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省境内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段察和个人,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征收。
二、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准知燃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经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同意,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
三、对于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其个搭雹人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其中采取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不低于工程价款的1%。
四、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纳税人之间如何分摊由扣缴义务人根据实际分配情况确定。
五、本通知自二00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1995〕161号)第五条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1996〕141号)第三、第四条的规定停止执行。”
按照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缴纳营业税,税率3%,这是全国统一的,其他地方都一样。但是,同时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散并颂郑附加,这两个税费计算基数是营业税额,但是比冲樱迹率可能各个地方有一些差异。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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