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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仅指: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r\n \r\n2。根据税法的规定,财税[2002]29号文件中所述\\“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是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以及不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三个条件为: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r\n \r\n由此可见,低值易耗品虽然符合\\“不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标准,但是,由于其不属于\\“固定资产”,也就不属于财税[2002]29号文件所说的\\“旧货”,则不能按照该文件规定的计税方法(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免征增值税)计税。因此,销售低值易耗品,无论新旧,一律应当按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全额征收增值税。\r\n \r\n另外,低值易耗品销售是否征收增值税,与其购进时是否抵扣了进项税额没有关系。同时,税法上并没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规定,因此,无从谈起。很难找这样的政策文件,试着找了,可是没有找到具体的内容,建议你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上问问,那还不错。。。http://www.moe.edu.cn/ 这里是可以直接解答你的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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