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关某锋、关某强、张某某等人组建在网络上招嫖(简称聊单)的网络“工作室”,包括聊单手、打手、小姐、司机、提供二维码收款的自成体系的犯罪组织,人员近30人。
他们采用网络招嫖的形式,一旦有人上钩,立刻派所谓的卖淫女上门,之后又派出“打手”上门强取索要,对受害人威逼利诱,甚至实施抢劫、敲诈勒索、诈骗等行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但留给我们的思考却是深刻的。
01《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关于组织卖淫罪的规定指出,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2《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关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规定指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有话说1.利用网络预约招嫖、卖淫是违法行为,网上招嫖陷阱多,预先付款借口多,谨防被骗。
2.针对此类色情小广告,不动歪脑子,不起歪心思,洁身自好才不会上当。
3.有关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做好源头治理工作。
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优势,联系公安网监部门、网络聊天APP运营商等相关部门、企业,探索形成黄赌毒等信息监控、过滤、屏蔽机制,从源头遏制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扩散。
4.强化网上宣传,采取正面宣传引导和典型案例相结合方式,加大网页、公众号、app内置公益广告投放力度。
加强手机网络用户的法制教育,增强自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从消费者层面上减少滋生违法犯罪的网络环境。
互联网时代,网络空间绝不是法外空间,对网络工具使用及网络空间内虚假、不良信息的监管、整治对于犯罪预防、犯罪治理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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