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公众,不是“中国普通公众”。
知识产权律师商标法第14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符合商标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
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四)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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