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减税的条件

个人所得税减税的条件,第1张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拓展资料

减税(又称税收减征),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减除纳税义务人一部分应纳税款。 减税是对某些纳税人、征税对象进行扶持、鼓励或照顾,以减轻其税收负担的一种特殊规定。与免税一样,它也是税收的严肃性与灵活性结合制定的政策措施,是普遍采取的税收优惠方式。由于减税与免税在税法中经常结合使用,人们习惯上统称为减免税。减税一般分为法定减税、特定减税和临时减税。

从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此前已确定的500万元进一步提高到1000万元。

减征法

税额比例减征法即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减征一定比例,以减少纳税人应纳税额的一种方法。例如: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税额比例减征法的计算公式为: 减征税额=应纳税额×减征比例

税率比例

税率比例减征法即按照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或法定税额标准减征一定比例,计算出减征税额的一种方法。

例如:按照财税字[2000]26号文件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极限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按法定税率减征30%的消费税。按照(86)财税字第82号文件规定,对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资源税。税率比例减征法的计算公式为:

减征税额=法定税率×减征比例×计税依据

降低税率法

降低税率法即采用降低法定税率或税额标准的方法来减少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例如:按照国发[1999]13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将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规定,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

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

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普通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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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

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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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征免政策问题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在转发文件的同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为了保持我市税收政策延续性,北京市普通住宅标准,暂按每套住宅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掌握,待新标准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为标准住宅,可享受财税字[1999]210 号所规定的有关政策。

二、为了支持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经研究明确,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并纳入我市住房资金管理的,暂免征营业税。

三、在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的空置商品住房,是指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已竣工验收商品住房,凭竣工证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四、本办法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210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的行政规章、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1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4届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晓霈

2010年12月22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的行政规章、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工作部署,结合上位法正逐年清理、修改的实际,从2010年7月中旬开始,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相关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部门共同对我市现行有效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吉林市人民政府14届49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公布废止的行政规章8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14件。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8件);

2、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14件)。

附件1:

废止的行政规章(8件)

序号规章名称令号实施部门1吉林市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63号令民政局2吉林市水上治安管理办法75号令公安局3吉林市乡村林业管理办法103号令林业局4吉林市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办法106号令计生委5吉林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121号令公安局6吉林市地名管理办法147号令民政局7吉林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168号令审计局8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76号令房产局

附件2:

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14件)

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机关1.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02]6号市政府办公厅2.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具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单位(部门)限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03]27号市政府办公厅3.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5]10号市政府办公厅4.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05]44号市政府办公厅5.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2006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06]12号市政府办公厅6.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吉林市人民政府通告(2006年4月17日)市政府7.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2007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07]18号市政府办公厅8.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2007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07]98号市政府办公厅9.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2008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函[2008]30号市政府办公厅10.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拆除全市住宅区违法建筑的通告吉林市人民政府通告[2008]2号市政府11.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春节期间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9]2号市政府办公厅12.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工业项目达产达效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办发[2009]6号市政府办公厅13.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09]66号市政府办公厅14.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和平小区及北极嘉园廉租住房出售租赁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10]16号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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