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缴纳日期
二、所得税税率
三、所得税扣除项目本文字数1885字,预计阅读时间7分钟。
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需要根据法律法规按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问:对于企业来说需要多久交一次所得税,什么时候交呢?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度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问: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答: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规定,我国企业所得税采用25%的比例税率。
另外:(1)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征收企业所得税;(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答:(1)利息支出的扣除。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计税工资的扣除。
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
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
(3)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2.5%),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
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捐赠的扣除。
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允许扣除。
超过3%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5)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
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含1500万元),不超过年营业收入的5‰;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3‰;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2‰;全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1‰。
营业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
(6)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
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在省级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数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
对纳税人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
纳税人缴纳的财产。
运输保险费,允许在计税时扣除。
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则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9)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则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
手续费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10)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
纳税人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提取的标准暂按财务制度执行。
纳税人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11)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扣除。
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是指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
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1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的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这里所说的净损失,不包括企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
纳税人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13)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
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14)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
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5)其他收入的扣除。
包括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余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16)亏损弥补的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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