单位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

《区划和城乡代码》适用于各项统计调查、区划管理、城乡管理以及信息处理与交换。二贺尺肢、《区划和城乡代码》编制所依据文件

本代码在编制过程中依据以下文件: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调整文件

--民政部关于行政区划调整文件

--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关于乡、村两级区域调整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9〕91号)三、《区划和城乡代码》编制原则

《统计用区划代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困数划分代码编制规则》的有关规定为编制原则。

《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除采用《统计用区划代码》的编制原则外,还以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驻地和村、居委会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情况为划分城乡的依据。四、《区划和城乡代码》的结构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的结构。

《统计用区划代码》的结构采用五层12位数字表示。按层次分别表示: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地级市、地区)、县级(县、县级市、市辖区)、乡级(乡、镇、街道、类似乡级单位)、村级(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类似村民委员会、类似居民委员会)。各层代码由左起表示:

1、2位表示省级码段

3、4位表示地级码段

5、6位表示县级码段

7~9位表示乡级码段

10~12位表示村级码段

(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的结构。

《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由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分类代码两部分组成,共15位数字。左起1~12位表示统计用区划代码,13~15位表示城乡分类代码。城乡分类代码的结构为:

111 表示主城区

112 表示城乡结合区

121 表示镇中心区

122 表示镇乡结合区

123 表示特殊区域

210 表示乡中心区

220 表示村庄

城乡分类代码第13位为1,表禅世示城镇;第13位为2,表示乡村。

城乡分类代码为:100 城镇 110 城区 111 主城区 112 城乡结合区 120 镇区 121 镇中心区 122 镇乡结合区 123 特殊区域 200 乡村 210 乡中心区 220 村庄。

为确保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顺利进行,2020年度全国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更新维护的标准时点为2020年6月30日。目前,已完成更新维护工作,现予公布。

2020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依据国务院批复同意的《戚哗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誉仔猜规定》(国函〔2008〕60号)及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9〕91号)编制。

此次发布内容为2020年全国统计用区划代码(12位)和城乡分类代码(3位),地域范围为国家统计局开展统计调查的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包括我国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指出:“本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等有关规定”。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用于统计工作庆型,需要在其他工作中使用时,请务必结合有关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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