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二零零零十九号文件

国办发二零零零十九号文件,第1张

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 国办发〔2000〕19号

来源: 民政部

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

民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教育部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外经贸部 卫生部 税务总局

(二○○○年二月十三日)

为了推进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现就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新中国成立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重视、关怀下,我国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特殊困难群体为主要对象的社会福利事业取得了长足进展,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特别是随着家庭小型化的发展,社会化养老的需求迅速增长。同时,残疾人和孤儿的养护、康复条件也亟待改善。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福利由国家和集体包办,存在资金不足、福利机构少、服务水平较低等问题,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福利服务需求日益增长的需要。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已经引起党和政府及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此,必须从长远和全局出发,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加快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这对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对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增加就业,也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全社会对社会福利需求的急剧增长,使社会福利社会化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道德水准的提高,为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后的资源与社会上闲置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和置换,国内外一些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和个人的积极参与(捐助或投资),社区服务中养老、托幼和助残等系列化服务的蓬勃发展,为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指导思想: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在供养方式上坚持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社会福利机构为补充的发展方向,探索出一条国家倡导资助、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新路子,建立物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目标:到2005年,在我国基本建成以国家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和集中收养人员的数量每年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尤其是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的数量有较大增长;城市中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10张左右,普遍建立起社区福利服务设施并开展家庭护理等系列服务项目;农村90%以上的乡镇建立起以“五保”老人为主要对象,同时面向所有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的社会福利机构。

(三)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总体要求:

一是投资主体多元化。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等多渠道投资方式,形成社会福利机构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格局。各级政府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重点用在一些基础性、示范性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上,同时采运仿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将一部分资金用于鼓励、支持和资助各种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适当增加中国福利彩票发行额度,为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筹措更多的资金;采取优惠政策,鼓励集体、村(居)民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捐助或兴办社会福利事业;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自愿捐助社会罩悄尘福利事业,或利用闲置资源投资“面向社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福利事业;儿童福利机构在今后一段时期仍以政府管理为主,也可吸纳社会资金合办,同时通过收养、寄养、助养和接受捐赠等多种形式,走社会化发展的路子。

二是服务对象公众化。社会福利机构除确保国家供养的“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孤儿等特困群体的需求外,还要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残疾人,拓展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和覆盖面,并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情况,实行有偿、减免或无偿等多种服务。

三是服务方式多样化。社会福利机构和社区除集中养老、助残外,应发挥多种服务功能,为家庭服务提供支持。要大力发展社区福利服务设施和网点,建立社区福利服务体系,因地制宜地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各种福利服务。要积极推进单位福利设施社会化。

四是服务队伍专业化。要逐步提高社会福利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制定岗位专业标准和 *** 作规范,实行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管理认证制度;加强社会福利工作系统的专业教育、在职教育及岗位技能培训,建立并完善学科建设和教材体系;大力倡导志愿者服务,加强志愿者服务队伍建设,使志愿者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三、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福利事业

对社会力量投资创办社会福利机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优惠。

(一)各地要将社会福利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计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

(二)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划拨供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适当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应适当降低。

(三)各地在制定城市居住区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应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城镇人口不足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一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同时附设一处可容纳30名左右老人的养老院;城镇人口超过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则要按上述要求增设新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服务对象的要求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需要,尽可能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施工中要严格按照规划和福利机构建设、建筑标准及规范实施,建成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各市人民政府对此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应酌情给予减免。

(四)对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和兴办的第三产业,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国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现行国家税法规定执行。

(五)对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对未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而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不应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手续。

(六)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要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

(七)各地在制定本区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卫生需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八)对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和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要按有关规定免收杂费、书本费;对被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要免收学费、住宿费。

(九)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应积极采取措施,优先推荐就业,免费给予上岗前的培训。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保障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对进入社会福利机构养老并享受社会保险的人员,社会保险机构可委托社会福利机构代办其养老金发放等服务性工作。

四、统筹规划,规范管理,有序发展

(一)统筹规划、依法规范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合理确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目标,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布局、规模档次以及资金、用地等统筹安排,防止盲目发展、一哄而起和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

要抓紧制定社会福利事业的有关法规,使社会福利事业的建设与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今后,申办社会福利机构,要严格执行民政部颁布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老年人福利设施建设要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进行设计和施工,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处理好社会福利工作中政府职能和社会化的关系,研究制定社会福利机构分类管理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要按照产业化的发展方向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要深化现有国家、集体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改革,探索社会化管理的新路子,盘活存量。对新办的社会福利机构,要打破旧框框,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运作,真正体现市场配置资源、价值规律调节、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法则,使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都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三)加强领导,促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有序发展。社会化是我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方向,也是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必须积极稳妥地推进。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社会福利社会化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推进;要注意抓好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各级民政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服务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协助,为社会福利社会化健康有序地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

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释〔2000〕19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哗纳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乱猛没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知培定罪处罚。

劳动模范享受的待遇:

1、职工劳动模范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工资、有关津贴照发。

2、对农村无工资收入,长期患病或因病住院,医药费本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劳动模范;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其所在地财政给予临时性补贴。

3、各级工会组织和劳动模范管理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劳动模范的疗养休养的联系和组织工作。可集体组织劳动模范疗养休养,也可根据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劳动模范到外地参观或出国考察学习,所需费用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支付。劳动模范疗养休养及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4、有条件的单位可为省以上劳动模范增办补充养老保险。

荣誉津贴(补贴)标准

为已离退休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见本意见第一条)设立荣誉津贴,无工资收入的农村劳动模范给予生活补贴。标准是:

1、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

2、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含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五十年代、六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再增加20元;七十年代、八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再增加10元。以省政府名义命名的省级战线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每人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元。

3、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无工资收入的劳动模范,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年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要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比照本意见第三条l、2项荣誉津贴标准发给。

4、对机关和事业单位1993年9月30日以前退休的劳动宴誉昌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给予一定的补贴,标准是: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每人每月补贴120元,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每人每月补贴100元;以省政府名义命名的省级战线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虚蠢每人每月补贴50元。对1993年工资改革以后退休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不补贴。

5、荣誉津贴由离退休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支付。单位确有困难无力支付的,经核准后,由本级财政解决。农村无工资收入的劳动模范补贴费用由其所在市、县财政负责。

6、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补贴)与其他荣誉津贴(补贴)不兼得,可按最高标准执行。

7、企业中的劳动模范按本意见规定应享受的待遇在企业破产时应作出妥善安排。

丧葬补助费标准

农村全国劳动模范逝世按4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逝世按300元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所需费用由其生前所在地财政支付。

扩展资料

五一奖状

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

自主创新,大力提高职工素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劳动关系和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晌扒平,获奖前获得过省部级表彰。

获奖条件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基本条件是:政治坚定、思想先进,道德高尚、作风务实,学习努力、爱岗敬业,勤俭节约、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作出突出贡献,一般应获奖前获得过省部级表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五一劳动奖章

参考资料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提高

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原文地址: http://outofmemory.cn/tougao/12303350.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5-24
下一篇 2023-05-24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