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出现了此类行为,相关商家可能会被关闭,非法所得也会被没收,同时也会被处以相关金额的处罚金。
双11马上就要到了,每到双11的时候,很多人都会在网上选购自己心仪的商品。因为双11的时候有各种活动,商家也会通过各种促销活动来吸引消费者的关注,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提高自己的销售额。以此同时,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商家采用所谓的虚假刷单的方式来炒作自己的热度,通过这样的方式欺骗消费者,这样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走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面临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严厉处罚。
一、双11禁止任何商家刷单。
商家刷单就会已经成为了一种公开的规则,对于这些在网上销售商品的商家来说,很多人都会通过这种方式来提高自己商铺的热度。与此同时,因为消费者非常在意别人的评价问题,很多人也会通过买家秀来决定自己是否购买相关商品,这种行为其实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双11期间,任何商家不能通过刷单的方式来吸引消费者,市场监督管理局也会重点排查此类行为。
二、此类行为会受到相关的处罚金。
在发生了此类行为之后,相关商家的所有网上店铺都会被关闭,非法收入也会被没收。与此同时,如果商家通过恶意刷单的方式来赚取非法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会给予一定的处罚。对于我们消费者来说,消费者在选购商品的时候一定要多一个心眼,同时也需要货比三家。如果我们在购买商品的时候碰到了此类刷单行为,我们一定要保留购买商品的原始证据,随后把此类行为举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炒信也就是刷单等虚假交易行为,淘宝规则第五十八条中有明确的定义和处罚标准:第五十八条
虚假交易,是指用户通过虚构或隐瞒交易事实、规避或恶意利用信用记录规则、干扰或妨害信用记录秩序等不正当方式获取虚假的商品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等不当利益,妨害买家权益的行为。
虚假交易的,淘宝将对卖家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包括删除虚假交易产生的商品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商品评论,情节严重的,还将下架店铺内所有商品。同时,淘宝将按照如下规定对卖家进行处理:
(一)
卖家第一次或第二次发生虚假交易行为:若违规交易笔数未达96笔,仅对卖家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不扣分;若违规交易笔数达96笔以上,每次以一般违规行为扣12分;
(二)
卖家第三次发生虚假交易行为:若违规交易笔数未达96笔,每次以一般违规行为扣12分;若违规交易笔数达96笔以上,视为情节严重,每次以一般违规行为扣48分;
(三)
卖家第四次及以上发生虚假交易行为,不论笔数均视为情节严重,每次以一般违规行为扣48分;
(四)
若卖家短期内产生大规模虚假交易行为,不论次数和笔数均视为情节严重,每次以一般违规行为扣48分;
(五)若卖家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以严重违规行为扣48分:
1、累计三次及以上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虚假交易行为;
2、违反上述第(四)项规定后,再次发生大量虚假交易行为;
3、存在手段恶劣、行为密集、规模庞大、后果严重、恶意对抗监管等特殊情节;
4、为他人提供虚假交易服务。
若卖家同时存在上述第(四)项和第(五)项情形,优先执行第(五)项。
淘宝对涉嫌虚假交易的商品,给予30天的单个商品淘宝网搜索降权。如某商品发生多次虚假交易的,搜索降权时间滚动计算。
卖家应按照淘宝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申诉凭证,如卖家存在提供虚假凭证的情形,视为一般违规行为;首次发生的,给予警告,再次及以上的,每次扣6分。
买家如协助卖家进行虚假交易的,淘宝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关闭订单、新增订单不计销量和/或不开评价入口、删除违规交易产生的信用积分、信用积分清零、警告、身份验证、限制创建店铺、限制发送站内信、限制发布商品、限制网站登录、限制旺旺登录、限制买家行为、限制发起投诉、延长交易超时等处理措施。
11月4日,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4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惩治刷单、网络水军、互联网平台恶意不兼容,将有法可依。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起施行、时隔24年后经过三次审议后通过。
刷单?违法!
对于网购来说,评价就是口碑,是引导销量的重要因素。“双11”即将来临,一些爆款商品所谓的“好评如潮”也有不少水分。刷单制造虚假销量和好评,商品却以次充优,让消费者防不胜防。几元钱能买一条好评,一两千元能升一颗钻,一些网络平台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刷单几乎成为一条暴利产业链。
针对这种情况,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现行法的条款进行了完善,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刷单,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内容。第二十条明确,“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局长杨红灿说,这意味着,除了经营者对产品的虚假宣传,帮助他人进行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等行为,也将受到严厉查处,“网络水军”等不法经营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成亮点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十二条中,增加了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的条款,列举了几种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不得实施的行为,其中包括,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杨红灿说,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在执法过程中,对于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一般采取审慎包容的态度,既要鼓励创业、创新,也要维护好市场竞争秩序,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此外,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需要较高的技术支持。政府要提高自身的监管能力,也要积极广泛地运用各方面资源,形成全社会共治的监管局面。
进一步界定“傍名牌”、商业贿赂等行为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律条文上规定得非常仔细,包括企业名称、字号,姓名里面增加了笔名、译名、艺名等,作了非常具体的列举,同时还增加了兜底性的条款,有关禁止混淆行为的规定涵盖范围更广泛。
进一步明确了混淆行为的概念,将‘引人误认’作为核心的判断标准,对于擅自使用他人的标识作出一个限定,要求该标识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说。
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规制的行为。杨合庆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包括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及受交易相对方委托的单位和个人,还有利用职权和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关于侵犯商业秘密,如果是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商业秘密是另外一个企业的员工或前员工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的,再来使用也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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