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制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第一部语言文字方面的专项法律,它体现了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科学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语言文字工作的成功经验,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作出了规定。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力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同时,对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发展科学文化、提高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水平、增进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均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 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 第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 第十一条规定:“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 第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第十三条规定:“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规定:“广播、电影、电视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第十六条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 《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规定:“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规定:“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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