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如果发起仲裁,按照目前的执行数据,最好选择这197家中院覆盖的执行领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损耗。
暂不立案 (1)中院没有接触过网络仲裁的案件,持观望态度,现阶段正在做资料收集,了解网络仲裁的流程以及程序是否合法。
(2)中院积压的案件过多,执行人员不足。
(3)网络借贷的债务人多处于失联状态,执行难度大。
目前暂不立案的数量统计从以市级为单位,正逐渐影响全省的执行工作,江苏、江西、福建、安徽省的各级中院已经向省高院反馈执行情况。
驳回申请 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不涉及到案件的实质审查,仅说明该次申请暂时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法定条件,并不意味着今后不能再次启动执行程序,当事人在符合申请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办理申请执行,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最高院民事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执行案件的法定结案方式有执行完毕、裁定不予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裁定终结执行四种结案方式。
均不能适用上述结案方式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案件予以处理。
从立案程序来看,执行案件与诉讼立案完全一致,出现相同的法定情形,采取的处理方法也应相同。
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理由有哪些?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裁决的。
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无管辖权,作出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
第二,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不论是涉外仲裁,是国内仲裁,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事项进行裁决,裁决无效。
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系伪造的。
第五,仲裁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第七,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当用裁定书形式,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不是撤销该仲裁裁决。
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未消除,当事人可以就该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裁决书原件 部分法院对于电子签章的运用还有一些偏差,目前当事人提交的裁决书为彩色打印和电子版,法院要求裁决书是仲裁委出具的原件(盖鲜章的文件),仲裁委坚持网络仲裁的裁决书依照仲裁委的仲裁规则,运用电子签章的既是合法有效的原件,不再配合当事人出具文件,以此影响了当事人法院执行的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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