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移动基站建立的法律规定有什么条例?2、基站可以随便建立吗?

1、移动基站建立的法律规定有什么条例?2、基站可以随便建立吗?,第1张

移动基站建立的法律规定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分别从无线电管理、电信设施的角度对基站设置、保护等问题作了较原则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经营者依法从事基站的设置和维护,违反规定损害基站设施或者妨害移动通信畅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基站建立工作程序

(1) 已获权运营的移动罩滚通信经营者在设置或增设移动通信基站时,要先填写《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站址认定审批表》。

(2) 市委办在十五日内对递交的《公用移物明余动通信基站站址认定审批表》予以答复,同意设置时,核发《公用移动通信基站选址认定书》。

(3) 运营单位建站后,即应报环保局申请《电磁辐射环境合格证》。环保槐晌局应在三个月试运期内测试,经验收后,核发《电磁辐射环境合格证》。

(4) 设台单位凭《公用移动通信基站选址认定书》、《台站技术资料表》、《电磁辐射环境合格证》申办电台执照。

法律依据,

 是不可以建在居民住宅区的。

法律规定:国家环保总局1997年3月发布的18号令规定:旅庆一切涉及到电磁辐射环境影响的项目或活亩镇答动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此令发布前建成的,要进行补评。

《国家电磁辐射保护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备或者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规定的限制区域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七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迅慧利人支付使用费。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物业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问题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制订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公用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用移动通信,包括模拟移动通讯、数字移动通讯、集群移动通讯、卫星移动通讯和无线市话通讯等。

本规定所称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通信用户设备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台站。

本规定所称的公用移动通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获准在本市建设移动通信网络,并向社会公众提供移动通信业渣配务的单位。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置、使用基站的经营者以及涉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市基站的设置、使用实施统一管理。

各级公安、规划与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建设、城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保、经贸、卫生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助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本规定。第五条 基站的设置应符合公用移动通信发展需要,坚持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提倡联合建设使用基站。

城市公共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各方经营者共享基站资源提供便利。

任何经营者不得通过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独占基站资源。第六条 基站选址应注重城市景观,尽量避开城市的重点建筑物、标志性建筑物、城市主要出入口和重要场所。

禁止在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院内和军用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基站。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基站选址要求和经营需要,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基站设置需求,报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经营者提出的年度基站设置需求中,基站布局或选址与其他经营者的基站设置有重复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给予协调。第八条 经营者需设置基站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经营者持下列材料,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基站选址确认及建站申请:

1、基站设置的详细选址计划;

2、公用移动通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有效批准文掘握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到经营者的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基如散指站选址确认、电磁环境测试和电磁兼容分析后,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并对是否符合本规定的选址要求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发给设置基站文件;经审查不予同意的,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三)经营者在收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意设置基站的文件,并落实相关场地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基站建设。第九条 经营者在进行基站建设过程中,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尽量减少对居民群众的影响。

经营者进行基站设备的安装,必须先填写“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和“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报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安装时不得改动建筑物外观,危及相关建筑物的安全。第十条 坡地、高山、城乡建筑物或者其它场所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未经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选址确认及同意设置基站的,不得擅自为经营者提供设置基站的场地。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在基站建成后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基站设计文件和频率配置资料;

(二)基站设备技术资料;

(三)基站电磁辐射测量报告书。第十二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经营者基站验收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基站设施技术标准等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包括以下项目:

(一)确认站址使用是否具备合法文件;

(二)确认基站的各项参数是否经过批准;

(三)检查、检测基站设备的主要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基站经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以下简称无线电台执照)后,方可投入使用。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基站验收合格后,应将基站资料报省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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