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即文网文;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文网文办理单位(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后应完成的程序(一)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批准后,应当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即文网文,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三)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自取得文网文并依法办理企业登记之日起180日之 内应开展互联网文化活动,逾期不开展的,由文化部或者由原审核的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请文化部注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同时通知相关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深圳文网文审批所需材料清单:(一)申请书;(二)文网文申请表;(三)文网文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四)文网文验资报告复印件(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五)文网文法定代表人简历和身份z复印件;(六)文网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明、身份z复印件和简历复印件(至少10个);(七)文网文房屋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八)文网文业务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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