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平台具有门槛低、审贷期限短、资金来源少’一等优点,给小微企业提供了方便快捷的融资渠道。但其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繁荣资本市场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风险,如平台倒闭、企业跑路等现象频发。本文以P2 P网贷新形z赊一一“熟人借贷”的典型“ 借贷宝 ”为例,从平台自身运作出发,旨在界定其法律性质,厘清其法律关系,并对其风险进行深层次剖析,从而提出法律规制措施,以期促进我国网贷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如何才能在借贷宝里借到钱 借贷宝借钱靠谱吗 借贷宝贷款利息多少 今天我针对这样的问题来为大家详细解答一下,生活中总会遇到资金周转不开的时候,难免会像朋友周转,那么使用借贷宝如何借钱呢下面我来为大家详细说一下流程:
如何才能在借贷宝里借到钱 *** 作流程:
1、第一次使用借贷宝的用户需要下载借贷宝app,然后注册账号登录进去。
2、登录之后点借贷我们会看到——借钱选项,然后点击进入
3、进入后我们会看到——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年利率等,然后按照自己的需求填写即可。
4、所有以上项目填写完毕后提交订单,然后需要输入交易密码,然后发布成功,这个时候只需要等有人借钱给你就可以了。
5、如果发布借款信息后又不借款了那么我们明细,然后选择不借了,会有提示然后点击确定即可。
怎么能进入借贷 宝需要注意哪些呢
在我们自己设定好借款信息后,借贷宝会自动计算出到期后所应还的本金和利息。
里面借贷的时候会有金额限制,借贷会根据好友人数来综合判断。
以下是关于 借贷宝 的一些介绍。
社交金融的不断普及也使得P2 P网贷发展到一个全新的领域—熟人借货‘猎贷宝”即为典丛‘ 借贷宝 ”是由九鼎控股旗下的北京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行”)运营的一个集借钱、投资、转让变现等功能十一体的P2 P网贷平台。其借贷流程为:在借贷之前用户需先注册,并且在其同意《用户注册协议》之后方能注册成功,注册成功后需要匹配手机通讯录,用户可以只选择关注自己比较信任的人以建立资信良好的熟人圈。同时为确保资金安全,在交易之前还要进行身份、银行片等相关的实名验证,指定好友借贷之后,借款金额、年利率、借款用途等由双方自主约定,但不得超过相应的范围限制。不难发现,在整个借贷过程中,“借贷宝”作为一个网贷平台,其本身的经营行为与在该平台发生的借贷行为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行为,前者一指平台本身开展的业务行为,后者一指借贷双方借助该平台所进行的行为,不可同一而论。
从借贷双方的借贷行为出发,不同十传统的借贷模式,在“ 借贷宝 ”平台进行的借贷是在线上进行的。关十该借贷行为,学者一陈冬宇认为,"P2P网络借贷既是一种特殊的民间借贷形式,也是一种特殊的电子商务形式,是传统电子商务在民间金融领域的延伸。张正平教授也持“P2 P网络借贷属十一种新兴的民间借贷形式”这种观点。}z}笔者一认为,‘猎贷宝”这种熟人借贷更接近P2 P网贷的本质,其借贷行为实质上是网络化的民间借贷。民间借贷自古有之,是民间经济往来中经常发生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十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条将民间借贷定义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根据该规定,民间借贷的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并且(规定》也明确将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排除在该法适用范围之外。从主体来看,当下“借贷宝”的借贷双方均是个人或组织,而没有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介入;从客体来看,借贷双方之间发生的是资金融通行为,因而其属十民间借贷。在“借贷宝”平台上,借贷双方直接发生借贷交易,由双方自行商定利率、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借贷宝”只是将现实中的借贷交易借助十网络平台加以实现,本质上仍属十民间借贷,是“互联网+”时代对传统民间借贷的一种模式创新。
关十“ 借贷宝 ”平台的经营行为,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之前,我国学界对此众说纷纭,各执己见。刘宇梅教授将该行为定位为中介服务行为,“网络借贷是指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作为一个中介平台,为资金提供方和需求方提供信息匹配,实现借贷双方的信息对接,并完成交易的借贷模式。; 李雪静也认为,"P2 P平台的核心作用应该是作为中介,通过一定的交易制度设计为借贷双方提供相应的信息发布、资质判定、撮合等中介服务,不应该参与借款行为的担保、质押中,更不应成为借款方式中的一个主体,进行吸储和放储行为。对此,2016年8月24日《办法》的出台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网贷平台信息中介机构的地位。①“借贷宝”平台本身也对其自身进行了定位,钊目户注册协议》第二条2 1项言明“‘人人行’为有投、融资需求的个人提供信息发布与交易撮合等中介服务”,且该条第2 5项也强调“人人行”不涉及资金交易。据此可知,“借贷宝”平台既不吸储也不放贷,属纯信息中介机构,只提供信息匹配、资金划转、贷款催收等辅助性服务,对借贷交易只起到撮合作用,具有民法上的“居间人”性质。②著名学者一史尚宽先生认为,
“居间之内容,限十他人间行为之媒介,而且以有偿为原则。税兵也强调:“居间是一种典型的契约,以信息媒介服务为内容,以实现居间人报酬请求权为效果。[6]据此可知,作为“居间人”有两大显著特征,其一,以信息媒介服务为内容;其二,以有偿服务为原贝生“借贷宝”平台为借贷交易提供信息匹配及资金划转等服务,并对提供的居间服务收取一定的交易服务费,因而具有“居间人”性质,更由十其提供的是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所以更准确来说是“媒介居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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