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7日,河北证监局网站披露对周永平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周永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2016年4月19日,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顺网科技)董事会秘书按照董事长指示研究2015年利润分配方案。
董事会秘书找财务经理和财务总监进行了研究。
2016年4月20日下午,顺网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拟以总股本292,419,328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5元(含税),计73,104,832元,同时拟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3股。
独立董事靳某涛本人现场参加了此次董事会,并知悉公司2015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
2016年4月22日,顺网科技发布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公告预案与2016年4月2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一致。
顺网科技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信息是《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计划”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4月19日至2016年4月21日。
靳某涛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靳某涛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16年4月20日。
二、周永平内幕交易“顺网科技”1,周永平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络情况周永平与靳某涛曾在同一家公司工作,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周永平与靳某涛有手机通话联系。
2,周永平控制“冉某霞”账户“冉某霞”账户2012年10月30日开立于国信证券南通跃龙路营业部,下挂深圳股东账户015×××595。
三方存管账户为6225×××2117。
周永平与冉某霞为夫妻关系,周永平为“冉某霞”账户的实际控制人。
3,周永平交易“顺网科技”情况“冉某霞”账户在敏感期2016年4月21日买入25,000股,成交金额2,059,231元,系周永平用自己手机下单。
2016年5月3日卖出5,000股,卖出金额489,150元。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违法所得金额为132,549.37元。
交易资金来源于该账户卖出其他股份所得资金。
4,周永平买卖“顺网科技”交易异常,且没有合理解释“冉某霞”账户交易“顺网科技”股票前,2016年4月21日上午9点46分17秒,周永平使用手机与靳某涛打电话,时长24秒。
当日上午9点50分,“冉某霞”账户开始委托买入顺网科技股票,且是“冉某霞”账户首次买入顺网科技股票。
河北证监局认为,周永平买入时点与内幕信息敏感期和异常通话时点高度吻合,内幕交易特征明显,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周永平未能提供证据或合理说明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顺网科技董事会会议记录签字页、电子邮件、通讯记录、证券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周永平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周永平在陈述、申辩中提出:其一,购买“顺网科技”股票的原因是基于自己分析和朋友分享的研究成果,且“顺网科技”是众人皆知的高成长绩优股,市场上流传着并购传闻;其二,在与靳某涛打完电话即买入“顺网科技”股票纯属巧合;其三,购买“顺网科技”股票实质亏损,请求给予减轻处罚。
河北证监局认为,周永平未提供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周永平买卖“顺网科技”股票是否亏损不属于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责令周永平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132,549.37元,并处397,648.11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河北证监局备案。
据雷帝网了解,河北证监局提及的靳某涛就是靳海涛,靳海涛曾执掌深创投11年。
有评价说,靳海涛将深创投从濒临倒闭发展成国内最具影响力的创投机构之一。
靳海涛现任招银前海股权投资母基金董事长、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会长、深圳市私募基金协会会长、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联席会长等职务。
分析认为,以靳海涛的身份和地位,主要是被牵连,完全犯不上为这么小的资金搭上自己的名誉,还是周永平连累了靳海涛。
对靳海涛来说,最大的幸运是这件事情是曝光在元旦放假的第一天,关注度并不高。
受内部交易牵连的不仅是靳海涛,更知名的是李一男,李一男因内幕交易还遭牢狱之灾,出来后没有返回小牛电动,而是去梅花创投做了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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